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銀保監會發布《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 明年1月1日起實施

2020-12-19 和訊銀行

財經網金融訊 12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

為完善我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框架,建立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與識別機制,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制定了《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銀髮〔2020〕289號,以下簡稱《評估辦法》),現正式發布。《評估辦法》作為《關於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銀髮〔2018〕301號)的實施細則之一,是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認定的依據,也是對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提出附加監管要求、恢復與處置計劃要求、實施早期糾正機制的基礎。

《評估辦法》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評估目的。識別出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每年發布名單,根據名單對系統重要性銀行進行差異化監管,切實維護金融穩定。二是確定評估方法。採用定量評估指標計算參評銀行的系統重要性得分,再結合其他定量和定性信息作出監管判斷。三是明確評估流程。每年確定參評銀行範圍,收集參評銀行數據進行測算,提出系統重要性銀行初始名單,結合監管判斷,對初始名單進行必要調整,經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確定後發布。

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為完善我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框架,建立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與識別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銀髮〔2018〕301號),制定本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部門負責人 就《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答記者問:

為完善我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框架,建立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與識別機制,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聯合發布《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以下簡稱《評估辦法》),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評估辦法》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Q《評估辦法》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A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表明,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規模大、複雜程度高,與其他金融機構關聯度強,一旦出現問題,可能對金融體系產生較強的傳染性,對宏觀經濟運行也可能產生較大的衝擊。因此,國際金融危機以來,強化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防範「大而不能倒」問題成為全球範圍內金融監管改革的重要內容。從2011年起,金融穩定理事會每年發布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G-SIBs)名單,並已經形成比較明確的監管政策框架。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發布的框架指引,各國也結合自身實際建立了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D-SIBs)監管政策框架。2018年11月,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和證監會聯合發布《關於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明確了我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評估識別、附加監管和恢復處置的總體制度框架。考慮到銀行業在我國金融體系佔有重要地位,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等4家銀行均已入選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制定了《評估辦法》,為後續發布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實施附加監管要求奠定基礎。

Q如何評估我國的系統重要性銀行?

A《評估辦法》明確了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評估方法、評估範圍、評估流程和工作分工,從規模、關聯度、可替代性和複雜性四個維度確立了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評估指標體系。在具體評估時,將向參評銀行發送數據報送模板和數據填報說明,收集參評銀行數據並開展評估。評估流程是:首先採用定量評估指標計算參評銀行的系統重要性得分,得分達到100分的銀行被納入系統重要性銀行初始名單。然後再結合其他定量和定性信息作出監管判斷,綜合評估參評銀行的系統重要性。系統重要性銀行最終名單經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確定後,由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聯合發布。

Q《評估辦法》發布後,有哪些後續監管措施?

A《評估辦法》發布後,人民銀行將會同銀保監會制定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要求。擬從附加資本、槓桿率、大額風險暴露、公司治理、恢復處置計劃、信息披露和數據報送等方面對系統重要性銀行提出監管要求,還將建立早期糾正機制,推動系統重要性銀行降低複雜性和系統性風險,建立健全資本內在約束機制,提升銀行抵禦風險和吸收損失的能力,提高自救能力,防範「大而不能倒」風險。在制定和實施附加監管要求時,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將充分考慮宏觀經濟形勢、銀行資本補充需求和服務實體經濟等因素,合理安排出臺時機。針對不同組別和類型的系統重要性銀行,根據經營特點和系統性風險表現,分類施策,匹配差異化的附加監管實施方案,設置合理的過渡期安排,確保政策影響中性,穩妥有序實施。

以下為文件原文:

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

一、總則

(一)評估目的。對參評銀行系統重要性進行評估,識別出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每年發布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根據名單對系統重要性銀行進行差異化監管,以降低其發生重大風險的可能性,防範系統性風險。

(二)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開發性銀行和政策性銀行。評估中使用的數據為集團並表數據,並表範圍按照銀保監會監管並表範圍確定。

(三)系統重要性的定義。本辦法所稱系統重要性是指金融機構因規模較大、結構和業務複雜度較高、與其他金融機構關聯性較強,在金融體系中提供難以替代的關鍵服務,一旦發生重大風險事件而無法持續經營,可能對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產生不利影響的程度。

二、評估流程與方法

(四)評估流程。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評估按照以下流程每年開展一次:

1.確定參評銀行範圍。

2.向參評銀行收集評估所需數據。

3.計算各參評銀行系統重要性得分,形成系統重要性銀行初始名單。

4.結合其他定量和定性分析作出監管判斷,對系統重要性銀行初始名單作出調整。

5.確定並公布系統重要性銀行最終名單。

(五)評估方法。採用定量評估指標計算參評銀行的系統重要性得分,並結合其他定量和定性信息作出監管判斷,綜合評估參評銀行的系統重要性。

(六)參評銀行範圍。若某銀行滿足下列任一條件,則應納入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範圍:

