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振聲
隨著改革開放國策的實施,中外文化交流不斷增多,我國出版界與外國出版界的交往也日益頻繁。據統計,自1979年至1995年,我國就有100多家出版社(或公司)積極而又慎重地開展了對外合作出版與版權貿易的業務。特別是在1992年我國加入《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實現了涉外著作權關係的正常化後,則又進一步地加強了中外出版界的相互交流,極大地促進了我國人民和世界各國人民之間的相互了解與合作。如今,與國外出版界交往並實施具體合作出版與版權貿易的國內出版社(或公司),已經遠遠超出了100多家。
我國的音樂出版,雖然在1992年前(包括在1949年前)一直沒有加入國際性的著作權公約和相關的雙邊協定,但在清末民初「西樂東進」的潮流中,就已經存在一些音樂出版物涉及國外著作權的問題。比如,1904年前後,在當時康有為、梁啓超改良思想的影響下,從國外回來的一些知識分子,自發地將一些日本和歐美國家所流行的曲調填上新詞,編成新的中文歌曲———樂歌,藉以反映當時中國的資產階級及其知識分子要求學習歐美科學文明,實現「富國強兵」、抵禦外來侵略的愛國主義思想,並在國內許多新興的學堂中開設的「樂歌課」中教學生們演唱。這就是後人所稱的「學堂樂歌」。在這之中,有不少學堂樂歌結集出版,如曾志的《教育唱歌集》,沈心工、李叔同的《學校唱歌集》等等。像這類由國人填詞的學堂樂歌,其曲調的著作權大都歸屬外國人。諸如這些涉外著作權的實例,在20世紀初出現的翻譯歌曲的出版上,則表現得更為明顯。據記載,瞿秋白翻譯的1887年由鮑狄埃作詞、狄蓋特作曲的《國際歌》,於1923年6月在《新青年季刊》上發表;同年,蕭三又根據俄文的《國際歌》歌詞轉譯成中文(陳喬年配歌),隨後在中國廣為傳唱的,便是這一版本。另外,1926年出版的《革命歌集》(求實編)中,
也刊印了不少譯成中文的外國革命歌曲。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我們的音樂出版有了新的發展,尤其在我國唯一的專業性出版社———音樂出版社(「文革」後更名為人民音樂出版社)於1954年建立後,外國音樂作品乃至各種音樂理論著作的中文版的出版物,無論從種類上還是從數量上看,都達到了從未有過的程度。如:從《外國名歌200首》到各國民歌、藝術歌曲和歌劇選曲;從鋼琴、小提琴等各種外來樂器的獨奏曲到管弦樂曲、交響曲的作品總譜;從音樂作曲技術理論到演唱、演奏技巧的論著,等等。既豐富多樣,又層出不窮。到了改革開放的年代,上海文藝出版社又掛出了上海音樂出版社的牌子,一些省(自治區)市的文藝出版單位也紛紛加入了音樂出版的行列。這一方面促進了音樂出版事業的發展,一方面涉外著作權的音樂出版物也在不斷增加。可以說,隨著印刷技術、錄音技術、錄像技術和信息技術的進步,我國音樂出版的載體,已經不僅僅是圖書、樂譜和膠質的唱片(Lp),還增加有不少音像製品,如盒式錄音帶、錄像帶、CD唱片、VCD視盤等等。這些音樂的載體,可以在人類社會中廣為傳播。尤其在當今知識經濟、信息技術數位化的時代,作為「上界的語言」的音樂,早已打破了國界,成為人類共享的一門藝術。正如德國作曲家華格納在100
多年前所說,「音樂語言一視同仁地屬於全人類所有」。僅從這一點上看,依賴於現代科學技術,並具有較強專業性的音樂作品的出版,必然會更廣泛地遇到作品的涉外著作權問題。
在沒有加入國際性著作權公約的情況下,我國自1949年起,對待涉外著作權的問題,表現出了一定的靈活性。如1949年9月3日和11月28日,當時負責出版管理工作的中共中央宣傳部出版委員會,曾分别致電或書面通知各地新華書店,要尊重和保護版權,「非經作者與原出版者同意,不得任意翻印外版書籍」。50年代,我國在出版經翻譯的前蘇聯、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圖書時,採取事先通報,待圖書出版後贈送樣書的做法;而在翻譯出版西方或發展中國家的圖書時,也有向作者支付版稅的特殊個例;如果外國作者是專為中國讀者創作或編輯的作品,我國的出版部門則一律向對方支付報酬,即使雙方約定不支付報酬,我國也尊重作者的署名權和保護其作品的完整權。70年代末,中國打開了大門,才開始與國際出版界廣泛往來,加之民主與法制進程的加快,從而對解決涉外著作權問題有了更明確的認識,並以實際行動多次派著作權研究人員出國學習、考察和訪問,還邀請國外專家來我國講學,為我們培訓關於著作權方面的人才。經過多年的努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頒布,並於1991年6月1日生效之後,我國申請加入了《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這兩個公約,分別於1992年10月15日和
