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隆化縣王建國犯搶劫罪案警示錄(轉載)

2020-12-14 王總的vlog

公訴機關河北省曲陽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建國,化名李夢元,男,19**年**月**日出生,滿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縣,現住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因犯故意傷害罪,2004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05年7月5日被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2005年7月21日被釋放,緩刑考驗期間自2005年7月21日起至2008年1月20日止,期間羈押240日。因涉嫌犯搶劫罪,2019年9月25日被石家莊市公安局長安分局談固派出所抓獲,於2019年9月26日被清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經清河縣人民檢察院批准,被清河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押於曲陽縣看守所。

辯護人路某海,省略。

辯護人靳某亞,省略。

河北省曲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曲檢公訴刑訴﹝2020﹞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建國犯搶劫罪,於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北省曲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龐會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建國及其辯護人路志海、靳樹亞到庭參加訴訟。因新冠疫情原因,2020年6月4日裁定中止審理,2020年10月20日裁定恢復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河北省曲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1、2007年10月31日下午,被告人王建國夥同胡某、彭長勇(現在逃)在曲陽縣御美堂減肥中心附近,持刀搶劫欲開車走的保險公司女職工王某1的一輛灰色豐田花冠牌轎車(車牌號:京L×××××)及一部黑色三星手機和300元現金。三人駕駛搶劫的轎車行至行唐縣,讓王某1脫掉鞋下車。後胡某通過李某2(已判刑)將該車以34500元價格賣掉。經清河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鑑定,被搶轎車價值人民幣113580元,被搶三星手機價值人民幣2200元。

2、2007年12月24日,被告人王建國夥同胡某、史某、王某2(三人均已判刑)預謀搶劫轎車,在河北省鹿泉市租乘李某1的一輛黑色桑塔納2000型計程車(車牌號冀A×××××),行至石家莊友誼大街,被告人王建國因事下車,當車前行至石家莊市靶場街口處時,胡某拔下鑰匙,王某2持刀威脅,將司機逼到後座並對其進行毆打,後胡某駕車行至古賢村,讓李某1脫掉鞋下車,並搶其一部諾基亞手機和270元現金。後胡某通過李某2(已判刑)將該車以8300元價格賣給張家口市平原縣傅豔飛。經清河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鑑定,被搶轎車價值人民幣35112元,被搶手機價值人民幣200元。破案後追回被搶轎車、手機發還失主。

對於指控的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了相應證據,認為被告人王建國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構成搶劫罪。被告人王建國對指控罪名及第一起犯罪事實無異議;不認可第二起指控事實,辯稱自己中途下了車,不知道他人搶劫的事,其系犯罪中止。其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對指控罪名及第一起案發經過無異議,但第一起涉案被搶物品的價格認定缺少相關依據;在第二起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建國系犯罪中止,胡某等人另起犯意產生的後果不應由被告人王建國承擔。建議對被告人王建國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一)2007年10月31日下午,被告人王建國夥同胡某(已判刑)等人在曲陽縣御美堂減肥中心附近,持刀搶劫欲開車走的保險公司女職工王某1的一輛灰色豐田花冠牌轎車(車牌號京L×××××)及一部黑色三星手機和300元現金。被告人王建國及胡某等人駕駛搶劫的轎車行至行唐縣,讓王某1脫掉鞋下車。後胡某通過李某2(已判刑)將該車以34500元價格賣掉。經清河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鑑定,被搶轎車價值人民幣113580元,被搶三星手機價值人民幣2200元。被告人王建國得贓款人民幣11000元。審理中,被告人王建國親屬主動退賠至本院人民幣110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予以證明:

1、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2007年10月31日21時30分王某1報案至曲陽縣公安局,稱當日18時許,其駕駛一輛銀白色豐田花冠牌轎車(京L×××××)在曲陽縣御美堂減肥中心被三名青年男子持刀劫持,豐田花冠轎車及一部黑色三星D508型手機被搶。曲陽縣公安局於2007年11月1日對王某1汽車被搶劫案立案偵查。