1.以槓桿率分母衡量的調整後表內外資產餘額在所有銀行中排名前30。

2.曾於上一年度被評為系統重要性銀行。

(七)數據收集。銀保監會每年根據本辦法製作數據報送模板和數據填報說明。數據填報說明包含各級指標及定義、模板較上年的變化等內容。參評銀行於每年6月底之前填寫並提交上一會計年度數據。銀保監會進行數據質量檢查和數據補充修正後,與人民銀行共享參評銀行的監管報表、填報數據和其他相關信息。

(八)系統重要性得分。銀保監會在完成數據收集後,計算參評銀行系統重要性得分。除第三部分另行規定計算方法的情形外,每一參評銀行某一具體指標的得分是其該指標數值除以所有參評銀行該指標的總數值,然後用所得結果乘以10000後得到以基點計的該指標得分。各指標得分與相應權重的乘積之和,即為該參評銀行的系統重要性得分。

(九)閾值和分組。得分達到100分的銀行被納入系統重要性銀行初始名單。按系統重要性得分進行分組,實行差異化監管。

各組分界值如下:

第一組:100分至299分。

第二組:300分至449分。

第三組:450分至749分。

第四組:750分至1399分。

第五組:1400分以上。

銀保監會後續可根據實際年度數據測算結果,商人民銀行並報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金融委)批准後,對閾值和分組進行調整。

(十)監管判斷。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可根據其他定量或定性輔助信息,提出將系統重要性得分低於100分的參評銀行加入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的監管判斷建議,與初始名單一併提交金融委辦公室。使用監管判斷的門檻應較高,即只在個別情況下改變根據系統重要性得分確定的系統重要性銀行初始名單。

(十一)名單確定和披露。系統重要性銀行初始名單、相應銀行填報的數據和系統重要性得分、監管判斷建議及依據於每年8月底之前提交金融委審議。系統重要性銀行最終名單經金融委確定後,由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聯合發布。

(十二)信息報送與披露。系統重要性銀行應執行人民銀行牽頭制定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統計制度,按要求向人民銀行報送相關統計數據。系統重要性銀行應於入選後通過公開渠道披露本辦法第十五項至第十八項規定的上一會計年度各項系統重要性評估指標。

(十三)評估流程與方法的審議和調整。金融委每三年對本辦法規定的評估流程與方法進行審議,並進行必要調整和完善。行業發生顯著變化、現有評估流程與方法不能滿足防範系統性風險實際需要的,金融委可對評估流程與方法進行額外審議。

三、評估指標

(十四)一級指標。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根據參評銀行的規模、關聯度、可替代性和複雜性等一級指標,評估其系統重要性程度和變化情況。

(十五)規模。評估參評銀行規模時,採用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餘額作為定量指標。

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餘額是指作為槓桿率分母調整後的表內資產餘額和調整後的表外項目餘額之和,按照《商業銀行槓桿率管理辦法》(原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1號發布)規定的口徑計算。該指標權重為25%。

(十六)關聯度。評估參評銀行關聯度時,採用下列定量指標:

1.金融機構間資產,指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交易形成的資產餘額。該指標權重為8.33%。

2.金融機構間負債,指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交易形成的負債餘額。該指標權重為8.33%。

3.發行證券和其他融資工具,指銀行通過金融市場發行的股票、債券和其他融資工具餘額。該指標權重為8.33%。

關聯度類指標總權重為25%。

(十七)可替代性。評估參評銀行可替代性時,採用下列定量指標:

1.通過支付系統或代理行結算的支付額,指銀行作為支付系統成員,通過國內外大額支付系統或代理行結算的上一年度支付總額,包括為本銀行清算的支付總額和本銀行代理其他金融機構進行清算的支付總額。該指標權重為6.25%。

2.託管資產,指上年末銀行託管的資產餘額。該指標權重為6.25%。

3.代理代銷業務,指銀行作為承銷商或代理機構,承銷債券,代理代銷信託計劃、資管計劃、保險產品、基金、貴金屬等業務的年內發生額。該指標權重為6.25%。

4.客戶數量和境內營業機構數量,指銀行的公司和個人客戶數,以及在境內設立的持牌營業機構總數。該指標權重為6.25%。可替代性類指標總權重為25%。

(十八)複雜性。評估參評銀行複雜性時,採用下列定量指標:

1.衍生產品,指銀行持有的金融衍生產品的名義本金餘額。該指標權重為5%。

2.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證券,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類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類的證券餘額。該指標權重為5%。

3.非銀行附屬機構資產,指銀行控股或實際控制的境內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總額。該指標權重為5%。

4.理財業務,指銀行發行的非保本理財產品餘額。該指標權重為5%。

5.境外債權債務,指銀行境外債權和境外債務之和,其中境外債權指銀行持有的對其他國家或地區政府、中央銀行、公共部門實體、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和個人的直接境外債權扣除轉移回境內的風險敞口之後的最終境外債權;境外債務指銀行對其他國家或地區政府、中央銀行、公共部門實體、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和個人的債務。該指標權重為5%。複雜性類指標總權重為25%。

四、實施

(十九)本辦法由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負責解釋。

(二十)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邱利 HN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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