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是一種以出世間為指歸而。行人世事業的宗教。佛教對人世的倫理道德、婚姻觀念、家庭關係、人際交往等各個方面都有所論述,形成了佛教各個方面的知識體系。
一、佛教對愛情的論述
人類兩性之問的愛情,以性愛為基礎,與性慾緊密相連。性愛,包括大多數動物的性愛,都表現出強烈的佔有欲、排他性,是一種本能性需求,猶如渴者求水,心理學家謂之「愛的神經質需求」。從佛法出世間法看,愛情應屬於有染汙的貪愛,是欲界貪愛中最基本、最強烈的。佛在《四十二章經》言:「愛欲莫甚於色,色之為欲,其大無外。」此色慾,指性的欲望。人類的性愛,主要由對方的色(整體形象)、形貌、威儀(舉止)姿態、言語音聲、皮膚細滑、人相(異性性徵)引起,稱「六欲」,不出色聲香味觸法六塵的範圍。《舍利弗阿毗曇論》卷十九說,男女喜歡欣賞異性的身體、形、相、服飾、欲、音聲、瓔珞(裝飾品),想與所愛的異性交合取樂,名「七共染」。男女交合、接受對方的澡浴衣服按摩、共言說戲笑、互多或少的汙染性。佛典中一般將夫一妻之間的愛歸於貪愛,如《俱舍論》卷四云:「有染謂貪,如愛妻子等」。貪愛,終以我愛為本,一般來說不超出「因為跟他在一起使我感到快樂幸福,所以我愛他」的圈子。愛別人的實質和前提是愛自己。愛對方,無不是想得到對方的回愛,以驅除自己的孤獨寂寞感,發洩自己的愛欲、性慾。
人類的性愛具生物性和社會性,可分為生理、感覺、心靈或精神三個層次,由喜愛對方的容貌、風度和性感而產生,出於心靈、精神的需要,出於或包含有對對方心靈美的喜愛、欣賞、愛慕,和在相互關係中、共同生活中形成的感情。《楞嚴經》卷四謂「同想成愛」——心意的一致產生愛,又說:「汝愛我心,我憐汝色,以是因緣,經百千劫,常在纏縛。」
人類的愛情是性愛與情愛、靈與肉的結合。作為在有發達文化的社會生活中產生的男女情愛、夫妻之愛,因為具有了複雜的社會、文化內容,性質也頗複雜。
二、佛教對婚姻的論述
(1)佛教對人間男女、夫妻間的愛情、婚姻,並非一味否定。《雜阿含經》卷三六中,佛謂「貞祥賢良妻,居家善知諺《別譯阿含經》卷十二中,佛稱「妻為最親友」,說夫妻應「異體同心」。佛陀並非勸所有的人出家斷愛,而教導善生、玉耶女等在家弟子恪盡人道。《給孤長者女得度因緣經》說長者女善無獨要求出家,佛陀不許,令她嫁給信奉外道的牛授童子,感化夫家多人令人正道。大乘《惟日雜難經》一方面說「有婦不得佛道」,教誡菩薩「見妻子當如見冤家,意莫隨貪愛」,一方面又說菩薩若具四種因緣,也可娶妻結婚:一者「宿命同
福」,享受前世共同創造的福報;二者「畢罪」,酬償宿債;三者「應當共生男女」,有共同生子女的業報;四者「黠人娶婦疾得道」,有智慧者的婚姻是快速得道的助緣。
(2)大乘、密乘還以愛情、婚姻為菩薩隨順眾生而度化的重要「方便」。《大乘方便經》中,佛陀自言他宿世曾為樹提梵志,常修梵行,清淨離欲,然被一女子鍾情,貪戀不舍,樹提乃以悲愍心遂其所願,與之成婚,經十二年,還復出家,命終上生於梵天。佛言:「我於爾時為彼女欲暫起悲心,即得超越十百千劫生死之苦。」
《華嚴經》卷七五釋迦瞿波女自述前生曾為居士女妙德,極其愛戀行菩薩道的威德主太子(釋迦佛前身),情願為愛情受一切苦、捨棄一切,不求豪富及五欲樂,只願與所愛者共同修行,釋迦瞿波女因此愛情,滿足所願,生多功德,偈云:
雖以愛染心,供養彼佛子,
二百五十劫,不墮三惡趣。
這是對菩薩行者及其菩提心的愛情,即便摻雜染心,也是一種修行了,其功德比嚴持五戒還要大得多。
三、佛教對結婚條件的觀點
在婚姻的條件上,佛教強調尊重當事人的意志,明確反對將自己的信仰強加於婚姻,主張佛教徒可以與不信仰佛教的人士通婚。佛教主張眾生平等,反對種族和階級歧視。在佛教看來,婚姻的基礎應當是當事者的感情,而不
是宗教信仰。在早期佛典中,曾經多次記載佛教徒與非佛教徒結婚的故事。《根本目得伽》卷七、八記載,一位佛教徒的妹妹嫁給了一位激烈反佛的裸體外道,並最終感化了他。《增一阿含經》卷二十二《須陀品》之三記載,優婆姨須摩提嫁給了外道,後來這個外道皈依了佛教。
佛教認為,欲結為夫妻的男女,必須是在人格獨立的基礎上,通過相互了解,達到志趣相投,建立深厚的感情後,雙方一致同意結為夫妻的一種行為,反對包辦、買賣或有其他圖謀的婚姻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