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女士的終身大事沒有著落,在父母的建議下,她來到拱墅區潮王路225號紅石中央大廈九樓的世紀佳緣辦了會員並交了錢。在工作人員指導下填好資料,紅娘為陳女士推薦了一位男士。然而,陳女士不滿紅娘未經篩選就推薦對象,她想退錢。這時卻得知,填寫的資料其實是一份電子合同。於是,陳女士致電本報維權熱線85188518反映:「我覺得世紀佳緣欺詐消費者,要求退款。」
「不知情的情況下簽了電子合同」
事情發生在2月19日,陳女士在母親陪同下,在拱墅區潮王路225號紅石中央大廈九樓的世紀佳緣辦了會員,並且付了6800元費用。
「現場沒有籤任何紙質合同,世紀佳緣工作人員夏彬妹稱,公司現在提倡無紙化辦公,用電子合同代替紙質合同。然後夏彬妹先讓我在電腦上填了個人資料,但是幾天後卻告訴我,填的是電子合同。」陳女士說。
陳女士回憶說,聽夏彬妹講,公司介紹的對象是通過公司系統內會員的資料匹配得出的。「但是當天繳完費後,一位姓葉的紅娘就告訴我,有位男士非常適合我,這讓我很不理解。」陳女士認為,紅娘連自己的資料都不清楚,怎麼可能立刻找到合適的人選。
另外,讓陳女士不滿的是,夏彬妹給陳女士介紹服務項目時承諾「服務是沒有時間限制的,約見合適人選是沒有次數的,直到陳女士成功相親為止,而且見面地點可以由女方決定」。「這些話,我有錄音為證。」陳女士說。
「但是,我拿到電子合同時,這些條款都變了,其中,服務期限為3個月,約見合適人選為3人次,而約見地點也只能在世紀佳緣辦公地點見面。」陳女士覺得,世紀佳緣以上的種種行為,讓人覺得很不靠譜。
「我甚至懷疑這位男士是他們的託。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籤署的合同是無效的。」陳女士堅持,她希望世紀佳緣全額退款。
商家承認工作上有過失
本報介入後,雙方達成和解
經本報維權記者聯繫,消費者、世紀佳緣和記者,來到世紀佳緣辦公室協商處理此事。
世紀佳緣銷售部方總監和葉姓紅娘,在聽過陳女士的電話錄音後,承認工作人員夏彬妹在工作上存在過失。她們表示:「夏彬妹向陳女士的承諾,不切實際,並且在籤訂電子合同時,沒有與陳女士解釋清楚。」
方總監提出,合同和費用已經轉至北京總公司,如果陳女士要退款,需要扣除20%系統建立資料服務費。
世紀佳緣客服部王總監在了解情況後,表示公司在工作上存在過失。經與北京總公司溝通後決定,予以全部退款。
協調當天,陳女士在世紀佳緣辦公室填了兩張表,一張是解除合同表,另一張是退款表。世紀佳緣方面讓陳女士出示之前的繳款收據,說會將此收據寄到北京總部,總部審核後,會將全額退款轉到陳女士的銀行帳戶,中間過程需要1個月的時間。陳女士對此表示接受。
電子籤字需要相關認證證書
浙江澤鼎律師事務所主任葉水榮了解事件經過後表示,電子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通過電子信息網絡以電子的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其主要是指在網絡條件下當事人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通過數據電文、電子郵件等形式籤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一種電子協議。
根據《電子籤名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可靠的電子籤名與手寫籤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及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籤發的電子籤名認證證書應當準確無誤,並應當載明下列內容:(一)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名稱;(二)證書持有人名稱;(三)證書序列號;(四)證書有效期;(五)證書持有人的電子籤名驗證數據;(六)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的電子籤名;(七)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葉水榮律師認為,消費者在商家提供的電子合同上簽字確認,該籤字屬於可靠的電子籤名則表示消費者同意該合同,有履行該合同項下條款的義務。
電子合同公司「上上籤」大客戶經理高祥文表示,將這份電子合同中的消費者籤字點開後查看籤名屬性,可以看到有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籤發的電子籤名認證證書,說明消費者的籤字是沒有問題的。
「但是,電子合同中簽名沒有問題不代表合同內容一定沒有問題。可能存在商家誘導消費者授權製作電子籤字並完成電子籤名的情況。」高祥文說道。
葉水榮律師則建議,消費者在籤電子合同時,需要注意保管自己秘鑰系統帳號,以及電腦上填表時的一些勾選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