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匯股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之上市公告書

2020-12-12 騰訊網

寧波博匯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 Bohui Chemical Technology Co., Ltd

       寧波石化經濟技術開發區泰興路 199 號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書

             保薦機構(主承銷商)

         (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 1508 號)

                  二〇二〇年六月

                                  特別提示

    本公司股票將於 2020 年 6 月 30 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本公司提醒

投資者應充分了解股票市場風險及本公司披露的風險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

目跟風「炒新」,應當審慎決策、理性投資。

    如無特別說明,本上市公告書中的簡稱或名詞的釋義與本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

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招股說明書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書中部分合計數與各加數直接

相加之和在尾數上存在差異,這些差異是由於四捨五入所致。

                                      1

                           第一節 重要聲明與提示

    寧波博匯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匯股份」、「發行人」、「公

司」 或「本公司」)股票將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市場上市,該市場具有較高

的投資風險。創業板公司具有業績不穩定、經營風險高、退市風險大等特點,投資

者面臨較大的市場風險。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創業板市場的投資風險及本公司所披

露的風險因素,審慎做出投資決定。

    本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上市公告書的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承諾上市公告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承擔個別

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深圳證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機關對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關事項的意見,均不表

明對本公司的任何保證。

    本公司提醒廣大投資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書未涉及的有關內容,請投資者查

閱刊載於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網站:巨潮資訊網(網址 www.cninfo.com.cn)、

中 證 網 ( www.cs.com.cn ) 、 中 國 證 券 網 ( www.cnstock.com ) 、 證 券 時 報 網

(www.stcn.com)、證券日報網(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說明書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中介機構等就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諾及說明如下:

      一、本次發行前股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願鎖定股份、

延長鎖定期限以及相關股東持股及減持意向等承諾

    (一)本次發行前股東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東對所持股份自願鎖定的承諾

                                            2

    本公司發行前股東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證

券交易所等機構的監管規定對所持股份做出的鎖定承諾期限如下所示,實際鎖定期

限按照孰長原則執行。

    公司控股股東文魁集團就其股份鎖定情況出具如下承諾:(1)本公司自博匯

股份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

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博匯股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博匯股

份回購該部分股份,若因博匯股份進行權益分派等導致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發生

變化的,本公司仍將遵守上述承諾;(2)所持博匯股份股票在鎖定期滿後兩年內

減持的,減持價格不低於發行價(如遇到除權除息事項,發行價將相應進行調整,

下同),博匯股份上市後 6 個月內如博匯股份股票連續 20 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

於發行價,或者上市後 6 個月期末(2020 年 12 月 30 日)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本公

司持有博匯股份股票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 6 個月。

    公司實際控制人金碧華、夏亞萍就其股份鎖定情況出具如下承諾:(1)本人

自博匯股份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博匯股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博

匯股份回購該部分股份,若因博匯股份進行權益分派等導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發

生變化的,本人仍將遵守上述承諾;(2)所持博匯股份股票在鎖定期滿後兩年內

減持的,減持價格不低於發行價(如遇到除權除息事項,發行價將相應進行調整,

下同)。博匯股份上市後 6 個月內如博匯股份股票連續 20 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

於發行價,或者上市後 6 個月期末(2020 年 12 月 30 日)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本人

間接持有博匯股份股票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 6 個月;(3)如因自身經濟需求和實

際情況需要進行減持的,在鎖定期滿後的兩年內和在博匯股份任職期間內,本人每

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本人所直接和間接持有博匯股份股份總數的 25%,且減持不影

響實際控制人的地位。離職後半年內不轉讓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博匯股份股票。

如本人在博匯股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個月內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

之日起十八個月內不轉讓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博匯股份的股份;在首次公開發行股

                                       3

票上市之日起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之間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二個月

內不轉讓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博匯股份的股份。擬轉讓所持博匯股份股票前,將在

減持前 3 個交易日通過博匯股份公告減持意向。如違背上述承諾減持股票,相關減

持股票收益歸博匯股份所有。(4)本人承諾不因職務變更、離職而免除上述承諾

的履行義務。

    關聯方股東金月明就其股份鎖定情況出具如下承諾:(1)本人自博匯股份股

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間接持有的博匯股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博匯股份回購該

部分股份,若因博匯股份進行權益分派等導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發生變化的,本

人仍將遵守上述承諾;(2)所持博匯股份股票在鎖定期滿後兩年內減持的,減持

價格不低於發行價(如遇到除權除息事項,發行價將相應進行調整,下同),博匯

股份上市後 6 個月內如博匯股份股票連續 20 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行價,或

者上市後 6 個月期末(2020 年 12 月 30 日)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本人持有博匯股份

股票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 6 個月。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洪淼松就其股份鎖定情況出具如下承諾:(1)本

人自博匯股份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博匯股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博

