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其也是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那麼合同的違約金應該怎麼算,合同的違約金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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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違約金應該怎麼算,合同的違約金是怎麼規定的?
北京市求實律師事務所邢立峰律師解答:
合同違約金沒有具體比例規定,但是約定的違約金超過實際損失30%的,可以認定屬於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58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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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求實律師事務所邢立峰律師解析: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的物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它財產。違約金有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之分。由法律直接規定的違約金為法定違約金。違約金是由當事人約定的,為約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是一種合同關係,有的稱違約金合同。違約金合同是諾成合同,與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預先給付為成立要件。約定違約金可以看成為一種附條件合同,只有在違約行為發生的情況下,違約金合同生效;違約行為不發生,違約金合同不生效。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違約金過高的比較標準為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如上所述,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履行利益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調整到實際損失的130%為原則,以體現違約金的懲罰性。法律對於違約金的最高限度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