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暴發以來,北京市積極探索,鼓勵企業之間開展共享用工,進行用工餘缺調劑合作,這一模式對解決用工餘缺矛盾、提升人力資源配置效率和穩就業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形勢發展,為進一步規範共享用工行為,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擬制了《北京市共享用工指導和服務指引》。《指引》分別明確了勞動者、原企業、缺工企業三方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有效保障各方權益。
《指引》明確,共享用工的勞動者在缺工企業工作期間,不改變與原企業之間的勞動關係,共享用工期限不超過與原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剩餘期限。勞動者有權獲得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缺工企業未按約定履行保護勞動者權益義務的,可以回原企業,原企業不得拒絕。不適應缺工企業工作的,可以與原企業、缺工企業協商回原企業。
工作期滿回原企業時,原企業應及時接收安排。缺工企業需要,經原企業同意,且與原企業依法變更勞動合同、原企業與缺工企業續訂合作協議之後,可以繼續在缺工企業工作。
共享用工合作期滿後,如勞動者不回原企業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原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原企業將勞動者安排到缺工企業工作前應徵求勞動者意見,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應明確新的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勞動條件以及缺工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等。
原企業要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得剋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以任何名目從中收取費用。
勞動者在缺工企業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原企業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補償辦法可與缺工企業約定。
共享用工合作期滿,原企業要及時接收安排勞動者。
如果勞動者有嚴重違反缺工企業規章制度、不能勝任工作以及符合合作協議中約定可以退回的情形的,缺工企業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原企業。
缺工企業需要及時將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結算給原企業。勞動者在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按照協議給予原企業補償,並協助原企業完成工傷認定等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明確提出,企業不得以共享用工名義違法開展勞務派遣和規避勞務派遣有關規定。對以共享用工名義違法開展勞務派遣和規避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