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明明案之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及典型案例點評

2020-12-18 一點雷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適用於譚明明案

商丘市人民檢察院的公訴書:《被告人譚明明、劉松濤、張小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喬素梅、王交通等人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

公訴機關是代表國家執行公訴職能,依法向法院提請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機關。在中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公訴機關,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

公訴案件中犯罪行為的性質一般來說比較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性也比較大。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根據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譚明明案適用於其中的: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罪名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020年3月6日,最高檢對全國檢察官視頻培訓,要求實踐中,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從嚴把握。對於已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體攜帶者或者疑似病人,出於傳播的主觀故意,拒絕隔離治療或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其中疑似病人的行為還必須造成傳播後果的,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從嚴懲處。

可見,這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很嚴重的。

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實施的危險方法會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在司法實踐中,這種案件除少數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持希望態度屬於直接故意構成外,其他多數持放任態度屬於間接故意。

撞擊寶馬車前譚明明和其他車發生刮擦

根據2009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對於醉酒駕駛在特定情形,尤其連續衝撞或在肇事之後仍繼續衝撞,並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情形下,應認定行為人具有故意(多為間接故意),其行為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醉酒駕駛作為危險駕駛罪被追究駕駛人刑事責任。」醉酒駕駛的界定標準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於或等於80毫克。經檢測,譚明明血液酒精含量167.66mg/100ml。被認定為醉酒駕車。

被撞起火的寶馬車

一般刑事案件經過第一審、第二審程序以後,判決就發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經過第一審、第二審程序以外,還必須經過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程序。

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典型案例:

1、「瘋狂別克」孫偉銘無證醉駕「4死1重傷」案——無期徒刑。

孫偉銘,1979年5月生,男,戶籍地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未婚。

2008年12月14日17時許,孫偉銘(無駕駛證)在成都市工作,醉酒後,駕駛別克轎車從後面撞上與其同向行駛的一輛比亞迪轎車。

事故發生後,孫偉銘並沒停車處理,而是駕車逃離現場,後撞向對面正常行駛的四輛轎車,直至其車不能動彈,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傷及公私財產損失5萬餘元的嚴重結果。孫偉銘被接到群眾報案後趕至現場的公安人員擋獲。

無證駕駛、醉酒駕駛、肇事逃逸、逆行,道路安全法規定的幾項最重大的交通違法,孫偉銘全違反了。

2009年5月,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孫偉銘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7月,一審判處孫偉銘死刑。

庭審中的孫偉銘

宣判後,孫偉銘不服判決,當庭表示要上訴。

2009年9月,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改判,判處孫偉銘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歸案後,其真誠悔罪,並通過親屬盡其所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被害人及其親屬因此出具了諒解書,依法可從輕處罰。

2009年8月15日起,孫偉銘案還在二審審理期間,公安部就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了為期兩個月的嚴厲整治「酒後駕駛行為」專項行動。在此期間,法院面臨的壓力是很大的。但是還是判了無期徒刑。

孫偉銘案曾引發全國範圍內關注和討論,作為全國首例判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酒駕案,推動了醉駕入刑。

2、"瘋狂比亞迪"司機「3死3傷」——死刑,立即執行。

被告人黃世華,男,1966年出生。籍貫河南省,在上海當個體戶。2000年6月因酒後持火藥槍射擊他人胸部,被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2012年7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人黃世華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查明:2012年2月11日,被告人黃世華與朋友劉紅麗等人吃午飯。黃大量飲酒。當日15時許,劉紅麗駕駛黃世華的車送黃世華等人回家。

途中,黃世華認為劉開車不熟練,強行換由自己駕駛。後與被害人沈建國的計程車發生追尾。黃世華擔心醉酒駕車行為被查處,即駕車逃逸。

沈建國駕車追趕。黃世華因遇紅燈且前方有車而停車。沈建國下車攔在黃世華的車前欲與其理論,劉紅麗下車查看。當轉為綠燈時,黃世華強行啟動汽車,將沈建國頂於汽車引擎蓋上,加速行駛約1公裡,撞上前方的一輛汽車尾部,致使該車連環撞擊的悅達起亞汽車。