2、被害人王某1陳述,2007年10月31日下午下班後,其開車到曲陽縣御美堂減肥中心做減肥,後準備開車回家,剛把鑰匙插到點火器上,駕駛門開了,一個30多歲小夥子拿著刀子放在其脖子上,不讓其喊叫,王某1開始喊人,這時副駕駛門也開了,進來一個男的,兩人就打王某1,王某1呼救,左後門又上來一個男的,後座上的那個人採住王某1的頭髮用力往後拉,前面那兩個人用力往後推王某1,王某1被弄到後座上,後座上的男子用胳膊按住王某1的頭,駕駛室那個男子就開車走,大概走了1小時左右,車停下來,那幾個人把王某1包裡的300元現金,還有一部三星牌黑色D508手機搶走了,還把王某1的鞋脫了,把她推下車,三人開著王某1的車跑了。

王某1下車後走到路邊一個飯店,飯店的人告訴王某1這是行唐縣,王某1用飯店的電話通知了其家人,其家人接上王某1後,到公安局報了案。其被搶的車是一輛銀灰色豐田花冠轎車,車某是其父親王某3,牌照京L×××××,其身上沒有傷。

3、證人胡某證言,2007年王建國、彭長勇、胡某到曲陽縣準備偷摩託車,在曲陽縣城一個橋附近看到一個20多歲女的開著一輛白色豐田轎車去了美容院,出來後,那個女的剛上車,胡某從前門進去,對那個女的說別喊叫,王建國和彭長勇也上了車,把那個女的拽到後座上,胡某就開著她的車去了行唐,他們讓那個女的把鞋脫掉,防止她逃跑,在路上把那個女的身上的200多元錢搶過來了,把她的手機卡扔了,走到行唐縣北邊的一條河附近,讓那個女的下了車,他們開車走了。搶車後胡某聯繫李某2說有輛豐田車想賣,李某2聯繫了二東,二東和胡某聯繫上後,胡某、王建國、彭長勇開車到淶源,把車交給了二東,二東給了34500元,他們三個一人分了11000元。

4、證人李某2證言,二東讓李某2幫他找一輛沒手續的好轎車,有一次胡某說手裡有輛跑了幾千公裡的銀灰色豐田轎車,讓其找個買家,其就把他介紹給二東,胡某就把那輛轎車賣了,胡某告訴李某2車賣了34500元。

5、證人李某3證言,李某3在他們村行唐縣河合村東路邊開了一個小飯店,2007年10月31日晚上七點多鐘,一個二十多歲的小姑娘,光著腳到其飯店,說是有三個小夥子用刀逼著她把她的車搶了。其用李某3的手機給她媽打了個電話,後小姑娘被接走了。

6、證人侯某證言,其在曲陽舊汽車站天地嘉園對過開了一個御美堂專業女子減肥中心,2007年10月31日晚上六點左右,在這減肥的一個女的車被搶了。2007年10月31日下午五點半左右,她開著一輛小轎車來,做了十分鐘按摩就走了,侯某也關門下班,鎖上門後,見那個女的車的駕駛位置站著一個男的,二十三歲左右,這人說了兩句話,他又從車前繞到車的右側,不知和誰又說了幾句話,後見那輛車飛快地向東開走了。

7、證人李某4證言,其小名叫二東。2007年,其朋友範衝給其說想要一輛沒有手續的便宜車開,後來其就對李某2說了。2007年底的一天上午,李某2給其打電話說他朋友有一輛沒有手續的小豐田車,市場價格10萬多元,賣3.5萬元,問李某4的朋友要不要,李某4說要,李某2說讓人送到淶源交易。後李某2說的那個賣車人給李某4聯繫說當天把車送到淶源,下午5點多,李某4、範衝和賣車的人在淶源縣城邊上的一條公路上見面,賣車的一共三個人,都是30歲左右的年輕人,他們開著一輛灰色的豐田轎車,車挺新,範衝和賣車人談的價格,好像最後給了對方32000元,交易完後範衝就開著那輛灰色的豐田轎車和李某4走了。車輛沒有交易手續。

8、被告人王建國供述,2007年其和胡某、彭長勇商議盜竊車弄點錢花,三人去了曲陽縣。晚上尋找作案目標時,碰到一個女的開著銀色的豐田轎車停在一個美容店門口,等她從美容店出來上車時,三人一合計說上吧,三人乘機上了這輛豐田車,其和胡某在前面推,彭長勇在後座上拽,把這個女的拽到後座,胡某開車,王建國坐在副駕駛,彭長勇和那個女的在後座上,把女的包內200多元錢拿出來,把這個女的手機卡扔了,後讓這個女的下了車,他們開車走了。後胡某聯繫人把車賣了3萬多元錢,分給其1萬多元錢。是胡某找的李某2,李某2聯繫的買主。

