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放款後,已向購房人履行了借款義務,在二者間形成了借貸關係;購房人取得了銀行貸款後,向開發商履行了付款義務,剩下的,就是開發商向購房人履行交房義務。
開發商樓盤爛尾,暫時無法向購房人履行交房義務,這是期房合同履行出了問題,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購房人應依據期房合同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
銀行履行了放款義務,在與購房人之間,形成了借貸合同關係,剩下的,就是購房人按約還款;如購房人因為另一個合同關係中開發商的違約行為,進而對銀行實施違約行為,是行為對象錯誤,會導致自身向銀行承擔違約責任。
但是現在的信用社會,信用破裂會導致你寸步難行,付出的代價可能要超過你的承受能力,而且不排除銀行走法律程序起訴你的可能。
可能你會想不通,覺得很委屈,房子都爛尾了,房貸憑什麼要還呢?這不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嗎?
其實,關鍵原因在於,購房者、銀行、開發商三方互籤合同,購房者和銀行籤訂的貸款合同和開發商無關係,貸款合同裡一般沒有爛尾的條款。同樣,購房者和開發商籤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籤訂雙方是購房者和開發商,和銀行也沒有什麼關係。
銀行房貸雖然是以期房作為抵押的,但銀行也會對購房者的還款能力進行審核,需要購房者有穩定的收入,而且只會給出穩定收入的50%最高貸款額度,如果購房者停止月供,銀行就會起訴購房者,要求購房者履行合同,保證按月還貸,如果購房者不履行法院判決,就會終止合同,並要求購房者提前還貸,並把購房者送到徵信黑名單上去,以後購房者就別想拿到銀行貸款了,另外還會被法院限制高消費,甚至打進老賴名單,也就是被執行失信人名單,搞得寸步難行。
作為購房者而言,如果你買到爛尾樓,本身和銀行關係並不大:這是你和開發商之間的糾紛,與銀行無關,而銀行在你支付首付,並且以期房作為按揭擔保之後才放款。對於銀行來說,貸款是「購房者和銀行之間的借貸合同關係」,開發商並沒有在這個過程中參與。而開發商跑路或者爛尾自然也和銀行沒有關係。可以試想,全部購房者大約2000戶,集體出現面對這個爛尾問題,肯定大家處境都是一樣的:一邊要還貸,一邊無法收樓,產權也無法過戶。也就是光出錢沒有任何等價回報。
一般只要項目不涉及很嚴重的經濟糾紛,如果項目還有未售房源或者二期三期的話,在市場活躍時期會有其他房企願意接盤,當地政府也會介入處理,只不過時間可能會長些。不過按你說的時間,應該也蓋差不多了,應該剩餘的工程量不大,政府介入的可能性大一些,通常會引進施工方繼續施工,然後把未售的房源(住宅、商鋪、車位等)低價抵帳給施工方自行變現。
遇到爛尾的情況,近一年樓市又低迷,肯定會耽擱幾年時間,耐心等等吧,快的話一兩年,慢的話六七年,實在很複雜的話十來年,早晚會解決的。
買了期房出現了爛尾樓情況怎麼辦?因為一邊還著房貸,一邊卻還是購買了期房無法入住,這對於多數人來説是一種折磨。儘管如此,銀行的房貸一定要按時償還,同時,購房者既可以與開發商方面進行交涉,看看有無恢復建房的可能。如果爛尾樓盤已經爛掉了,可以要求貸款銀行出面,要求開發商先與購房者解除購買期房合同,然後再回來解除房貸合同。當然,如果各種辦法都沒有用,那只有通過當地媒體,讓政府部門出面協商,安排相關解決方案。總之,一看到期房爛尾樓就棄房斷供,肯定不是明智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