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幾年前開始,在城市的特定區域裡就不讓燃放煙花爆竹了,因為現如今大家的生活越來越緊密,而生活的區域內還存放著很多易燃物品,可是即便有規定也抵不住很多人以身涉險。遼寧本溪就有一名男子跑到飯店門口的停車處燃放煙花,結果可想而知,掉落的煙花不幸將附近一輛車子點燃,最終車子被燒成了一個鐵框框。既然把車子燒了,那就照價賠償吧,但是肇事者卻覺得這是輛二手車,他只能按二手車處理。
1月10日,在遼寧本溪,一名女子將車子停在了一個飯店的外面,一個男子就跑到飯店外面去玩煙花,最終將車子點燃報廢,出事之後,女子找到了肇事者,希望他能夠按照購買車子的價格賠償,因為她的車子才剛剛買了20天。女子說車子是一輛二手車,她花了64,000元購買的,但是他們並沒有讓肇事者賠償64,000元,而是只讓對方賠62,000元,但即便做出了讓步,對方還是不肯作出賠償,他們只願意賠償5萬元。不僅如此,肇事者還覺得女子買的這輛車買貴了,他只能按這輛車的二手車收購價格賠償給女子。
既然是自己做錯了,那麼就應該主動承擔起責任,竟然還討價能還價。車子價值64,000元,但車子裡面的物品呢?還有車主在車子身上花費的各種保養費用呢,還有因為車子損失給車主帶來的麻煩呢,這些都沒有讓肇事者賠償,肇事者竟然還覺得貴了。
如果女子報警,那麼這件事情該怎麼處罰呢?首先需要知道的是,在法律上沒有縱火罪,只有放火罪,而放火罪是故意為之的,這名男子的做法是過失引發的火災,他的行為不是故意的行為,所以肇事者不是放火罪。根據有關規定,因過失引起的火災,但不構成犯罪的,需要處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並且可以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這是對男子的錯誤行為的處罰,那么女子的車輛該如何賠償呢?這就要涉及到我們剛剛推行的《民法典》。
在《民法典》中有這樣一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物財產損失應按照損失發生時市場的價格或其他合理方式進行計算。這也就是說肇事者不能按照女子提出的購車價格進行賠償,但是也不能根據他自己擬定的價格進行賠償,應按照事發時這輛車在市場上的評估價格進行賠償。
可是車子已經被報廢了,怎麼能夠對他進行鑑定呢,這點又比較麻煩了。但機智的網友給出了相應的辦法,網友表示既然肇事者不願意賠錢,那麼就要求肇事者賠一部一模一樣的車就可以了。對於這件事情,筆者認為肇事者應該慶幸,慶幸他最終只是報廢了一輛車,而不是損害了一條人命。希望雙方能夠積極溝通,達成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