匯股份回購該部分股份,若因博匯股份進行權益分派等導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發

生變化的,本人仍將遵守上述承諾;(2)所持博匯股份股票在鎖定期滿後兩年內

減持的,減持價格不低於發行價(如遇到除權除息事項,發行價將相應進行調整,

下同);(3)博匯股份上市後 6 個月內如博匯股份股票連續 20 個交易日的收盤價

均低於發行價,或者上市後 6 個月期末(2020 年 12 月 30 日)收盤價低於發行價,

本人持有博匯股份股票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 6 個月。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王律、尤丹紅、項美嬌就其股份鎖定情況

出具如下承諾:(1)本人自博匯股份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個月

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博匯股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

                                       4

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博匯股份回購該部分股份,若因博匯股份進行權益分派等導

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發生變化的,本人仍將遵守上述承諾;(2)所持博匯股份

股票在鎖定期滿後兩年內減持的,減持價格不低於發行價(如遇到除權除息事項,

發行價將相應進行調整,下同);(3)博匯股份上市後 6 個月內如博匯股份股票

連續 20 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行價,或者上市後 6 個月期末(2020 年 12 月

30 日)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本人持有博匯股份股票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 6 個月;(4)

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所持有博匯股份股份總數的 25%;(5)離職

後半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博匯股份股份;如本人在博匯股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六個月內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八個月內不轉讓本人直接或間

接持有博匯股份的股份;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之

間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轉讓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博匯股份

的股份。

    其他股東的限售安排: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其他股東持有

的公司本次發行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個

月內不得轉讓。

    (二)關於主要股東持股及減持意向的承諾

    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出具的關於持股意向及減持股份意向的承諾

    公司控股股東文魁集團就持股意向及減持意向承諾如下:

    1、本公司擬長期持有博匯股份股票。

    2、如果在鎖定期滿的兩年內,本公司擬減持股票的,將認真遵守證監會、交

易所關於股東減持的相關規定,結合博匯股份穩定股價、開展經營、資本運作的需

要,審慎制定股票減持計劃,在股票鎖定期滿後逐步減持,本公司持有的博匯股份

股票每年減持最高比例為本公司所持博匯股份的 25%。

    3、本公司減持博匯股份股票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具體方式

包括但不限於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協議轉讓方式等。

                                        5

    4、本公司減持博匯股份股票前,應提前三個交易日予以公告,並按照證券交

易所的規則及時、準確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自鎖定期屆滿後,本公司採取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發行人股票的,在任意連

續 90 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超過發行人股份總數的 1%;採取大宗交易方式的,

在任意連續 90 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超過發行人股份總數的 2%;通過協議轉讓

方式減持股份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股份總數的 5%;

    本公司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賣出的 15

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

    5、如果在鎖定期滿後兩年內,本公司擬減持股票的,減持價格不低於發行價。

    6、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諾,則相關減持股票收益歸博匯股份所有。

    本公司減持公司股份時,將嚴格遵守《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

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

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實施。若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在本公司減持公司股份

前有其他規定的,則本公司承諾將嚴格遵守本公司減持公司股份時有效的規定實施

減持。

    公司實際控制人金碧華、夏亞萍就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博匯股份股票作出持股

意向及減持意向承諾如下:

    1、本人擬長期持有博匯股份股票;

    2、如果在鎖定期滿的兩年內,本人擬減持股票的,將認真遵守證監會、交易

所關於股東減持的相關規定,結合博匯股份穩定股價、開展經營、資本運作的需要,

審慎制定股票減持計劃,在股票鎖定期滿後逐步減持,本人持有的博匯股份股票每

年減持最高比例為本人所持博匯股份的 25%。

    3、本人減持博匯股份股票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具體方式包

括但不限於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協議轉讓方式等;

    4、本人減持博匯股份股票前,應提前三個交易日予以公告,並按照證券交易

所的規則及時、準確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6

    自鎖定期屆滿後,本人採取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發行人股票的,在任意連續

90 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超過發行人股份總數的 1%;採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

任意連續 90 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超過發行人股份總數的 2%;通過協議轉讓方

式減持股份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股份總數的 5%;

    本人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賣出的 15 個

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

    5、如果在鎖定期滿後兩年內,本人擬減持股票的,減持價格不低於發行價;

    6、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諾,則相關減持股票收益歸博匯股份所有。

    本人減持公司股份時,將嚴格遵守《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

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

細則》的相關規定實施。若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在本人減持公司股份前有

其他規定的,則本人承諾將嚴格遵守本人減持公司股份時有效的規定實施減持。

    2、其他持股 5%以上股東出具的關於持股意向及減持股份意向的承諾

    公司持股比例 5%以上股東洪淼松就持股意向及減持意向承諾如下:

    1、本人擬長期持有博匯股份股票。

    2、如果在鎖定期滿的兩年內,本人擬減持股票的,將認真遵守中國證監會、

交易所關於股東減持的相關規定,結合博匯股份穩定股價、開展經營、資本運作的

需要,審慎制定股票減持計劃,在股票鎖定期滿後逐步減持,本人持有的博匯股份

股票每年減持最高比例為所持公司股份的 100%。

    3、本人減持博匯股份股票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具體方式包

括但不限於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協議轉讓方式等。

    4、本人減持博匯股份股票前,應提前三個交易日予以公告,並按照證券交易

所的規則及時、準確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自鎖定期屆滿後,本人採取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發行人股票的,在任意連續

90 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超過發行人股份總數的 1%;採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

                                      7

任意連續 90 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超過發行人股份總數的 2%;通過協議轉讓方

式減持股份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股份總數的 5%;

     本人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賣出的 15 個

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

     5、如果在鎖定期滿後兩年內,本人擬減持股票的,減持價格不低於發行價;

     6、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諾,則相關減持收益歸博匯股份所有。

     本人減持公司股份時,將嚴格遵守《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

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

細則》的相關規定實施。若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在本人減持公司股份前有

其他規定的,則本人承諾將嚴格遵守本人減持公司股份時有效的規定實施減持。

     3、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持股意向及減持意向承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王律、尤丹紅、項美嬌就持股意向及減持

意向承諾如下:

     本人擬長期持有公司股票。本人減持公司股份時,將嚴格遵守《上市公司股東、

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

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實施。若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

在本人減持公司股份前有其他規定的,則本人承諾將嚴格遵守本人減持公司股份時

有效的規定實施減持。

      二、關於穩定股價的承諾

     為強化公司及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誠信義務,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經公司第

二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並經 2018 年第六次臨時股東大會表決,通過了《關

於公司股票上市後股票價格穩定措施的議案》,議案於公司完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並在創業板上市後生效,有效期 36 個月,具體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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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啟動穩定股價措施的條件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後 36 個月內,如公司股票連續 20 個交易日的收

盤價均低於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最近一期審計基準日後,因利潤分

配、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增發、配股等情況導致公司淨資產或股份總數出現變化

的,每股淨資產相應進行調整,下同),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在符合證券監

管部門及證券交易所關於股份回購、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公

司及相關主體將採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項或多項穩定公司股價:(1)公司回購公司

股票;(2)公司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

股票;(4)其他證券監管部門認可的方式。

    (二)穩定股價措施啟動程序

    公司董事會將在公司股票價格觸發啟動股價穩定措施條件之日起的 5 個交易日

內製訂或要求公司控股股東提出穩定公司股價具體方案,並在履行完畢相關內部決

策程序和外部審批/備案程序(如需)後實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

告。公司穩定股價措施實施完畢及承諾履行完畢之日起 2 個交易日內,公司應將穩

定股價措施實施情況予以公告。

    (三)穩定股價方案的重啟與終止情形

    在公司實施具體穩定股價措施期間內,公司股票連續 10 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

高於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已公告的穩定股價方案終止執行。自股價

穩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3 個月內股價穩定方案終止的條件仍未能實現,或出現穩定股

價措施終止後如再次觸發穩定股價措施啟動條件的情況,則重新啟動穩定股價措

施,但如啟動條件在控股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增持計劃後 3 個月內再次

發生的,則免除上述人員的增持義務,公司直接採取回購股份及其他措施穩定股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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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司實施具體穩定股價措施期間內或者重新啟動穩定股價措施期間,若繼續

回購或增持公司股票將導致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則視為本次穩定股價措

施實施完畢及承諾履行完畢,穩定股價方案終止執行。

    (四)穩定股價具體措施和承諾約束措施

    1、公司回購股票

    在觸發啟動股價穩定措施條件之日後 5 個交易日內,公司董事會將綜合考慮公

司經營發展情況、公司所處行業情況、公司現金流量情況等因素的基礎上決定是否

啟動股份回購併制定股份回購計劃,並在 30 個交易日內召開股東大會,對股份回

購計劃中有關回購股份的數量、價格、方式、權限及終止條件等進行審議,在形成

決議後及時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回購股份的價格原則上不超過

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回購股份數量不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 2%,回購後

公司的股權分布應當符合上市條件,回購行為及信息披露、回購後的股份處置應當

符合《公司法》、《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若公司董事會未

履行相關公告義務、未制定股份回購計劃並召開股東大會審議,公司將暫停向未履

行承諾的董事發放薪酬或津貼,直至其履行相關承諾為止。

    公司全體董事同時承諾,在公司就回購股份事宜召開的董事會上,對公司承諾

的回購公司股票方案的相關決議投贊成票。

    公司控股股東文魁集團同時承諾,在公司就回購股份事宜召開的股東大會上,

對公司承諾的回購公司股票方案的相關決議投贊成票。

    2、公司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東文魁集團承諾:將在觸發穩定股價措施條件之日起的 5 個交易日

