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退返彩禮的條件
符合以下幾點要求可以退還;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當地習俗給付的彩禮時,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況,人民法院將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或負債。
適用前款二、三條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幫助贈予人追回財物。
二、如果婚前索要彩禮錢、首飾錢,以結婚為條件索要男方或女方財產,就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以任何手段和媒人以婚姻獲取財物都屬違法行為。
2、不符合返還彩禮的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三)項所規定「婚前給予並導致給予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時,一般不予支持。
符合以下三種情況不予支持;
(一)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三)所接受彩禮卻已用於共同生活。就司法實踐中如何掌握第三種情況做以下幾點說明;首先要求「確已」用於共同生活。這就是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足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以此為藉口拒絕返還彩禮,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為用於共同生活。
因為女方的嫁妝屬於婚前財產,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也有婚前財產用於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該項規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雙方或一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確實證據指;白紙黑字有法可依,財產支出時的流水、收據、帳單。
3、婚前財產的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得到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資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或婚前的財產利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利息。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其它利益形態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第22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婚前由夫或妻任何一方父母出首付、男或女(方)供貸、男或女(方)出資養家的屬婚前財產歸個人。產權證上是父母名字的財產屬父母所有。男方付首付,雙方共同還貸房子歸男方,需付女方還款部分。男方全款買房,女方裝修,屬於男方婚前財產個人所有,女方可帶走裝潢。
婚前所有財產即婚前財產。任何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後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後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若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