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記者 邢丙銀
2016-04-14 10:06 來源:澎湃新聞
4月13日上午,67名在肯亞「隔空」對中國大陸居民實施電信詐騙的犯罪嫌疑人被遣返回國,加上幾日前被遣返入境的10名犯罪嫌疑人,共77人。
澎湃新聞注意到,這是中國大陸首次從非洲大規模押回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而在這77名犯罪嫌疑人中,有45名是中國臺灣籍,佔到近六成。
據公安部介紹,近年來,以中國臺灣籍犯罪嫌疑人為首的電信詐騙犯罪集團在東南亞、非洲等國家設立詐騙窩點,瘋狂向中國大陸群眾實施電信詐騙,造成巨大損失。如2016年3月廣東東莞市葉某被騙走1786萬元;2015年12月貴州都勻市楊某某被騙走1.17億元。
儘管如此,中國臺灣籍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從肯亞遣送至中國大陸,在臺灣方面還是引發不同聲音。大陸將其押回審理是否合理?大陸是否有司法管轄權?澎湃新聞就此採訪多位法學專家。
大陸有無司法管轄權「肯亞將涉案犯罪嫌疑人遣返中國大陸,完全符合司法程序、符合一個中國原則。」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院長林維表示,
從法律上講,被害人的支付行為是詐騙完成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關鍵環節,而該案的被害人均為大陸居民,按照國際刑事訴訟的屬地管轄原則,大陸方面必然擁有司法管轄權,有權將相關犯罪嫌疑人在大陸起訴、判刑。我國刑法第六條對屬地管轄權作出明確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針對該案,依據法律條款,中國大陸有對臺灣籍犯罪嫌疑人的管轄權。」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樊崇義教授說,我國法律以地域管轄為主,
堅持屬地管轄原則,犯罪發生地、行為實施地和結果地在什麼地方,什麼地方就有管轄權。
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所長助理柳華文則認為,對於該案的犯罪嫌疑人來說,中國臺灣方面並未立案偵查,因此不存在中國大陸方面違反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的問題,將涉案的中國臺灣籍犯罪嫌疑人遣返中國大陸,並不構成對人權的侵犯。
為何以臺灣籍為骨幹實施的詐騙屢禁不止據公安部介紹,近年來,以中國臺灣犯罪嫌疑人為首的電信詐騙犯罪集團在東南亞、非洲、大洋洲等國家設立詐騙窩點,招募話務人員,冒充中國大陸公檢法機關向大陸群眾撥打電話,瘋狂實施電信詐騙,造成巨大損失。
柳華文說,
大陸方面此前曾將多名臺灣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移送臺灣方面,但臺方並未予以嚴厲懲治,而是輕判甚至無罪釋放。這導致犯罪嫌疑人變本加厲,成為累犯、慣犯,詐騙金額十分巨大,使大陸居民、企業遭受嚴重損失,影響十分惡劣。
此外,據國臺辦新聞發言人安峰山介紹,由於兩岸對犯罪嫌疑人分開處理,很多作案累累的臺灣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未得到應有懲處,犯罪贓款也遲遲不能追繳,迄今為止,被追繳回來的只有20萬元人民幣。
樊崇義認為,近幾年,中國臺灣籍犯罪嫌疑人實施電信詐騙頻發,很大程度上是因為
臺灣在刑法制定方面沒有專門針對電信詐騙的法律,把電信詐騙當作一般的詐騙對待,存在立法不嚴、處罰太輕、管理不嚴,刑期低、經濟制裁力度不夠等問題。「不少臺灣犯罪嫌疑人剛被押解回臺就被當即釋放,有的過了不久,就再次在國外開設詐騙犯罪窩點,繼續作案。」安峰山說,這些情況使得以臺灣犯罪嫌疑人為骨幹的電信詐騙犯罪團夥屢禁不絕,給大陸民眾造成巨額經濟損失。
兩岸如何打擊電信詐騙對於兩岸發生的電信詐騙犯罪案件,兩岸警方已投入相當大的司法資源予以打擊,且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此類犯罪的勢頭還沒得到有效遏制。未來應怎樣加強打擊力度?
林維則認為,兩岸應本著互信、合法、便利的原則,從保護被害人角度出發,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對這一類問題加大合作力度,從而更好地保護兩岸居民合法權益。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宋英輝認為,在繼續打擊跨境電信詐騙活動過程中,要進一步捋順兩岸在犯罪防控、取證抓捕、訴訟程序、追贓追逃等方面的銜接、協調和配合機制,從而實現有效打擊和遏制。
「海峽兩岸應有效落實執行2009年4月籤署的《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規定,進一步完善司法協助,嚴密配合,形成共同的打擊目標。」宋英輝說,兩岸應當開展電信、銀行行業專項清理整頓工作;建立打擊電信詐騙犯罪工作協作機制;開展兩岸警務合作,交換犯罪情報、協助緝捕、遣返刑事犯與犯罪嫌疑人,協助調查取證,罪贓移交;加強反電信詐騙宣傳等。
(本文來自澎湃新聞,更多原創資訊請下載「澎湃新聞」APP)
關鍵詞 >> 電信詐騙,臺灣籍疑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