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利功,又名三,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住。2020年6月26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經任丘市人民檢察院批准由任丘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任丘市看守所。
被告人白旭光,又名白雷,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開發區,住。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1月3日經本院決定由任丘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任丘市看守所。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檢察院以任檢一部刑訴【2020】4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利功、白旭光犯尋釁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2020年10月27日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任丘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任穩扣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利功、白旭光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4月27日晚23時許,史澤召(已判決)因與在演出的董某歌舞團發生矛盾,遂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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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利功等人預謀砸對方的車輛,史澤召糾集被告人劉利功、白旭光以及韓磊、楊志加、郭燦、楊悅斌、史少帥、白偉明、王華修(上述8人已判決)等多人在任丘市的公路上持磚頭投砸董某歌舞團的車輛,後又在出岸鎮中國石化加油站西側解決糾紛過程中,史澤召糾集的一名人員無故將王某打傷,經鑑定,王某的損傷為輕傷二級。
另查明:被告人劉利功於2020年6月26日主動到任丘市公安局燕山道派出所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行為;被告人白旭光於2020年6月23日主動到任丘市公安局開發區派出所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行為。二被告人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即表示認罪認罰。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利功、白旭光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同案犯楊志加、韓磊、郭燦、史澤召、王華修、白偉明、史少帥、楊悅斌的供述,被害人王某陳述,證人董某、孫某、張某的證言,辨認筆錄,任丘法醫鑑定中心(2015)臨鑑字第291號《司法鑑定意見書》,任丘市公安局燕山道派出所、開發區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經過,任丘市公安局出岸派出所出具的的說明,本院(2018)冀0982刑初729號、(2019)冀0982刑初556號、(2020)冀0982刑初90號刑事判決書,被告人劉利功、白旭光的戶籍證明信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史澤召糾集的人員無故將被害人王某打傷,致王某二級輕傷,情節惡劣,被告人劉利功、白旭光參與其中,破壞了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鑑於二被告人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行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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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情節,並自願認罪認罰,被告人白旭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屬從犯,對二被告人均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利功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12月25日止)。
二、被告人白旭光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二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2021年1月2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