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上海警方開展規範養犬行為專項整治行動,重點加強對「攜犬外出未束牽引帶」、「攜帶大型犬外出未戴嘴套」、「攜犬外出未懸掛犬牌」、「攜犬進入公共場所且不聽勸阻」等「三未一進」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啟動行政案件當場處罰模式,簡化涉犬類違法行為的處罰流程。
針對適用5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當事人對違法事實沒有異議的,民警可當場作出處罰決定。5月以來,全市累計處罰違法養犬行為870餘起,與往年同期相比大幅提升。
上海公安機關通過梳理「110」警情以及「12345」市民熱線工單相關信息,明確重點時段、地區,對中心城區街面、道路、中央綠地、健身步道以及公園廣場、居民小區、閒置空地等易滋生流浪犬患的部位,採用排摸、巡查等方式對流浪犬只進行收容。同時組織全市派出所向轄區居民、沿街商鋪廣泛徵集流浪犬患線索,及時發現無主、流浪犬,並妥善開展收容。全市近兩月已收容處置各類無主、流浪犬數較去年同期提升18%。
同時,警方會同市文明辦、上海市志願公益基金會、市寵物業行業協會、部分寵物醫院,積極開展「愛、就帶它回家」公益項目,開放流浪犬線下領養活動。今年以來,累計救助32條健康、親人的流浪犬重新找到領養人,依法免疫並辦理《養犬登記證》後,回歸家庭。
為了規範養犬行為,維護養犬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您和他人的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從源頭上減少城市流浪犬數量,有力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秩序,公安機關提醒廣大養犬市民,在為愛犬依法免疫、登記辦證的基礎上,自覺遵守下列養犬行為規範:
1.養犬人攜帶犬只外出應當為犬只掛犬牌;為犬只束牽引帶,牽引帶長度不得超過兩米,在擁擠場合自覺收緊牽引帶;為大型犬只戴嘴套;乘坐電梯或者上下樓梯的,避開尖峰時間並主動避讓他人;即時清除犬只排洩的糞便。
2.禁止攜帶犬只進入辦公樓、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博物館、圖書館、文化娛樂場所、候車(機、船)室、餐飲場所、商場、賓館等場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車、電車、軌道交通等公共運輸工具。攜帶犬只乘坐計程車的,應當徵得計程車駕駛員的同意。
3.犬吠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養犬人應當採取措施予以制止。
4.養犬人不得放任或者驅使犬只恐嚇、傷害他人。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並先行支付醫療費用的。
5.養犬人不得遺棄飼養的犬只。
6.養犬人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亂扔犬只屍體。
相關連結:《養犬登記證》辦理流程
免疫環節:養犬人帶領犬只赴各區獸醫畜牧部門認定的免疫點(以下簡稱免疫點),注射狂犬病疫苗,免疫點確認已免疫並登記犬種等信息後,向養犬人發放《免疫證》;憑《免疫證》辦理《養犬登記證》。
個人辦理《養犬登記證》流程:
一、辦理依據
《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本市實行養犬登記制度和年檢制度。飼養犬齡滿三個月的犬只,養犬人應當辦理養犬登記。
二、辦理條件
個人飼養犬只的,①飼養犬只的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場所。②個人在城市化地區內飼養犬只的,每戶限養一條。③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只。
三、提供材料
應當提供下列材料:①個人身份證明;②房產證明或者房屋租賃證明;③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證明;④《上海市養犬登記申請審批表》。
四、辦理機構
浦東、黃浦、徐匯、長寧、普陀、楊浦、寶山、嘉定、松江、金山、青浦、奉賢、崇明等區各公安派出所,靜安、虹口、閔行等區「一門式」服務網點負責受理、審核、核發《養犬登記證》。
五、審批期限
審批期限:屬地派出所或「一門式」服務網點自收到養犬登記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六、收費依據和標準
依據上海市物價局、上海市財政局《關於調整犬類管理收費標準等事項的通知》(滬價費〔2011〕006號)文件;內環以內每犬每年500元、內環以外每犬每年300元、農村地區不收費。另外,犬只在市農業農村委畜牧獸醫處批准的具有動物診療許可資質的寵物診所(或寵物醫院)開展絕育手術並取得《上海市犬只絕育證明書》的,養犬管理費用減半。
七、辦理模式
1.「一門式」服務辦理。以便民服務為出發點,靜安、虹口、閔行等區共設有31個「一門式」辦證服務點,養犬人攜帶犬只到辦證服務點,由該服務點工作人員負責當場辦理狂犬病免疫並登記上傳辦理《養犬登記證》所需材料(公安後臺再審核),讓老百姓只跑一次。
2.先免疫後辦證。養犬人在免疫點取得《免疫證》後,無需攜犬,只需帶齊其他材料前往居住地派出所或屬地街鎮下屬犬管辦(僅限寶山區)辦理《養犬登記證》。
3.一網通辦。養犬人線下攜帶犬只在免疫點獲得免疫接種證明後,登陸市政府「一網通辦」平臺,在線上傳犬只免疫、身份證明、房產登記證明等信息,支付養犬登記費用,完成在線申請並自主選擇去屬地派出所自行領取或者通過快遞送證上門的方式領取,真正實現群眾辦證零跑動。
4.集中上門辦證。因農村養犬分散,管理工作以狂犬病預防工作為重點,每年定期由派出所(鄉鎮街道犬管辦)會同鄉鎮獸醫站工作人員共同上門給農戶犬只現場免疫,發放《免疫證》和農村《養犬登記證》。
(責編:陳晨、韓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