奇瑞汽車當場起火,車內的被害人2被燒身亡,另外3人受傷。沈建國被車擠死。另造成財產損失約合5萬餘元。經鑑定,黃世華血液酒精含量為212毫克/l00毫升。

2012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院認為,被告人黃世華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被告人黃世華分別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125萬元。

河南省人黃世華

被告人黃世華上訴提出。其辯護人提出同車的劉紅麗、被害人沈建國對引發本案有過錯,且黃世華具有自首情節,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面對受害家屬的索賠,黃世華除了老家的一處宅子之外,並無更多的賠償能力。

2013年5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覆核認為,被告人有持槍故意殺人的犯罪前科,依法應當嚴懲。裁定核准被告人黃世華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2013年10月11日,黃世華在上海被依法執行死刑。

3、安徽蚌埠陳運醉駕「致6人死亡」案,無期徒刑。

陳運,男,1987年出生,安徽蚌埠長青鄉山香村人。

2014年12月26日晚,陳運和朋友在飯店和KTV喝酒。當晚23時在嚴重醉酒狀態下,駕駛本人所有的白色豐田轎車,以100-108公裡/小時的速度駕車連續撞擊路上行人被害人6人,部分被害人被撞拋起來後,再次與停在工農路東側路邊的轎車發生碰撞。致使2人當場死亡,4人在被送往醫院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陳運駕車逃逸途中,下車請人撥打120急救電話,後逃離現場。當晚23時50分,陳運在家人陪同下投案。陳運家人賠償了6名受害者家屬共計13.8萬元。

一審中的陳運

2015年5月,陳運在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庭審現場,對檢方蚌埠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當庭認罪。

6名受害方沒有接到陳運家屬方面的任何道歉及賠償,要求判決陳運死刑。辯護律師未提及民事賠償。

陳運本人也請求法院判其死刑。陳運的辯護律師拿出了13萬餘元的喪葬費收據及陳運父母的財產明細清單,表示願意對6名受害者的損失進行賠償。

9月,中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陳運死刑。

陳運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主要提出:被害人沒有走非機動車道,橫穿馬路,以及萬達廣場佔用機動車道等情況,對案件的引發負有一定的責任等等。請二審法院從輕處罰。

2016年7月,安徽省高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7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覆核後,裁定認為量刑不當,發回重審。11月27日,安徽高院對該案作出重審終審判決:撤銷一審死刑判決,陳運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共安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三、典型案例和譚明明案比較。

刑事典型案例是相關刑事案例的重要參照。

1、第1個案例:「瘋狂別克」孫偉銘無證醉駕「4死1重傷」案——無期徒刑。

孫偉銘,1979年5月生,男,戶籍地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未婚。

孫偉銘案作為全國首例判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酒駕案,推動了醉駕入刑。我們還是相關專業人士的點評吧。

2019年9月,《四川法制報》記者趙文、夏菲妮採訪相關當事人,特別是二審的相關當事人。

服刑中的孫偉銘(戴眼鏡者)

服刑中的孫偉銘說:2008年5月,他借了一部分錢購買了別克車,僅僅和同事學了3天,便開始駕車上路,而對自己的駕駛技術充滿信心。出事前他共駕駛那輛車行駛了1.1萬公裡。曾有幾次酒駕的經歷,他準備在半年後再去報考駕校。

車禍發生後,其父親孫林開始了自己無休止的籌錢贖罪和四處奔走的生活。2010年10月,因患癌症,不滿60歲的孫林離開了人世。

孫偉銘進入成都監獄服刑,2012年,調整到綿陽監獄服刑。2013年,孫偉銘第一次減刑,由無期徒刑減為18年有期徒刑。2018年,第二次減刑,減了一年半。以後還有可能再獲得減刑機會。