9、辨認筆錄,王某1辨認出胡某就是搶劫其銀灰色豐田花冠轎車的其中一位,是駕車的那個人。

10、被搶豐田花冠轎車的車輛信息,車輛品牌豐田,號牌號碼京L×××××,車身顏色灰,車輛型號省略,發動機號省略,車輛識別代號省略,機動車所有人王某3,出廠日期2007年10月18日,初次登記日期2007年10月23日。

11、清河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鑑證結論書,結論為豐田花冠7160GMD型轎車的鑑證價值為113580元,黑色三星D508型手機的鑑證價值為2200元。

12、清河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鑑定人顧福興、王廷林當庭證言,證實涉案豐田花冠車的鑑證價值系該認證中心按照委託方(公安機關)提供的交通網上涉案豐田花冠汽車的登記信息向保險公司進行問詢而作出,為基準日的新車購置價;涉案三星D508型手機的鑑證價值系該認證中心根據委託方(公安機關)提供的該手機的購機發票,進行了市場調查,扣除折舊後得出。

13、河北省清河縣人民法院(2013)清刑初字第135號刑事判決書,認定2007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4經李某2介紹以32000元價格幫範衝(另案處理)從胡某(已判刑)手中購得一輛盜搶的豐田花冠7160GMD型轎車(車牌號京L×××××)。經清河縣物價局評估鑑定中心鑑定,豐田花冠7160GMD型轎車價值113580元。判決被告人李某4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一萬八千元。

(二)2007年12月24日,被告人王建國夥同胡某、史某、王某2(三人均已判刑)預謀搶劫轎車,在河北省鹿泉市租乘李某1的一輛黑色桑塔納2000型計程車(車牌號冀A×××××),行至石家莊友誼大街,被告人王建國因事下車,當車前行至石家莊市靶場街口處時,胡某拔下鑰匙,王某2持刀威脅,將司機逼到後座並對其進行毆打,後胡某駕車行至古賢村,讓李某1脫掉鞋下車,並搶其一部諾基亞手機和270元現金。後胡某通過李某2(已判刑)將該車以8300元價格賣給張家口市陽原縣傅豔飛。經清河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鑑定,被搶轎車價值人民幣35112元,被搶手機價值人民幣200元。破案後追回被搶轎車、手機發還失主。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予以證明:

1、鹿泉市公安局刑警大隊二中隊出具的接受案件回執單、立案決定書,證實2007年12月24日李某1報警案發,鹿泉市公安局於次日對李某1被搶劫案立案偵查。

2、被害人李某1陳述,2007年12月24日晚9時10分左右,李某1在鹿泉市樓下停車等客人,有四名男子上其車說去石家莊市方賓館,剛拐到友誼大街,其中一名男子下車,說讓其再送送車上的人,李某1開著車拉著剩下的三人到了友誼大街和靶場街之間的那條小路,坐在副駕駛的男子把車鑰匙拔下來,坐在其後面的一名男子用刀卡住李某1脖子,讓李某1到後座去,李某1跑下車,這三名男子把李某1打了一頓,後把李某1拽到車後座,用腳踩他,搶走他270多元和一部諾基亞手機,到古賢村後把李某1放下來,他們三人將車開走。這四名男子大概30歲左右。李某1的計程車是一輛黑色桑塔納2000轎車,車牌號冀A×××××,發動機號省略,車輛識別號省略。被搶的手機是一部諾基亞2310直板手機。

3、證人史某證言,2007年12月的一天,史某、王建國、胡某、王某2一起商量怎麼弄點錢,胡某提出搶劫汽車,他們同意了。當天下午5點多他們四人去了鹿泉市尋找目標,王建國在鹿泉市字路口附近找了一輛黑色的桑塔納2000型轎車,對司機說租車去石家莊,四人上了車,中途王建國下了車,走到石家莊市上時,王某2拿出隨身攜帶的匕首架在司機脖子上,把司機拽到後座,並打了司機一頓,半路上把司機的鞋扒了下來,還把司機身上200元左右的現金和一部諾基亞手機、一些證件翻出來,胡某開車,在半路上把司機丟下車,把史某和王某2送到友誼公園的旱冰場,胡某就去賣車了,搶的那部手機王某2拿著。