內,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體計劃書面通知公司並由公司進行公告,並在公司公告

之日起 3 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公司股票

價格原則上不高於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增持金額累計不少於上一會

                                     10

計年度自公司獲得的現金分紅,公司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票完成後的六個月內將不

出售所增持的公司股票,增持完成後公司的股權分布應當符合上市條件,增持股份

行為及信息披露應當符合《公司法》、《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

定。

    如公司控股股東文魁集團未能履行穩定公司股價的承諾,則公司自股價穩定方

案公告或應當公告之日起 3 個月屆滿後扣減對公司控股股東文魁集團的現金分紅,

直至累計扣減金額達到應履行穩定股價義務的上一會計年度從公司已取得的現金

分紅,該等扣減金額歸公司所有;如因其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義務造成公司、投資

者損失的,文魁集團將依法賠償公司、投資者損失。

    3、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領取薪酬和/或直接或間接獲取現金分紅的董事和全體高級管理人員承

諾:將在觸發穩定股價措施條件之日起的 5 個交易日內,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體

計劃書面通知公司並由公司進行公告,並在公司公告之日起 3 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

所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公司股票價格原則上不高於公司最近一

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各自累計增持金額不少於該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上一年

度從公司實際領取薪酬(稅後)和直接或間接獲取現金分紅(如有)總額的三分之

一,增持公司股票完成後的六個月內將不出售所增持的公司股票,增持後公司的股

權分布應當符合上市條件,增持公司股票行為及信息披露應當符合《公司法》、《證

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對於未來新聘的在公司領取薪酬和或直接或間接獲取現金分紅董事、未來新聘

的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將在其作出承諾履行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時董事、

高級管理人員已作出的相應承諾要求後,方可聘任。

    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能履行穩定公司股價的承諾,則公司自股價穩定方案

公告或應當公告之日起 3 個月屆滿後扣減相關當事人每月薪酬的三分之一併扣減現

金分紅(如有),直至累計扣減金額達到應履行穩定股價義務的上一會計年度從公

                                      11

司已取得薪酬(稅後)和現金分紅(如有)總額的三分之一,該等扣減金額歸公司

所有;如因其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義務造成公司、投資者損失的,該等董事及高級

管理人員將依法賠償公司、投資者損失。

     三、股份回購、依法承擔賠償或者補償責任的承諾

    (一)發行人的承諾

    寧波博匯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諾:

    「招股說明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

性、完整性、及時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如招股說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被中國證監會或其他有權部門認定存在虛假記

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

實質影響的,發行人將依法回購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證券主管部門或司法機

關認定發行人招股說明書存在本款前述違法違規情形之日起的 30 個交易日內,發

行人將召開董事會制訂並公告回購新股的回購計劃,包括回購股票數量、價格區間、

完成時間等信息,新股回購計劃還應經發行人股東大會批准。發行人在股票回購義

務觸發之日起 6 個月(「回購期」)內以市場價格完成回購,且股票回購價格不低

於發行價加上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銀行存款基準利率所對應利息;期間

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等除權除息事項,回購底價相應

進行調整。

    如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若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致使投資者在證券發行和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發行人將根據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

賠償投資者損失。

    公司將確保以後新擔任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按照和現有董事、監事和

高級管理人員作出的公開承諾履行相關義務。」

    (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承諾

                                       12

    1、公司控股股東文魁集團承諾

    「招股說明書若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博匯股份是否

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博匯股份及本公司將依法回購首

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以及已轉讓的原限售股份。

    如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若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致使投資者在證券發行和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本公司將根據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

賠償投資者損失。」

    2、公司實際控制人金碧華、夏亞萍夫婦承諾

    「如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致使投資者在證券發行和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本人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相

關違法事實被中國證監會或其他有權部門認定後,本人將本著簡化程序、積極協商、

先行賠付、切實保障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利益的原則,自行並督促其他責任方

按照投資者直接遭受的、可測算的經濟損失選擇與投資者和解、通過第三方與投資

者調解及設立投資者賠償基金等方式積極賠償投資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

    (三)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承諾

    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

    「招股說明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

性、完整性、及時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如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

使投資者在證券發行和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本人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相關

違法事實被中國證監會或其他有權部門認定後,本人將本著簡化程序、積極協商、

先行賠付、切實保障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利益的原則,自行並督促其他責任方

按照投資者直接遭受的、可測算的經濟損失選擇與投資者和解、通過第三方與投資

者調解及設立投資者賠償基金等方式積極賠償投資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

                                     13

    (四)中介機構承諾

    1、保薦機構光大證券承諾:

    「如因光大證券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製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先行賠償投資者損失。」

    2、發行人律師錦天城承諾:

    「本所已嚴格履行法定職責,按照律師行業的業務標準和執業規範,對寧波博

匯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所涉相關法律問題進行了核查驗證,確保出

具的文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如因本所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出具的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

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所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有權獲得賠償的投資

者資格、投資者損失的範圍認定、賠償主體之間的責任劃分和免責事由按照《證券

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

定》(法釋[2003]2 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如相關法律法規和

司法解釋相應修訂,則按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執行。本所承諾將嚴格按

生效司法文書所認定的賠償方式和賠償金額進行賠償,確保投資者合法權益得到有

效保護。」

    3、申報會計師立信所承諾:

    「如承諾人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承諾人將根據中國證監會或人民

法院等有權部門的最終處理決定或生效判決,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四、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的措施及承諾

    (一)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的措施

                                      14

    1、加大研發力度,提升核心競爭力

    公司經過十多年的技術研發和產品生產,整體競爭能力不斷增強,已經具備了

全面的創新能力,培養了一大批高素質科研人員,目前擁有多項專利。公司十分注

重人才培養,根據員工的特點和崗位需求,制定了全方位的員工培訓體系,全面提

升員工的專業知識、工作技能和創新能力,並且努力為技術骨幹創造對外交流和學

習的機會,讓員工與公司共同成長。未來公司將在現有科研成果的基礎上,進一步

鞏固芳烴類產品優勢地位,同時加強環保芳烴產品的投入。通過擴大產品系列,增

加產品的技術含量,提高產品質量,使公司在市場中以高技術、高質量、高性價比

獲得競爭優勢,提升經營業績。

    2、提高公司日常運行效率,降低運營成本

    公司將不斷優化、持續改進公司業務流程,提高日常運營效率。同時,通過不

斷提升公司供應鏈管理水平,實現採購成本優化;通過不斷提升製造技術水平,優

化產品製造成本,提高公司的製造水平和生產管理水平。同時,公司將對市場反應

機制進行改進完善,使信息反饋速度更快、執行力更強,提高公司員工的工作效率。

另一方面,公司將通過精簡管理層級,優化管理組織架構,提高管理效率,降低運

營成本。

    3、加強募集資金管理,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率

    為規範公司募集資金的使用與管理,確保募集資金的使用規範、安全、高效,

公司制定並完善了《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募集資金的專戶存儲、使用、用途變

更、管理與監督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為保障公司規範、有效使用募集資金,本次公

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到位後,公司董事會將持續監督公司對募集資金進行專項存

儲、保障募集資金用於指定的投資項目、定期對募集資金進行內部審計、配合監管

銀行和保薦機構對募集資金使用的檢查和監督,以保證募集資金合理規範使用,合

理防範募集資金使用風險。

                                      15

    4、加快募集資金的使用進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公司董事會已對本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可行性進行了充分論證,項目符合行

業發展趨勢及公司未來整體戰略發展方向。通過本次發行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實

施,有利於進一步做強公司主營業務,加強公司的抗風險能力和盈利能力。公司首

次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到帳後,公司將配置內部各項資源,加快募集資金的使用

進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爭取早日實現預期效益。

    5、進一步完善利潤分配政策,優化投資者回報機制

    公司擬根據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落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3 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訂)》的相關規定,進

一步完善利潤分配製度,強化投資者回報機制,確保公司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利

益得到保護。同時,公司將進一步細化有關利潤分配決策程序和分配政策條款,增

強現金分紅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建立健全有效的股東回報機制。重視對投資者的

合理回報,保持利潤分配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

    (二)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的承諾

    1、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相關承諾

    公司控股股東文魁集團、實際控制人金碧華、夏亞萍承諾:「針對本次首次公

開發行攤薄即期回報的風險,作為填補回報措施相關責任主體之一,承諾不越權幹

預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不侵佔公司利益。若違反上述承諾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諾,同

意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等證券監管機構按照其制定或發布的有關規定、規

則作出相關處罰或採取相關管理措施。」

    2、公司全體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於公司本次發行攤薄即期回報作出的承諾

                                       16

    公司全體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對公司填補回報措施

能夠得到切實履行作出如下承諾:

    「1、本人承諾不無償或以不公平條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輸送利益,也不採

用其他方式損害博匯股份利益;

    2、本人承諾對個人的職務消費行為進行約束;

    3、本人承諾不動用博匯股份資產從事與其履行職責無關的投資、消費活動;

    4、本人承諾由董事會或薪酬委員會制定的薪酬制度與博匯股份填補回報措施

的執行情況相掛鈎;

    5、本人承諾擬公布的博匯股份股權激勵的行權條件與博匯股份填補回報措施

的執行情況相掛鈎;

