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司法觀點:以"借條""欠條"等形式發生的民事爭議,是否均屬於...

2020-12-14 澎湃新聞

最高院司法觀點:以"借條""欠條"等形式發生的民事爭議,是否均屬於民間借貸糾紛?

2020-12-11 17:3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司法觀點

對於當事人之間因民間借貸之外的其他行為形成債權債務關係,如買賣、承攬、股權轉債權、合夥糾紛、損害賠償、精神損失等,在事後通過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對債權進行了確認,原告以此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請求對方償還其借款的,審判實踐中應如何處理,存在不同認識。一種觀點認為,無論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最初形成的原因為何,當事人之間已經通過借據、收據、欠條的形式將債權債務轉化為民間借貸關係,這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產物,而且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有權對債權債務進行變更,人民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當事人請求的法律關係進行審理。另一種觀點認為,雖然當事人之間可以通過意思自治形成某種法律關係,原告亦有權依法行使訴權,但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以事實為依據,僅僅依據原告訴請的民間借貸關係,將無法對債權債務數額等基礎事實加以準確認定,從而影響最終判決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因此,應當在審查認定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的基礎上查明案件事實,認定雙方存在的基礎法律關係,只有這樣,才能夠對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加以準確認定和處理。我們基本上贊同後一種觀點,但同時,我們認為,對當事人之間通過意思自治變更債權債務關係也不能一概予以否定,對此,我們進行了一定的限定。

學說觀點

司法實踐中,有的當事人因為買賣合同關係拖欠貨款而出具了"借據",也有的因建設工程合同欠款出具了"借條"。事後當事人無法償還欠款的,債權人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起訴。對此,應當以民間借貸糾紛還是以其他法律關係糾紛立案受理,有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既然當事人以"借條"、"欠條"等形式將雙方法律關係明確簡化為欠款糾紛,就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以民間借貸糾紛予以立案審理。第二種觀點認為,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真實法律關係作為確定雙方爭議的案由。雖然當事人以"借條"、"欠條"等作為雙方法律關係的外在表徵,但由於雙方的欠款是由於其他法律關係造成的,因此,應當以其他法律關係作為雙方爭議的案由立案審理。

以"借條"、"欠條"等形式發生的民事爭議,是否屬於民間借貸糾紛,關鍵看雙方是否對基礎法律關係中的其他權利義務內容存在爭議,沒有爭議的,可以民間借貸糾紛審理;對基礎法律關係有爭議或者行使抗辯權的,仍然應當按照基礎法律關係審理。當然,這些都限定在不屬於虛假訴訟的範圍之內。

司法判例

(2017)最高法民申880號

在本案中,鈔榆平因經濟往來對韓菊梅負有債務,經協商後確定以鈔榆平在盛景公司的股權和收益償還韓菊梅;鈔榆平與陳永平、李東陽之間則構成股權轉讓關係,鈔榆平將其持有的盛景公司25%的股權轉讓給了陳永平和李東陽,同時享有要求李東陽和陳永平支付2300萬元股權轉讓款的債權;相關各方經協商,鈔榆平將其對李東陽和陳永平享有的上述債權轉讓給韓菊梅,由盛景公司、陳永平、李東陽將上述股權轉讓款直接支付給韓菊梅;盛景公司在2014年4月4日即向韓菊梅實際支付了1000萬元,剩餘的1300萬元則由盛景公司、陳永平、李東陽在當天向韓菊梅出具借條,承諾還款。上述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既包括鈔榆平與韓菊梅之間的民間借貸,也包括陳永平、李東陽與鈔榆平之間股權轉讓,還包括鈔榆平將其對陳永平、李東陽的債權轉讓給韓菊梅以及盛景公司自願承擔向韓菊梅支付1300萬元責任的債務加入。盛景公司、陳永平、李東陽已經以出具1300萬元借條的方式,承諾向韓菊梅承擔義務。因此,原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定,判令盛景公司、陳永平、李東陽承擔向韓菊梅支付1300萬元等民事責任,不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

(2019)最高法民申4122號

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王麗莉與青島交易所籤訂《股權轉讓協議》,將其持有的聖鼎公司20%股份轉讓給青島交易所。後雙方籤訂《補充協議》,約定股權轉讓價款按5000萬元結算,由青島交易所先支付1000萬元,餘款4000萬元作為青島交易所的借款,分期支付,每月結息,年利率為30%。對於《補充協議》籤訂後的剩餘4000萬元股權轉讓款,雙方雖在《補充協議》中約定作為青島交易所的借款,並對利息標準、結息時間等作出約定,但並不能據此認為雙方的基礎法律關係已由股權轉讓關係轉為民間借貸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係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並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係審理。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在青島交易所已經依據基礎交易關係即股權轉讓關係對本案的法律關係性質進行抗辯,而《補充協議》也並非經調解、和解或者清算後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的情況下,二審判決將本案法律關係性質認定為股權轉讓糾紛,於法有據。

來源:人民法院出版社《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全集.合同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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