4、證人王某2證言,2007年12月的一天下午5點多,胡某、史某、王某2、王建國去了鹿泉市,王某2帶著匕首,到後轉了一會兒,又上了一會兒網,王建國的媳婦催王建國回去。9點左右,四個人在一個紅綠燈附近看到一輛黑色桑塔納2000計程車,胡某說把這輛車騙到石家莊搶了,然後王建國就去租車,他們幾個就上了車,走到石家莊市方賓館附近,王建國下了車,他們又讓司機往前走,走到靶場東頭一個沒路燈的小街上,胡某回頭衝王某2使了一個眼色,王某2拿匕首卡住司機的脖子,司機打算跑,他們打了那個司機,把他抬上車,胡某就開車走,他們把司機的鞋脫了,又把司機兜裡的錢和諾基亞直板手機掏出來,後把司機放了。在路上,胡某給老李聯繫,讓老李把車賣掉,胡某把王某2和史某放在友誼公園後,接老李去張家口賣車。王某2把那部搶來的諾基亞直板手機給了鄭敬方。

5、證人胡某證言,搶劫豐田轎車之後,胡某和史某、王某2、王建國又一起去了鹿泉市,到後轉了一個小時,王建國的媳婦給他打電話讓他回去,王建國攔了一輛桑塔納轎車,他們四個就上了車,走到石家莊市與新華路口時王建國下了車,又走了一公裡左右,胡某把車鑰匙拔下來,王某2拿刀架在了司機的脖子上,把司機拉到後座,打了司機一頓,胡某開著車,在路上把司機的鞋脫了,把司機身上裝的錢和手機都拿出來了,後讓司機下了車。胡某開車把史某、王某2送到石家莊市,胡某聯繫了李某2賣車,李某2聯繫的張家口的買車的,胡某和李某2開車去了張家口市陽原縣把車賣了,賣了8300元。

6、證人李某2證言,2007年12月份的一天凌晨1點左右,胡某來找李某2,說他花了15000元買了一輛桑塔納2000轎車,沒任何手續,讓李某2找個買家賣掉,李某2聯繫了傅豔飛,李某2和胡某開著那輛桑塔納2000轎車去了張家口陽原縣,以8300元價格賣給了傅豔飛。那輛車是一輛黑色桑塔納2000型轎車。

7、涉案桑塔納轎車的車輛信息,車身顏色黑,號牌號碼冀A×××××,車輛型號省略,發動機號893793,車架號為省略,車輛所有人李某1,初次登記日期1999-04-09。

8、河北省石家莊市舊機動車交易服務專用發票,證實涉案桑塔納轎車評估成交金額7萬多元。

9、清河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鑑證結論書,結論為桑塔納2000型轎車的鑑證價值為35112元,諾基亞2310直板手機的鑑證價值為200元。

10、陽原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出具的工作情況,2008年陽原縣公安局西城派出所副所長報告稱,陽原縣西城鎮居民傅豔飛買了桑塔納轎車後發現該車是一輛贓車,要主動交到該隊,該隊派民警將車提回(經比對確定該車車架號為省略),現將該案移交清河縣公安局刑警大隊。

11、辨認筆錄,李某1辨認出史某、胡某就是搶劫其桑塔納轎車的人;李某1對黑色桑塔納2000型轎車(車架號省略)、一部藍色諾基亞手機進行辨認,李某1確認該車和手機就是其被搶的車和手機。

12、胡某等人搶劫的桑塔納2000型轎車及車架號照片、發還筆錄及清河縣公安局發還物品、文件清單,證實2008年4月22日偵查人員將胡某等人搶劫的涉案黑色桑塔納2000型轎車、一部諾基亞手機發還給李某1。

13、河北省清河縣人民法院(2009)清刑初字第5號刑事判決書,認定本案指控的第二起事實,判決被告人王某2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20000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14、被告人王建國供述,在曲陽搶劫豐田車後,過了一兩個月,胡某、王建國、史某、王某2一起去鹿泉準備作案再弄點錢,到了晚上其說回家,在路上攔了一輛桑塔納轎車,走到石家莊時,其下了車。