10月30日在中國生效。就此,我國涉外著作權的保護問題,終於得以有法可依的解決,中文出版與世界出版的行業的合作,進入了相互融合的新階段。
現在,為達到國際間文化交流日益擴大的目的,經過多年的的實踐,在出版涉外著作權的出版物時,基本上採取了如下的四種方式:
一是雙方共同商定選題和組織稿件,以雙方名義共同出版,版權歸雙方共有,雙方各自印刷和發行,並按事先約定的比例支付中方版稅;
二是雙方共同擬定選題,由中方提供文、圖或雙語種原稿,對方負責排版並向中方有償提供印刷用版型。中方在自己境內印刷發行,對方在中國內地以外的商定地區印刷發行,最後按約定比例支付中方版稅;
三是雙方商定選題,由各國專家學者撰寫,由一方為主出版發行或合作出版發行;
四是以版權貿易的方式,即雙方達成協議,就某一圖書(或其他出版物)翻譯出版成另一種文字的版本,在某國家或地區發行。
這四種方式,只要操作得當,在對外的出版合作中,雙方均可收到好的效益。
音樂出版,既具有專業性較強的特點,又具有對外合作的便利條件。根據我們人民音樂出版社多年的實踐,在不斷加強與國外出版界合作、交流方面,主要是採取了版權貿易的方式。為滿足國內市場的需求,我們主要引進了鋼琴等樂器的樂譜、學術價值較高的論著和頗有文化品位的電子出版物。例如,針對國內多年持續不斷的「鋼琴熱」,我們為儘快佔領市場,儘管不少作曲家的鋼琴教程及樂曲早已超過保護的期限,但有的改編者的著作權保護期限尚未超過,加之有的樂譜版本我們直接引進照排,同樣存在出版社設計、繪製樂譜的「著作權」問題,我們則一併將其版權購買進來並迅速出版。像市場上較為暢銷的《拜厄鋼琴教程》、《車爾尼鋼琴初步教程》、《哈農鋼琴指法練習》、《世界鋼琴曲精萃》、《鋼琴音樂300年》等等,都是我們付版稅取得的中文版出版權。在這之中,我們同信譽較好的德國彼得斯出版社、肖特出版社、漢勒出版社以及匈牙利布達佩斯音樂出版社等,建立了友好的合作關係。我們還向美國諾頓公司購買了《西方音樂史》的中文版出版權,這部史學論著,是美國具有權威性的版本,這本著作中文版的出版,受到了國內讀者的歡迎。此外,我們還引進了供音樂欣賞的電子出版物《四季》(維瓦爾第作曲)和《動物狂歡節》(聖桑斯作曲),邁出了我社出版電子出版物的第一步。版權貿易是雙向的。我們一方面向外國推出中國的音樂作品和論著,將李煥之的《春節序曲》的德文版授權給德國的出版社出版,將吳創的《中國古代音樂史略》日文版授權給日本的一家公司出版。另一方面,我們還同我國臺灣的世界文物出版社做有20多個圖書版權貿易項目……據《新聞出版報》1997年公布的版權貿易的數字,人民音樂出版社在這方面所做的工作項目,排在新聞出版署直屬出版社的第7位。
在版權貿易中,我們採取了「請進來」、「走出去」的做法,來促進雙向的交流。「請進來」,就是看準引進的項目,主動邀請對方來中國訪問,讓他們了解中國,了解我們人民音樂出版社的資信和實力,從而達到對方將有關的項目授權給我方。「走出去」,則是派人到國外參加國際性的圖書博覽會,到美國、德國、英國、日本等出版實力較強的國家去訪問較大的出版社和公司,直接去和對方洽談有關的合作項目。此外,我們平日就加強與他們的通訊往來,保持經常的聯繫,及時解決和促成有關的合作項目。在相互的交往和洽談(包括書面的)中,我們既態度友好,又不卑不亢,堅持必要的原則,依照《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的條款,據理力爭。例如,美國諾頓公司在授權我方出版《西方音樂史》中文版的協議書中,寫有「當雙方在實施協議書產生分歧時,應由紐約的有關法律仲裁」這樣的條款。我方在接到這樣的協議書後,立即向對方提出異議,並指出,這是對我方的不尊重。經過多次交涉,最後對方只好將這一條款刪去。
近些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們高舉鄧小平理論的旗幟,使得中外出版界的交流更加頻繁。特別是到1995年6月為止,已有117個國家批准或承認《伯爾尼公約》的不同文本,參加了伯爾尼聯盟;有95個國家成為《世界版權公約》的成員國。這無疑為我們出版涉外著作權的出版物,提供了廣闊的天地。相信,在當今信息高速公路的發達時代,和其他類別的出版一樣,音樂出版會在我國和世界各國更加發展,更加繁榮。
後記:五線譜的繪製,本身就是一種頗具匠心的創作,應該具有樂譜的「著作權」,即版本權。現在,圖書市場上出現有多種不經出版社授權,就私自將人家的五線譜版本照相製版,最後輕而易得地變成他自己的出版物;這種做法實際上是盜版,是侵犯了別人的版本權。 關於這一點,在我們的著作權法中沒有涉及。建議有關部門在修改著作權法時,要加上對五線譜樂譜版本權應受到保護這一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