馮煦明(中國社科院財經院研究室副主任、清華大學中國與世界經濟研究中心研究員)
中央經濟工作會議12月16日至18日在北京舉行。會議指出,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內在需求。
今年11月,市場監管總局對外公布了《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儘管針對網際網路平臺經濟領域的競爭政策制定和反壟斷立法已醞釀了一段時間,且經過多輪內部研究以及專家學者研討論證;但該指南的出臺仍然是一個具有重要意義的標誌性事件,意味著我國網際網路平臺經濟領域的發展與監管進入新的歷史窗口期。
網際網路平臺經濟發展進入新的窗口期
相對於傳統市場經濟而言,網際網路平臺經濟是一個新事物。儘管也發生過若干起監管部門制止個別平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事件,但之前二十年總體而言,平臺經濟受到的規制和監管較為有限。
而當前,經歷了二十年發展之後,平臺經濟從萌芽,到興起,到高速成長,模式不斷發展成熟,規模空前壯大,影響力明顯增強。與此同時,學術界和政策制定者對平臺經濟發展規律的認識也不斷深化,共識正在形成,具備了建章立制的基礎。
近幾年來,平臺經濟領域先後出現了一系列不正當競爭行為,對經濟運行乃至社會穩定造成了不良影響,如共享單車平臺挪用押金、網際網路P2P平臺爆雷、大平臺利用資本優勢補貼「社區團購」擠壓小微經營者生存空間,等等。這些事件也令相關部門需要加強對平臺經濟領域的監管,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其健康發展。此外,我國在網際網路經濟、平臺經濟領域的監管與立法需要儘快完善,從國際政策協調、標準引領的角度而言,也亟須在這方面補短板。
《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的出臺,將是我國推進網際網路平臺經濟領域競爭政策立法的一個重要步驟,它在一定程度上標誌著,我國網際網路平臺企業自由放任、野蠻生長的階段正在過去,新的階段正在開啟。未來將發生兩方面明顯變化:一是更完善的監管,監管會在必要時走向前臺,果斷制止和處罰不正當競爭行為和壟斷行為。二是在注重效率的同時,更加兼顧公平,強調公平競爭,為包括小微經營者在內的各類市場主體營造公平的市場環境,注重保護消費者利益。
加強監管並不是要限制網際網路企業的發展,而是要促進網際網路行業走向規範、健康、可持續發展。從行業整體利益和社會整體利益而言,加強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制是一件好事。尤其是將有利於激勵創新和新主體進入,有利於保護消費者權益。
反壟斷理論應與時俱進
傳統反壟斷司法實踐中的第一個步驟就是要進行「相關市場範圍界定」,進而在該市場範圍內判定相關主體的市場份額是否過大、是否形成足夠的「市場勢力」。顯然,商品形態越單一、市場結構越簡單的市場,越容易進行相關市場範圍界定。
理論源自實踐。發軔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反壟斷理論,之所以會以單一商品市場福利分析為基礎,就是因為當時立法者和司法者所面臨的實踐難題發生在單一商品市場。其中最具典型性的是石油市場。石油市場是一個較為簡單的單一市場——不同廠商提供的產品儘管在質量、品位、化學附加物上略有不同,但總體上差異不大,接近標準化,因而最容易進行相關市場界定。
然而,當面對稍微複雜的市場時,想要界定相關市場範圍變成一件很困難的事情,往往會牽扯激烈的司法爭論。例如,在2009年的「可口可樂併購匯源果汁案」中,首先要做的就是界定這起併購發生的相關市場範圍邊界——如果以中高濃度果汁市場為邊界,那麼兩者合併之後所佔的市場份額就較高,可能超出法律允許的上限、涉嫌壟斷;而如果以軟飲料市場或更廣義的飲料市場作為邊界,那麼兩者併購之後所佔的市場份額仍然較低,因而也就不存在繼續深究壟斷行為的基礎。顯然,當時作為併購發起方的可口可樂公司傾向於以範圍更廣的軟飲料市場來界定該案的「相關市場」;而一些反對該併購的觀點則傾向於以較狹義的中高濃度果汁市場來界定該案的「相關市場」。當然,現實中的反壟斷實踐往往要複雜得多,例如「可口可樂併購匯源果汁案」最終被叫停,就部分地受到當時公眾中輿論有關外資和民族企業競爭的影響。
通過這樣一個簡單的案例,就能看出反壟斷司法實踐中界定相關市場的難度。在紛繁複雜的現代經濟中,果汁市場的複雜度並不算高,更遑論在其他更為複雜的市場中界定相關市場會面臨更大的理論困難和實踐挑戰。