綜合證據如下:

1、河北省清河縣人民法院(2008)清刑初字第93號刑事判決書,認定了本案兩起指控事實及其他犯罪事實,判決胡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30000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被告人史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10000元。

2、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人民法院(2005)新刑初字第21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石刑終字第00444號刑事判決書、執行通知書、釋放通知書,證實2005年4月28日王建國因犯故意傷害罪被石家莊市新華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王建國上訴,2005年7月5日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2005年7月21日將王建國釋放,緩刑考驗期間自2005年7月21日起至2008年1月20日止。

3、到案經過,2019年9月25日石家莊市公安局長安分局談固派出所民警在石家莊市橋西區房產中介處將王建國抓獲。

4、戶籍證明信,證實被告人王建國的身份信息,並備註2019年9月26日因胡某等人搶劫案被清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非黨員。

5、證人劉某證言,劉某是李夢元的妻子。證實2017年5月份劉某和李夢元登記結婚,不知道李夢元和王建國是一個人,王建國隱瞞身份和她結婚,欺騙了她。王建國沒有告訴她其參與搶劫的事。

6、銀行業務憑證,證實審理中劉某代王建國退賠11000元。

上述證據,能夠相互印證,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建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採用暴力方法,搶走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關於辯護人提出的第一起涉案被搶物品的價格認定缺少相關依據的意見,經查,被害人陳述2007年10月31日案發時涉案豐田轎車剛剛購買,該車的車輛信息載明出廠日期2007年10月18日、車輛型號TV7160GMD、初次登記日期2007年10月23日,結合鑑定人當庭證言,且該豐田轎車及三星手機的鑑證價值已由生效判決書予以認定,故對辯護人的上述意見不予採納。關於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在第二起共同犯罪中系犯罪中止的辯護意見,本案被告人王建國夥同胡某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預謀搶劫,主觀上具有共同故意,被告人王建國租乘計程車後下車,雖然之後沒有實施搶劫行為,但其在客觀上沒有採取任何措施阻止其他共犯繼續犯罪或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不能認定為犯罪中止,被告人王建國應對胡某等人的危害後果負責,即應當承擔搶劫既遂的法律責任,故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被告人王建國等人結夥搶劫,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王建國在第二起共同犯罪中罪責相對較輕,審理中主動退賠被害人部分損失,對其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王建國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並實行數罪併罰。被害人的損失應予退賠,被告人的違法所得應予追繳。根據被告人王建國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石刑終字第00444號刑事判決書中對被告人王建國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的緩刑部分。

二、被告人王建國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與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實行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2032年1月28日止,罰金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三、責令被告人王建國退賠被害人王某1人民幣十一萬六千零八十元、李某1人民幣二百七十元。(已履行人民幣一萬一千元)。

