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被食藥監局罰3萬,罰款遲遲未繳完……檢察機關出手!

2020-12-12 膠州市人民檢察院

「原本以為檢察機關行政檢察監督是虛的,沒想到是實實在在的,更沒想到行政檢察的監督職能作用如此之大。」11月26日,海南省儋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冼國文對前來回訪的儋州市檢察院辦案檢察官感慨地說。事情雖然已經過去近6個月,但每當想起法院恢復對案件的執行、時隔6年的行政處罰款執行到位的經歷,冼國文還是記憶猶新。

無證從事餐飲服務被處罰

事情追溯到2014年11月10日。這天,儋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稱儋州市食藥監局)對儋州市瑞林培訓學校(下稱瑞林學校)例行檢查時,發現瑞林學校沒有懸掛《餐飲服務許可證》。隨即儋州市食藥監局製作了《現場檢查筆錄》並拍攝了8張現場照片。《現場檢查筆錄》及現場照片上有瑞林學校副校長朱某及校長何某的籤名。

8天後,儋州市食藥監局工作人員分別對朱某、何某進行詢問並製作《詢問調查筆錄》,二人都在筆錄中陳述瑞林學校未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而原因是不符合辦理條件。二人對11月10日食藥監局到學校檢查的事項及拍照的事情表示認可,並在筆錄上簽名捺印。

2014年12月10日,儋州市食藥監局向瑞林學校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認定瑞林學校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餐飲服務的行為違反了《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擬對瑞林學校處以3萬元罰款。之後,朱某籤收了這份事先告知書,並提交了《違法行為的陳述》,講明了瑞林學校餐飲服務建設受阻的原因,請求免予處罰。

2015年1月15日,儋州市食藥監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瑞林學校處以3萬元罰款。瑞林學校不服,於同年4月7日向海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稱海南省食藥監局)申請行政複議,海南省食藥監局於同年6月20日作出複議決定,維持儋州市食藥監局的處罰決定。

瑞林學校仍不服,向儋州市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罰款未執行完畢法院卻結案

法院開庭審理後,以儋州市食藥監局提交的證據材料裡,沒有證據證明儋州市食藥監局對瑞林學校違法經營貨值金額進行調查為由,認定儋州市食藥監局作出的處罰決定書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於2015年11月25日作出行政判決,撤銷儋州市食藥監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撤銷海南省食藥監局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

儋州市食藥監局、海南省食藥監局不服一審判決,於2016年6月29日向海南省第二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行政判決書,並駁回瑞林學校在一審中的訴訟請求。

二審庭審中,儋州市食藥監局訴稱,一審中,儋州市食藥監局向法院提交了11組證據材料,其中對何某的《詢問調查筆錄》中,已經就違法經營的數額開展了詢問調查,只是由於何某無證經營學校食堂且沒有建立臺帳制度,又未能提供真實情況,造成食藥監局無法查清瑞林學校違法經營貨值金額的事實。

綜合評判後,2016年6月29日,二審法院作出行政判決:撤銷儋州市法院行政判決;駁回瑞林學校的訴訟請求。之後,瑞林學校向海南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結果被海南省高級法院駁回。

2016年8月8日,儋州市食藥監局依據海南省第二中級法院作出的行政判決,向儋州市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瑞林學校罰款3萬元以及加處罰款3萬元,共計6萬元。同年8月20日,儋州市法院向瑞林學校發出《執行通知書》,然而,瑞林學校卻一直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

而在瑞林學校未履行完生效判決的情況下,不知何故,法院竟作出了《結案通知書》,還稱瑞林學校已向法院帳戶匯入執行款6.09萬元(包括訴訟費、執行費900元),瑞林學校已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本案已經執行完畢。

2018年12月4日,儋州市法院自查發現,瑞林學校實際上僅繳納了1萬元的執行款,剩餘款項並未繳納,該案未執行完畢,屬於結案方式錯誤,但僅以情況說明的形式進行了糾正。

而儋州市食藥監局在申請強制執行長達3年的時間裡,始終未收到瑞林學校繳納的罰款,更沒有收到法院轉來的執行款。

幸好,事情並沒有就此結束。

依職權監督發現事實真相

今年3月,儋州市檢察院檢察官在履職過程中發現這一案件線索,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

辦案檢察官審查後認為,瑞林學校未履行判決確定的繳納罰款等義務,執行法官卻以「本案執行完畢」為由結案,明顯違法。法院在自查發現該案結案方式錯誤後,僅以情況說明的形式糾正,未實際採取補救措施將案件執行完畢。

儋州市食藥監局在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沒有及時向法院提供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瑞林學校的財產狀況或線索,沒有跟進案件進展情況,申請強制執行長達3年之久,僅通過電話詢問執行法官了解案件情況,造成對法院已作結案處理的情況完全不知情。主動配合法院執行工作不夠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案件的順利執行。

3月27日,儋州市檢察院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對本案違反結案相關規定的行為依法糾正,認真履行執行職責,維護司法公正;對相關辦案人員依法依規處理。

同日,該院向儋州市食藥監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主動配合法院執行工作,在行政案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期間,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及時向法院報告;主動跟進了解法院執行情況,確保行政處罰權及時有效行使。

接到檢察建議書後,法院及時恢復對案件的執行,扣劃瑞林學校銀行帳戶資金3萬餘元,學校主動繳納罰款2萬元,加上之前已繳納的1萬元,案涉罰款全部執行完畢。此外,法院還對歷年來辦結的行政執行案件進行清查,目前尚未發現類似情況;對於執行法官的違法問題,經核查,執行法官在執行過程中存在未及時採取執行措施、錯誤結案等問題屬實。目前,該情況已按程序上報海南省高級法院。

「接到檢察建議後,局裡組織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究,辦案人員及時向法院提供了財產線索,主動配合法院執行工作,主動跟進執行案件進展情況。」儋州市食藥監局食品綜合協調科科長符冰介紹說,這起長達3年的執行案在10天內全部執行到位了。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李軒甫 顏 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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