可以說,這一困難在網際網路平臺出現之前的反壟斷司法實踐中就已經存在了。而網際網路平臺的出現則進一步加劇了這一困難。從上世紀90年代末的微軟案,到近年來針對谷歌、蘋果、亞馬遜、臉書的反壟斷調查,美國和歐盟針對網際網路領域的反壟斷司法實踐已經歷了三十年時間。然而,網際網路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規制總體而言仍處於探索階段,尚未取得實質性成效,也沒有形成普遍接受的共識,更遑論可普遍借鑑的成熟模式。根本原因就在於,歐美的反壟斷司法實踐仍囿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形成的、基於單一商品市場反壟斷理論的框架下,而當前日新月異的網際網路平臺經濟實踐已經與該理論框架相去甚遠。
探索構建基於「市場型企業」理論的反壟斷新框架
筆者認為,淘寶、攜程、滴滴等市場主體,雖然在法律形式上是一家公司,但其實質是一個交易平臺,發揮著「市場」(交易場所)的功能。例如,淘寶是零售商品的交易市場平臺,攜程是機票和酒店交易市場平臺,滴滴打車是租車服務的市場交易平臺。這些平臺本質上與傳統的鄉村集市、百貨大樓是相同的,只是傳統的市場在線下,而這些平臺在網上;傳統的市場僅僅是市場,而這些平臺則披上了企業的外衣。因而,筆者將這類市場主體定義為「市場型企業」或「市場型公司」。
由於市場型企業的本質是市場、而非某件商品提供者,因而在面對這些主體時,傳統反壟斷司法實踐中的「相關市場範圍界定」就必然遇到困難。可以想像,對於古代一個傳統的村落集市而言,計算該集市上的交易佔整個鄉村總交易的份額是缺乏意義的,如果非要計算,那麼數值可能接近於100%。沒有人會因為集市上發生了該村落的絕大部分交易,就認為其壟斷。同樣的道理,也不應僅僅因為某家市場型企業上所發生的交易數量較高、所佔份額較大,就認定其是壟斷。
綜上所述,未來針對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理論和反壟斷司法實踐,首先要改革傳統上基於單一商品市場福利分析和「相關市場範圍界定」的框架,轉為基於「市場型企業」的新框架。
市場型企業是現代經濟中的「第三隻手」
網際網路企業大體上可以劃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為用戶提供某種(某些)商品或服務的網際網路公司。例如財務軟體開發商、單機遊戲開發商等,這類網際網路公司更像傳統的製造業企業或服務業企業。另一類是所謂的平臺公司或「市場型企業」,其業務不是提供某種商品或服務,而是運營一個交易場所,其本身就扮演著市場的作用。當前預防和制止網際網路平臺經濟領域壟斷行為,針對的主要是後一類企業。
如果沿用亞當·斯密市場「看不見的手」、政府「看得見的手」之比喻的話,作為「市場型企業」的網際網路平臺,事實上已經成為現代經濟中的「第三隻手」,在資源配置和經濟運行中發揮著越來越舉足輕重的作用。未來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不僅僅須要市場與政府的協調配合,而是須要市場、政府、平臺三方之間的協調配合。
面對新的窗口期,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應深刻認識發展階段演化和市場環境變化,加強公平競爭意識。一方面,要在與傳統市場主體的競爭合作中,避免採用不正當手段壓迫小微主體的生存空間。另一方面,在運用科技手段提高交易效率的同時,應秉持中立原則,為平臺上成千上萬的買方和賣方營造公平的線上市場環境。此外,市場型企業還應協調好與政府的關係,在維護物價穩定、保護消費者權益、打擊逃稅漏稅、保護數據隱私等領域履行「長大之後」理應承擔的公共義務。
一旦平臺自身出現不正當競爭行為,監管就必須有所作為,及時規範,嚴厲處罰。例如對於一些網際網路企業利用所謂的「資本優勢」,通過不合理的過度補貼手段搶佔用戶,這種做法一方面會擠壓本就處於弱勢的小微攤販的經營空間,侵蝕小微經營者這一市場經濟和社會繁榮的基石;另一方面,過度補貼手段本身也難以持久,未來一旦寡頭格局形成,補貼就會停止,價格反而抬升,最終損害更廣泛的消費者的利益。
最後,我國大型網際網路科技企業還須在「數據要素收益分享模式」方面,進行主動探索。當前,數據要素已經開始在新經濟領域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不斷深入地參與到價值創造過程之中。未來,勞動要素、資本要素、數據要素之間的關係必將經歷深刻重構,這種生產關係的重構將是歷史性的。
同時,相關數據收集使用管理需要加強規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指出,國家支持平臺企業創新發展、增強國際競爭力,支持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同時要依法規範發展,健全數字規則。要完善平臺企業壟斷認定、數據收集使用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