四、被告人王建國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一千元,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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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找甲方發布了河北省承德市12月最新獲批重點工程項目匯總,總共包含60個項目詳情如下表:1. 隆化縣眾興種養殖家庭農場養牛場建設項目2. 隆化縣樹山家庭農場養牛場建設項目3.承德市久長環保建材製造有限公司新建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料棚項目19. 周臺子鄉村振興示範片區規劃建設項目20. 承德市鑫泰環保建材製造有限公司新建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料棚項目21. 灤平縣方興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年產200萬噸砂石骨料項目22.
  • 耒陽市大和圩鄉群陽村劉功春搶劫罪案警示錄(轉載)
    耒陽市人民檢察院以湘耒檢刑訴[2011]第18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杰、陽周兵、劉功春、鄧吉歡、陳偉、袁訓雄、李雯甜、陸金領、劉利彤犯搶劫罪,於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1年8月30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因被告人均不滿18周歲)。
  • 河北省保定市望都縣丁彥慶犯故意傷害罪案警示錄(轉載)
    公訴機關河北省張家口市崇禮區人民檢察院。被告人丁彥慶,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廚師,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縣,現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縣。2019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審。河北省張家口市崇禮區人民檢察院以崇禮區院一部刑訴〔2020〕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丁彥慶犯故意傷害罪,於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20年11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張家口市崇禮區人民檢察院指派趙晟、張思雨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丁彥慶及其辯護人班麗莎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 立足慈善踐行初心——記河北省承德市慈善總會會長吳慶國
    慈善公益報(本報記者 權敬)近年來,在河北省承德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市民政局的領導下,在中華慈善總會、河北省慈善總會和社會各界的支持下,承德市慈善總會積極拓寬慈善救助領域,豐富拓展慈善救助項目,形成了「助學、助醫、助殘、濟困、扶老」等多種救助局面,這與承德市慈善總會會長吳慶國多年來立足慈善工作
  • 河北省任丘市劉利功犯尋釁滋事罪案警示錄(轉載)
    公訴機關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劉利功,又名三,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住。2020年6月26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經任丘市人民檢察院批准由任丘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任丘市看守所。被告人白旭光,又名白雷,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開發區,住。
  • 寶豐縣大營鎮小李莊李佔偉搶劫罪案警示錄(轉載)
    因涉嫌犯搶劫罪於2010年1月20日被寶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於平頂山市第一看守所。辯護人高好民,河南博識律師事務所律師。河南省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以平檢刑訴(2010)第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佔偉犯搶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 邯鄲市峰峰礦區劉建國犯盜竊罪案警示錄(轉載)
    公訴機關河北省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劉建國,男,19**年**月**日出生於邯鄲市峰峰礦區,漢族,群眾,無業,小學文化,捕前住邯鄲市邯山區。曾因犯盜竊罪於2018年12月17日被邯鄲市復興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4月24日刑滿釋放。因盜竊於2019年7月12日被邯鄲市公安局邯山區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盜竊於2020年4月30日被邯鄲市公安局公共運輸治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盜竊罪於2020年6月26日被邯鄲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於邯鄲市第一看守所。
  • 山西省襄汾縣蘇中傑犯詐騙罪案警示錄(轉載)
    因涉嫌犯詐騙罪,於2020年5月27日被襄汾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經襄汾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6月9日被逮捕。現羈押於臨汾市看守所。指定辯護人省略。襄汾縣人民檢察院以襄檢刑一刑訴(2020)5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蘇中傑犯詐騙罪,於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 山西省朔州市任四旦犯故意傷害罪案警示錄(轉載)
    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2020年5月28日經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決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6月3日經該局決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經朔州市朔城區人民檢察院批准並於次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於朔城區看守所。朔州市朔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朔城檢一部刑訴[2020]1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任四旦犯故意傷害罪,於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 山西省清徐縣韓小夢犯故意傷害罪案警示錄(轉載)
    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檢察院以並萬檢刑刑訴﹝2020﹞4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韓小夢犯故意傷害罪,於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國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韓小夢及其辯護人郭亞蓉、趙毅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 山西省五寨縣郭銀祥犯盜竊罪案警示錄(轉載)
    因犯盜竊罪於2014年6月25日被偏關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5000元;因犯盜竊罪於2016年9月26日被定襄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10000元;因涉嫌盜竊罪,經五寨縣公安局決定,於2020年4月24日被五寨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五寨縣人民檢察院批准,於2020年4月30日被五寨縣公安局逮捕。現羈押於保德縣看守所。
  •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曝光10起典型違法案件
    為充分發揮典型違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強市場主體的守法意識,有效維護住房城鄉建設秩序,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通報2020年第四批10起典型違法案件。此次通報的10起典型違法案件分別是:1.承德市興德燃氣供應有限公司未辦理施工許可證、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擅自開工建設案 該企業在承德市鷹手營子礦區建設的礦區環城區天然氣管網工程項目,未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擅自開工,其行為違反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3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3條的規定。
  • 遼寧省撫順市清原滿族自治縣郭連傑犯盜竊罪案警示錄(轉載)
    2013年因犯盜竊罪被撫順市新撫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2018年2月因犯盜竊罪被撫順市新撫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2018年4月7日刑滿釋放。因本案於2020年3月23日被監視居住,同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現押於撫順市第一看守所。指定辯護人省略。
  • 內蒙古自治區寧城縣姜國檳犯盜竊罪案警示錄(轉載)
    曾因犯盜竊罪、尋釁滋事罪於2011年6月14日被內蒙古自治區寧城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因犯盜竊罪於2016年10月13日被內蒙古自治區寧城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又因犯盜竊罪於2018年5月25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後於2018年10月11日刑滿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