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5 11:54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2020年12月25日,嶽西縣人民法院依法對王某某等六人惡勢力犯罪案件公開進行宣判。
經審理查明,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某某在嶽西縣天仙河路金伯爵旁邊巷口內租賃程某某家一個套房作為辦公場所,單獨或者與被告人王某、儲某某三人合夥對外放貸,提前收取本金金額的6%-10%作為「砍頭息」(即給借款者放貸時先從本金裡面扣除的一部分錢),借款期限一般為10天至1個月。借款人逾期後,被告人王某某為收取虛高本金和罰息,安排被告人王某、儲某某、王某1、王某2、王某3幾人通過貼身跟隨等「軟暴力」方式,對借款人及擔保人進行催收20餘次,實施尋釁滋事違法行為13起,給借款人和擔保人施加心理壓力,使其產生恐慌從而形成了心理強制,影響了借款人和擔保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生產和經營。此外,被告人儲某某另行實施了一起尋釁滋事違法行為。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被告人人數較多,具有明顯的組織、指揮者,成員較為固定,以共同實施違法犯罪為目的,經常糾集在一起,在本縣多個鄉鎮向十多名人員高利放貸,為索要債務及高額罰息,在借款人及擔保人家中或工作場所等地採取多人貼身跟隨、長時間滯留等方式肆意糾纏滋擾,實施多起尋釁滋事違法行為,對借款人及擔保人施加心理壓力,使其產生心理恐慌,被告人王某某、王某、儲某某在此過程中獲取非法利益16.39萬元。被告人通過實施上述違法犯罪行為,為非作惡,嚴重侵犯被害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符合法律關於惡勢力的相關規定,應認定為惡勢力。被告人王某2首次參與索要債務及高額罰息的時間為2018年6月7日,此時被告人王某某、王某、儲某某合夥對外高利放貸已經停止,王某2參與索要債務及高額罰息的起數為三起,持續時間約為半年,且均係為其胞哥索要,故被告人王某2不宜認定為惡勢力犯罪成員。
被告人王某某系惡勢力的組織、指揮者,被告人王某為惡勢力的重要成員,被告人儲某某、王某1、王某3為惡勢力的積極參加者。被告人王某某、王某、儲某某、王某1、王某2、王某3均在兩年內實施了三起以上尋釁滋事違法行為,依法均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某等六人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至九個月不等刑期,非法獲利16.39萬元予以追繳,返還給各被害人。(劉偉)
審稿 | 郝青松 劉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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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掃黑除惡 | 嶽西縣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等六人惡勢力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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