2009年9月,擔任四川省高院孫偉銘案的二審主審法官王靜宏說:10年前,駕駛員如果酒後駕車被抓,嚴重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定罪的很少見。

孫偉銘案的事實基本清楚,至於究竟是何罪名,主要是判斷孫偉銘對危害公共安全後果所持的主觀心態。這也是二審的爭議焦點所在。

二審的辯護律師施傑,當時還有另外一個身份——全國政協委員。在庭審中,施傑發表了「孫偉銘應該以相對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較輕的交通肇事罪」的辯護意見,孫偉銘尚不屬於罪行極其嚴重必須施以極刑的罪犯。引發一片譁然。

二審出庭公訴人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官陳王莉認為:孫偉銘的行為存在間接故意與直接故意的區分。陳王莉代表省檢察院發表了「一審量刑過重,建議法院改判」的公訴意見。

經過審理,省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孫偉銘被判無期徒刑。宣判後,判決結果得到了包括當事雙方及輿論、民意在內的各方肯定。

9月8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成都孫偉銘「醉駕死刑案」的二審宣判: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終審判處孫偉銘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從死刑到無期徒刑,孫偉銘「撿」回了一條命。這背後,是律師、檢察官和法官對案件公正判決的堅持。孫偉銘當庭大哭。

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醉酒駕車犯罪的有關問題召開新聞發布會。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黃爾梅表示,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量刑是適當的。

2009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孫偉銘案是附帶的案例參考。

孫偉銘案和譚明明案的區別主要在於:

(1)無證駕駛。

(2)法院和檢察院有擔當。二審審理期間,公安部正嚴厲整治「酒後駕駛行為」專項行動。法院和檢察院的機關和當事人敢頂住壓力,依法辦案是很負責的。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以孫偉銘案作為刑事典型案例,作為案例參考。本身就是警戒各級法院,謹慎使用死刑!2020年3月6日,最高檢對全國檢察官視頻培訓,也是警戒各級檢察院,慎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訴。

(3)二審的辯護律師施傑,全國政協委員,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增加了辯護的話語權。

孫偉銘案還有一個歷史文化原因:四川盆地文化悠久,人抱團對外,孫偉銘是本地人,所以,省高法高檢把案子擋住了。南水北調中線調出了湖北河南的水,南水北調西線調四川的水,磨牙好長時間了,就談不攏。

2、"瘋狂比亞迪"司機「3死3傷」案——死刑,立即執行。

被告人黃世華,男,1966年出生。戶籍河南省,在上海當個體戶。2000年6月因酒後持火藥槍射擊他人胸部,被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2月案發後被刑事拘留。

最高法院公布刑事指導案例第912號, 《刑事審判參考》總第94集「黃世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912號]——如何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不特定多數人」以及如何把握醉駕案件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死刑適用標準」以「黃某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為典型案例。

黃世華案和譚明明案的區別主要在於:

(1)黃世華有前科,還是性質惡劣的持槍殺人。

(2)民事上沒錢。

(3)外地人。

黃世華屬於有前科,在外地作案。要錢沒有,要命一條的。歷經15個月的司法程序,被立即執行死刑。

3、安徽蚌埠陳運醉駕「致6人死亡」案,無期徒刑。

陳運,男,1987年出生,安徽蚌埠長青鄉山香村人。

陳運案和譚明明案的區別主要在於:

(1)案情比譚明明大得多。

(2)一審自己要求死刑。

(3)被害人沒有走非機動車道,橫穿馬路,也有責任。

以上3個被告,和譚明明比,一般老百姓,自己和家庭都沒有什麼錢,所以民事賠償不是焦點。

媒體和網絡噴子抓住熱炒的是刑事部分,所以一審都判了死刑。孫偉銘還是無證駕駛,二審被四川高院攔下了。陳運命大,被最高法攔下了。黃世華給酒駕當了死刑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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