    6、本承諾出具日後至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實施完畢前,若中國證監會作出關於

填補回報措施及其承諾的其他新的監管規定,且上述承諾不能滿足中國證監會該等

規定時,本人承諾屆時將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最新規定出具補充承諾。

    若本人違反該等承諾,給公司或者股東造成損失的,本人願意:(1)在股東

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公開作出解釋並道歉;(2)依法承擔對公司和股東的

補償責任;(3)無條件接受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等監管機構按照其指定或發布的

有關規定、規則對本人作出的處罰或採取的相關監管措施。」

     五、本次發行股票前滾存利潤分配方案和本次發行上市後的

利潤分配政策

    經公司 2018 年 9 月 26 日召開的 2018 年第六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自相關議

案通過之日起至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公司可根據實際需要決定是否向股東進行利

潤分配;本次發行完成後,公司發行前剩餘的全部滾存未分配利潤由本次發行後的

新、老股東共享。

                                      17

    根據《公司章程(草案)》的規定,本次發行上市後,公司執行如下股利分配

政策:

    (一)利潤分配原則:公司實行持續、穩定的利潤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潤分配

政策應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回報併兼顧公司的可持續發展。

    (二)利潤分配形式和期間間隔:公司採取現金、股票或者現金與股票相結合

或法律許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現金分紅的條件下,公司應當優先採取現

金分紅的方式進行利潤分配。公司一般情況下每年度進行一次利潤分配,但在有條

件的情況下,公司可根據當期經營利潤和現金流情況進行中期現金分紅。

    (三)現金分紅的條件和最低比例: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利潤

分配條件時,公司每年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應當不少於當年實現的可供分配利潤

的 10%。董事會將根據公司當年經營的具體情況及未來正常經營發展的需要,確定

當年具體現金分紅比例。若公司當年盈利,但董事會未做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或利

潤分配預案中的現金分紅比例低於前述比例的,則應按照規定履行相應的程序和披

露義務。

    (四)差異化的現金分紅政策:公司董事會應當綜合考慮所處行業特點、發展

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區分下列情

形,並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提出差異化的現金分紅政策:

    1、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無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

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佔比例最低應達到 80%;

    2、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

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佔比例最低應達到 40%;

    3、公司發展階段屬成長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

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佔比例最低應達到 20%。

    公司發展階段不易區分但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項規定處理。

    (五)發放股票股利的條件:若公司營業收入增長快速,並且董事會認為公司

股票價格與公司股本規模不匹配時,可以在滿足上述現金股利分配之餘,提出並實

                                     18

施股票股利分配預案。在確保足額現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

股利分配,由公司董事會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制定股票股利的分配預案。

    (六)利潤分配的決策機制和程序:公司在規劃期內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在

擬定每年的利潤分配方案時,需經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且獨立董事對此發表明確意

見後方能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股東大會對上述利潤分配方案進行審議前,公司應當

通過多種渠道主動與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充分聽取中小股東的意

見和訴求。

    董事會提交股東大會的利潤分配具體方案,應經董事會全體董事 2/3 以上表決

通過,並經全體獨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獨立董事應當對利潤分配具體方

案發表獨立意見。

    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擬定的利潤分配具體方案進行審議,並經監事會全體監事

半數以上表決通過。

    股東大會對現金分紅具體方案進行審議時,應當通過多種渠道主動與股東特別

是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充分聽取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並及時答覆中小股

東關心的問題。

    公司當年盈利,但董事會未做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或利潤分配預案中的現金

分紅比例低於第(三)項規定的比例的,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於分配

的資金用途,經獨立董事認可後方能提交董事會審議,獨立董事及監事會應發表意

見。經董事會、監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批准。股東大會審議時應提供

網絡投票系統進行表決,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七)調整利潤分配政策的決策機制和程序:公司根據行業監管政策、自身經

營情況、投資規劃和長期發展的需要,或者根據外部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而確需

調整利潤分配政策的,調整後的利潤分配政策不得違反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

有關規定,有關調整利潤分配政策議案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狀況和中國證監會的

有關規定擬定,獨立董事、監事會應當發表獨立意見,經董事會、監事會審議通過

                                     19

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決定,股東大會審議時應提供網絡投票系統進行表決,並經出

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八)存在股東違規佔用公司資金情況的,公司應當扣減該股東分配的現金紅

利,以償還其佔用的資金。

    公司 2018 年第六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寧波博匯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上市後三年分紅回報規劃》。

     六、避免同業競爭和減少關聯交易的承諾

    (一)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

    1、控股股東的承諾

    為避免與本公司在未來發生同業競爭,維護本公司全體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

的利益,公司控股股東文魁集團出具了《關於避免從事同業競爭的承諾函》,承諾:

    「(1)本公司以及本公司參與投資的控股企業和參股企業及其下屬企業目前

沒有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從事與博匯股份及博匯股份的控股企業的主營業務構

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競爭關係的業務或活動。

    (2)本公司將不在中國境內外直接或間接從事或參與任何在商業上對博匯股

份構成競爭的業務及活動或擁有與博匯股份存在競爭關係的任何經濟實體、機構、

經濟組織的權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該經濟實體、機構、經濟組織的控制權。

    (3)對博匯股份已進行建設或擬投資興建的項目,本公司將在投資方向與項

目選擇上避免與博匯股份相同或相似。

    (4)本公司籤署本承諾書的行為已取得本公司權力機關的同意,亦已取得本

公司控制的企業的權力機關同意,因而本公司籤署本承諾書的行為代表本公司和本

公司控制的企業的真實意思。

    (5)本承諾書所載的每一項承諾均為可獨立執行之承諾。任何一項承諾若被

視為無效或終止將不影響其他各項承諾的有效性;若因違反上述承諾而所獲的利益

                                     20

及權益將歸寧波博匯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業所有,並賠償因違反上述

承諾而給寧波博匯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業造成的一切損失、損害和開

支。」

    2、實際控制人的承諾

    為避免與本公司在未來發生同業競爭,維護本公司全體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

的利益,實際控制人金碧華、夏亞萍夫婦出具了《關於避免從事同業競爭的承諾函》,

承諾:

    「(1)本人目前未直接或間接從事與博匯股份存在同業競爭的業務及活動;

本人的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滿 18 周歲的子女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目前均未直接或間接從事與博匯股份存在

同業競爭的業務及活動。

    (2)本人願意促使本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將來不直接或通過其他任何方

式間接從事構成與博匯股份業務有同業競爭的經營活動。

    (3)本人將不在中國境內外直接或間接從事或參與任何在商業上對博匯股份

構成競爭的業務及活動或擁有與博匯股份存在競爭關係的任何經濟實體、機構、經

濟組織的權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該經濟實體、機構、經濟組織的控制權;或

在該經濟實體、機構、經濟組織中擔任高級管理人員或核心技術人員。

    (4)未來如有在博匯股份經營範圍內相關業務的商業機會,本人將介紹給博

匯股份;對博匯股份已進行建設或擬投資興建的項目,本人將在投資方向與項目選

擇上避免與博匯股份相同或相似。

    (5)如未來本人所控制的企業擬進行與博匯股份相同或相似的經營業務,本

人將行使否決權,避免與博匯股份相同或相似,不與博匯股份發生同業競爭,以維

護博匯股份的利益。

    (6)本人在擔任博匯股份董事期間及辭去公司職務後六個月內,本承諾為有

效之承諾。

                                      21

    (7)本人願意承擔因違反上述承諾而給博匯股份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二)減少關聯交易的承諾

    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於減少關聯交易的承諾

    公司控股股東文魁集團、實際控制人金碧華、夏亞萍作出了《關於減少和規範

關聯交易的承諾函》,承諾如下:

    「1、本人/本企業不利用股東地位及與博匯股份之間的關聯關係損害博匯股份

利益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不會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佔用博匯股份的資金或其他資

產。確保公司的業務獨立、資產完整、人員獨立、財務獨立,以避免、減少不必要

的關聯交易;

    2、對於無法避免的關聯交易,將嚴格按照市場公開、公平、公允的原則,參

照市場通行的標準,確定交易價格,並依法籤訂關聯交易合同;

    3、嚴格遵守公司章程和監管部門相關規定,履行關聯股東及關聯董事迴避表

決程序及獨立董事獨立發表關聯交易意見程序,確保關聯交易程序合法,關聯交易

結果公平、合理;

    4、嚴格遵守有關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規則。

    5、若違反上述承諾,本人/本企業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由此

給博匯股份及其他股東造成的全部損失。」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關於減少關聯交易的承諾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洪淼松承諾如下:

    「1、本人不利用股東地位及與博匯股份之間的關聯關係損害博匯股份利益和

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不會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佔用博匯股份的資金或其他資產。確

保公司的業務獨立、資產完整、人員獨立、財務獨立,以避免、減少不必要的關聯

交易;

                                     22

    2、對於無法避免的關聯交易,將嚴格按照市場公開、公平、公允的原則,參

照市場通行的標準,確定交易價格,並依法籤訂關聯交易合同;

    3、嚴格遵守公司章程和監管部門相關規定,履行關聯股東及關聯董事迴避表

決程序及獨立董事獨立發表關聯交易意見程序,確保關聯交易程序合法,關聯交易

結果公平、合理;

    4、嚴格遵守有關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規則。

    5、若違反上述承諾,本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由此給博匯

股份及其他股東造成的全部損失。」

     七、責任主體未能履行承諾時的約束措施

    (一)公司未履行承諾時的約束措施

    針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過程中所作出的各項承諾之履行事宜,

博匯股份承諾:

    「本公司將嚴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時所作出的

所有公開承諾事項,積極接受社會監督。

    如本公司違反就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時所作出的一項或多項公

開承諾,應接受如下約束措施,直至該等承諾或替代措施實施完畢。

    1、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披露媒體上公開說明未履行的具體原因並

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

    2、不得進行公開再融資。因被強制執行、上市公司重組、為履行保護投資者

利益等必須轉股的情形除外;

    3、對公司該等未履行承諾的行為負有責任的股東暫停分配利潤;

    4、對公司該等未履行承諾的行為負有個人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停發薪酬或津貼;

    5、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公司將向投資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3

    6、如本公司就未能履行特定承諾事項作出另行約束措施的,應從嚴從重履行

相關約束措施。」

    (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未履行承諾時的約束措施

    針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過程中所作出的各項承諾之履行事宜,

文魁集團、金碧華、夏亞萍承諾:

    「本人/本公司將嚴格履行博匯股份就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

所作出的所有公開承諾事項,積極接受社會監督。

    如本人/本公司違反就博匯股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時所作出的

一項或多項公開承諾,應接受如下約束措施,直至該等承諾或替代措施實施完畢。

    1、在博匯股份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披露媒體上公開說明未履行的具

體原因並向其他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

    2、不得轉讓博匯股份股票。因被強制執行、上市公司重組、為履行保護投資

者利益等必須轉股的情形除外;

    3、暫不領取博匯股份分配利潤中歸屬於本人/本公司的部分;

    4、如因未履行相關承諾事項而獲得收益的,所獲收益歸博匯股份所有,並在

獲得收益的五個工作日內將所獲收益支付給博匯股份指定帳戶;

    5、如因未履行相關承諾而給博匯股份、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博匯股

份、投資者損失;

    6、如本人/本公司就未能履行特定承諾事項作出另行約束措施的,應從嚴從重

履行相關約束措施。」

    (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履行承諾的約束措施

    為保證公司嚴格履行博匯股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招股說明書

中披露的相關承諾事項,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承諾如下:

                                     24

    「本人將嚴格履行博匯股份就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所作出

的所有公開承諾事項,積極接受社會監督。

    如本人違反就博匯股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時所作出的一項或

多項公開承諾,應接受如下約束措施,直至該等承諾或替代措施實施完畢。

    1、在博匯股份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披露媒體上公開說明未履行的具

體原因並向其他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

    2、暫不領取博匯股份應支付的薪酬或者津貼;

    3、如因未履行相關承諾事項而獲得收益的,所獲收益歸博匯股份所有,並在

獲得收益的五個工作日內將所獲收益支付給博匯股份指定帳戶;

    4、如因未履行相關承諾而給博匯股份、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博匯股

份、投資者損失;

    5、如本人就未能履行特定承諾事項作出另行約束措施的,應從嚴從重履行相

關約束措施。」

                                     25

                          第二節 股票上市情況

     一、公司股票發行上市審批情況

    本上市公告書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

市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書內容

與格式指引》而編制,旨在向投資者提供有關寧波博匯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基本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20]349 號」文核准,本公司公開發行

股票不超過 2,600.00 萬股。本次發行採用網下向符合條件的投資者詢價配售(以下

簡稱「網下發行」)和網上向持有深圳市場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託憑證市值

的社會公眾投資者定價發行(以下簡稱「網上發行」)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不進行

老股轉讓。其中:網下發行 260 萬股,佔本次發行總量的 10%,網上發行 2,340 萬

股,佔本次發行總量的 90%,發行價格為 16.26 元/股。

    經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寧波博匯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普通股股票在

創業板上市的通知》(深證上[2020]553 號)同意,本公司發行的人民幣普通股股票

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股票簡稱「博匯股份」,股票代碼「300839」。本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的 2,600.00 萬股股票將於 2020 年 6 月 30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發行招股說明書及相關備查文件已在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披

露,故與其重複的內容不再重述,敬請投資者查閱上述內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況

    1、上市地點:深圳證券交易所

    2、上市時間:2020 年 6 月 30 日

                                       26

       3、股票簡稱:博匯股份

       4、股票代碼:300839

       5、首次公開發行後總股本:10,400 萬股

       6、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2,600 萬股,本次發行不設老股轉讓,全部為公開

發行新股。

       7、發行前股東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

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個

月內不得轉讓。

       8、發行前股東對所持股份自願鎖定的承諾:

       發行前股東對所持股份自願鎖定的承諾請參見「第一節 重要聲明與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鎖定安排:無。

       10、本次上市的無流通限制及鎖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開發行的 2,600 萬股股

份無流通限制及鎖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時間:

                                                            佔首次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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