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博,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中專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莊市元氏縣,捕前住滄州市運河區。2020年6月2日,因涉嫌犯搶劫罪被滄州市公安局運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於滄州市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劉某梅,省略。
滄州市運河區人民檢察院以滄運檢第一檢察部刑訴〔2020〕2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博犯搶劫罪,於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滄州市運河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郝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博及其指定辯護人劉冬梅均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滄州市運河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6月1日下午14時40分許,家住滄州市運河區南新村的被害人高某(女性)下樓外出,發現未帶手機,返回家中在臥室裡找手機,因匆忙未關房門,被對門租戶劉某2(女性)的男朋友李博看到,李博尾隨高某進入其臥室,將高某推倒在床上,威脅「借點錢,不借就弄死你」,高某提出去銀行取錢,被李博拒絕,高某怕受到傷害拿出3000元現金交給李博。被害人於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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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李博被抓獲到案。為此,指控被告人李博犯搶劫罪,當庭列舉相關證據,並建議法庭判處被告人李博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被告人李博辯解沒有威脅被害人,其自身有病,很多事情記憶模糊;其當時以借錢目的找的被害人,事後也給被害人留了電話,其當時沒和被害人的兒子承認借錢是出於男人的面子。其辯護人劉冬梅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李博三次訊問筆錄存在前後矛盾,被害人的陳述也沒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即使法庭認定被告人李博構成搶劫罪,被害人在偵查機關的筆錄中也已對被告人李博進行了諒解,被告人李博系酒後犯罪,沒有產生較大的社會危害性。綜上,建議法庭對被告人作出公正的判決。
經審理查明,2020年6月1日下午14時40分許,被告人李博趁住在滄州市運河區南新村的被害人高某返回家中臥室取手機未關房門之機,尾隨進入被害人高某臥室,並將被害人高某推倒在床威脅說借點錢,不借就弄死你,被害人高某出於恐懼提出去銀行取錢,但遭到被告人李博的拒絕,被害人高某害怕受到傷害拿出3000元現金交與被告人李博,並於當日向公安機關報警,被告人李博被抓獲到案。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李博的供述,2020年6月1日上午9時左右,其因家中瑣事煩心在家樓下喝酒,其女朋友於13點左右離開家後,其就上樓開著門繼續喝酒。其看見對門老太太家開著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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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手頭比較緊,其就想去找她借點錢。其跟著老太太到了臥室,然後將她推倒在床上,其印象中說了兩句「借點錢,不借就弄死你」的狠話。老太太說去外面取錢,其怕她出去報警或者告訴她兒子,其就沒有同意。後來老太太給了其3000元錢,其就給老太太跪下,說掙了錢立刻歸還,老太太還安慰其。其拿著現金到南新村路口處一個超市換成了微信零錢,過後其下樓看見老太太在樓道口坐著,她兒子還問其是否跟老太太借錢,其當時沒有承認。
2、被害人高某的陳述,2020年6月1日下午14點左右,其因著急上班將手機忘在了家裡,遂返回家中找手機,其未關房門直接到陽面臥室拿手機。其正彎腰拿手機時突然有人在背後抱住其,將其轉過來推倒在床上,然後那名男子用雙腿頂著其膝蓋,用手扶著其下巴,說讓其給他錢,不然就先奸後弄死其,然後他鬆開其就開始脫自己的褲子,其看見他露出了少許陰毛就害怕了,答應給他3000元錢,其讓他給其的手機打電話找到手機後在包裡給他拿了3000元現金,都是百元面值。其將錢給他後,他就給其跪下說他媳婦懷孕了著急用錢。其當時看他下跪心裡也挺難受,就將他扶起來推著他往外走,出門時他還找其要微信號,說以後要還錢,其拒絕了。然後其直接去單位了,到了單位其將這件事告訴了其兒子王某,王某就報警了。
3、證人證言
(1)證人王某的證言,2020年6月1日下午15時30分左右,其母親高某打電話說有人跟著她回家,掐著她跟她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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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不給錢就弄死她,然後就給了那人3000元錢。其回到南新村11號樓8單元樓道口後,讓其母親吃了藥就報警了。
(2)證人劉某1的證言,2020年6月1日中午12時左右,有名男子來超市買了兩瓶啤酒,到了13時左右,這名男子又來買了兩瓶啤酒,到了15時左右,這名男子又來到超市拿了3000元現金讓其給他換成微信零錢,然後又買了2瓶啤酒。
(3)證人劉某2的證言,李博是2020年5月7號左右搬來其租的南新村11號樓8單元202室住,其平時也看不見對門,李博是來找其的,更不會跟鄰居或者對門說話了。李博在滄州沒有固定的經濟來源,平時跟其要錢的時候多。
4、辨認筆錄:被害人高某辨認被告人李博的辨認筆錄;被告人李博辨認作案地點的辨認筆錄。
5、公安機關出具的辦案說明以及被告人李博的戶籍證明。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博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暴力、脅迫方法,入戶劫取他人錢款,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博雖否認入戶搶劫的事實,但其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與被害人被搶劫後當日的報警陳述相印證,證實其採用暴力、脅迫手段迫使被害人向其交出了錢款,該事實另有相關證人證言予以佐證,證實本院認定的上述事實。被告人李博的辯解意見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採納。被告人李博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於法無據,本院亦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博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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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日起至2030年12月1日止,罰金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二、追繳被告人李博違法所得3000元返還給被害人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