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報訊(記者餘皓)女兒搬過來和八旬老母親一起居住,照顧其生活,前提是母親將一套80平方米房屋的一半產權低價過戶給她。然而,合住不到兩個月,女兒便離開母親,搬回自己的家裡。在本報公益律師幫助下,經武漢仲裁委員會裁決,81歲的王婆婆討回了失去的房屋產權。
王婆婆今年81歲,家住武昌中南路附近一小區,膝下有三個女兒,大女兒在國外,二女兒在外地,只有小女兒離她家近。由於王婆婆年事已高,老伴又去世得早,遂與小女兒商量,讓其搬過來一同居住,也可以照顧下老人的日常起居。小女兒爽快地答應了,但提出一個前提條件:母親將名下一套建築面積80平方米房屋的50%產權過戶到自己名下。
王婆婆想著,幾個女兒中,小女兒的條件稍微差點,也就同意了。2019年5月,在辦理完房屋過戶手續後,小女兒李某就搬過來和王婆婆一起居住。但是住了不到兩個月,母女倆就經常為一些瑣事吵架,李某一氣之下又搬回到自己家去住了,留下王婆婆一個人吃住。
王婆婆覺得自己人財兩空,遂於今年5月找到本報楚天公益律師團成員、武漢市民之家法律援助工作站負責人朱宏偉律師,向其求助。王婆婆介紹,為了能讓小女兒來照顧她,當時也沒有籤訂任何關於贍養的協議,只是辦理房屋過戶時籤訂了簡單的《房屋買賣合同》,以2萬元的價格出讓50%產權。現在小女兒既不過來照顧她,房屋的產權也不願意歸還。
朱宏偉律師了解案情後認為,2萬元的購房價格明顯低於武漢市的市場價格,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4條之規定,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可以撤銷合同。朱律師迅速到武漢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依法撤銷王婆婆與其小女兒籤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並將原先的產權恢復登記到王婆婆的名下。
此後,仲裁員將各方約到武漢仲裁委員會,通過對李某進行法律解釋及情理的疏通,李某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同意將房屋的產權恢復登記到王婆婆名下。
近日,武漢仲裁委員會根據雙方的和解協議,製作了《仲裁裁決書》予以確認:解除母女倆籤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李某需配合王婆婆到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產權變更手續,將50%產權登記至王婆婆名下。
昨日,公益律師朱宏偉就此案提醒:老人如果想讓子女或者其他人來贍養自己,且意圖通過自己的財產來給予贍養義務人經濟補償的,最好還是籤訂《遺贈撫養協議》。「老人不要在生前急於將自己的財產過戶或交付對方,以保障如果在贍養過程中義務人反悔,不至於落得人財兩空。」
【來源:楚天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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