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1 17:5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日前,新安縣人民法院在對兩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進行判決時,認定原告為「職業放貸人」,判定原被告雙方形成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2020年9月,新安縣法院分別受理原告徐某訴被告裴某、韓某、裴某某及原告徐某訴被告王某、段某、裴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兩案原告徐某系同一人,訴稱2013年至2015年期間,兩案被告分別向原告借款120000元,並分別為原告補寫數張借條。借條載明還款期限,約定到期不還付違約金,同時還約定了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等。借款到期後,兩案被告均未按約定償還借款,原告徐某多次催要未果向新安縣法院提起訴訟。
2020年10月15日新安縣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對兩起案件進行了審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查明,截至本案開庭當日,原告徐某於2015-2020年在洛陽市轄區澗西、西工、新安縣以原告身份起訴的民間借貸案件共5件。
新安縣法院認為,自2015年至2020年期間,原告徐某分多次向多人出藉資金,利率從月息3%至5%不等,原告的出借對象具有不特定性、出借行為具有反覆性經常性,出藉資金次數多、利率高,符合職業放貸的法律特徵,應認定其為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職業放貸人」。據查,兩起案件中原告徐某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相關規定,因此兩案中原告徐某因職業放貸行為與被告形成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最終,新安縣法院判決兩案被告應於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欠款及資金佔用費(以欠款數額為本金從合同約定還款之日起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被告實際履行之日止),駁回原告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新安縣法院通過這兩起案件的審結有力打擊了「職業放貸人」通過訴訟回收借款、獲取收益的目的,樹立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也對其他「職業放貸人」起到警示作用。同時,依據銀行同期基準貸款利率計算利息,極大地壓縮了職業放貸的利潤空間,使「職業放貸人」逐漸喪失放貸的源動力,失去生存空間。對維護社會金融秩序穩定,淨化民間融資市場,防範化解金融風險起到積極作用。
原標題:《新安縣法院:對「職業放貸」行為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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