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12月22日消息(記者王晶)今年以來,直播帶貨成為了許多人的購物渠道,而近期一些直播帶貨「翻車」事件,則逐漸揭開了這個行業不為人知的一面。記者注意到,流量造假是其中的突出問題之一。
誰在賣流量?日前,記者調查發現,市面上一些宣稱可以數據造假、販售流量的「流量販子」可以輕易通過網際網路平臺被找到。他們打著「專業團隊、實力雄厚」等宣傳語,在一些QQ群內不時叫賣直播刷流量的價格。在這些宣傳語中,「10元買1萬個贊」「直播間發言80元100條」等公開標價一目了然。
記者關注到,根據國家網信辦11月13日發布的《網際網路直播營銷信息內容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從事網際網路直播營銷信息內容服務時,不得有「虛構或者篡改關注度、瀏覽量、點讚量、交易量等數據流量造假」行為。
平臺客服向記者介紹直播刷量價格
兼職工作者:真人刷量價格高不划算
小馬是在北京朝九晚五的上班族,每天6點下了班以後,她的「兼職」工作又開始了。
為了多賺些外快,小馬要在「老闆」的指定下每天完成固定任務:三部手機在多個視頻平臺帳號來回切換,評論、點讚……小馬需要在幾小時內頻繁進退多個直播間。
小馬對記者介紹,在這條產業鏈裡,刷流量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利用軟體,用一臺電腦同時操作上千臺手機,批量刷量;另一種成立專門機構,招聘線上兼職,真人互動。
「真人刷量價格高不划算,人氣刷量每1萬人(機器人)每小時收費才70元。」小馬說,身邊不少朋友都在做這種「兼職」。
「這種事,還是什麼秘密嗎?」在採訪中,小馬反問記者。
記者付款後直播間觀看人數迅速上升
小馬只是網際網路刷量產業的一角。
記者以「漲粉」「刷量」為關鍵詞在QQ上進行搜索,加入了一個某視頻直播平臺漲粉QQ群。記者看到,近2000人在此潛伏,各種刷數據的信息不斷「霸屏」。
進群後,一位群內的網友對記者推薦其業務:「繳納1999元包年會員費後服務皆打6折。『雙11』『雙12』優惠多,買點讚數送播放量。」
一位暱稱為「老槍」自稱可以刷流量的網友迅速添加記者。「若流量很快漲到峰值又快速回落,一定有問題,這種能讓人看出來的,說明『不專業』。」他向記者介紹其業務:「直播間掛人氣15元100人,能持續掛4小時。」
央廣網記者與賣家聊天記錄
不過商家不同,價格也會上下有所浮動。
對此,記者在某直播平臺隨機選取了一家只有300人觀看直播的家用電器店鋪,將連結發給對方,並支付了40元,半小時後該直播間的觀看人數迅速上升,從300人增加到400人左右,並維持了近三小時。記者看到,這期間直播間頁面還不斷顯示「某某正在去購買」等字樣。
一位業內人士對記者說,一些直播平臺的官方引流工具官方的價格較貴,所以很多剛入行直播的「小白」商家則多選擇在電商平臺上購買。
而經記者仔細發掘,仍能發現一些打著「打造氣質主播」的店鋪,實際上在做著流量生意。
央廣網記者與賣家聊天記錄
記者在電商平臺上通過簡單檢索後,一家店鋪客服將9條詳盡的業務線小窗給記者,粉絲上線分為慢速、中慢速、快速價格不等,並特意提醒稱,某短視頻平臺最多先充5000人,超過了「帳號就會有危險」。
當記者點擊該店鋪查看詳情時,發現該店鋪主頁沒有任何內容,僅存一個店鋪名稱,粉絲數、店鋪好評等均為0。幾天後,當記者再次搜索該店鋪,打開連結後顯示,該店鋪不存在或已關閉。
不少平臺上有關於直播刷流量的相關內容
直播刷量為何屢禁不止?
專家認為,成本低廉或是刷流量現象猖獗的原因之一。
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隨便在網上就可以找到低廉的『刷手』,違法成本很低。對於『灰產』的瘋狂生長,第三方平臺有監管責任,這種責任是有限連帶責任。但是需明確的是,平臺方在直播行業既做選手又做裁判,無法實現有效的監督整改。」
蘇寧金融研究院消費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高級研究員付一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談到,如果這種現象長期延續下去,不僅會傷害消費者對於主播、商家乃至直播平臺的信任,加劇行業的泡沫化程度,長此以往,勢必會影響直播平臺的商業生態和發展空間,若是問題不解決,直播帶貨就只能是「一次性買賣」,再無下文。
因此,接受採訪時,不少專家建議,眼下要完善監督處罰機制,引入更加客觀的外部機構或者行業協會,對平臺和主播進行公允評價。
記者注意到,此前,也有業內人士呼籲儘快完善「直播帶貨」行為立法,以進一步規範直播帶貨行為。而近期,市場監管總局也發布了《關於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的指導意見》(簡稱《意見》),其中《意見》提到,針對網絡直播營銷中虛構交易或評價、網絡直播者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等不正當競爭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重點查處實施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仿冒混淆、商業詆毀和違法有獎銷售等違法行為。
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劉嘉熙接受記者採訪時明確表示,刷量行為「肯定是違法的」。對於「刷客」來說,一般可以用侵權責任相關法律予以評價。
「如果刷客明知涉及虛假宣傳參與直播刷量,將被視為共同侵權,對消費者的損失負有連帶賠償責任。」劉嘉熙稱。
不過,劉嘉熙也談到,目前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等多部法律涉及刷量行為,但在法律處理依據方面還不夠明確,現實中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處罰,威懾力不足。
北京市社會科學院管理研究所王鵬認為,立法可能性不高,但對於平臺需要承擔的責任和相應的處罰機制在未來需要進一步完善,後續還是應該儘快出臺相關的更加細緻的、可操作性強的法律法規或者監管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