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券商中國
原標題:又有券商領債市罰單,什麼情況?承銷調查不審慎,中山證券被警示,這些券商也剛被罰
又見債券業務罰單。
曾是山東民企百強之一的金茂集團,近期迎來山東證監局的處罰。據了解,其發行的公司債「15金茂債」與「16金茂01」在2018年出現違約,兩隻債券在募集說明書及年報中未完整披露公司對外擔保情況。
承銷機構難辭其咎。「16金茂01」承銷機構中山證券因未審慎調查金茂集團關聯方及關聯關係、對外擔保等事項,同樣被山東證監局處罰。
今年以來,多隻債券違約爆雷,中介機構因此陷入泥淖。監管層調查發現相關機構受託管理責任不規範或盡職調查不充分,甚至向發行人違規發行債券提供幫助。中介機構履行「看門人」職責任重道遠。
未審慎調查,中山證券被罰
近期,山東證監局對金茂集團和相關人員進行處罰。稱經過調查發現,金茂集團未按規定在「15金茂債」「16金茂01」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2016年年報、2017年年報等定期報告中完整披露對外擔保情況,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四條的規定。
徐朋明作為金茂集團時任董事長、總經理,陳亮作為公司時任財務總監,崔奎書作為公司時任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相關規定。山東證監局決定對金茂集團及徐朋明、陳亮、崔奎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據了解,金茂集團曾是山東省大型民營企業,產業有鋁粉、化工、紡織等,一度拿到「山東民營企業100強」的榮譽。
2018年11月,金茂集團兩隻債券出現違約,「15金茂債」、「16金茂01」均未按期兌付。其中「16金茂01」發行規模5億元,發行期限為5(3+2)年,票面利率為6.97%,募集資金用於償還借款和補充流動資金。2019年金茂集團又被爆出新增債券違約事件,10億規模的「14魯金茂MTN001」未能按期足額償付。金茂集團已向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重整,法院已經裁定受理。
同日,山東證監局對中山證券發出罰單。證監局表示,作為「16金茂01」的承銷機構,中山證券未審慎調查金茂集團關聯方及關聯關係、對外擔保等事項。上述行為不符合《公司債券承銷業務盡職調查指引》(2015年)第五條、第十條第(四)項、第十一條第(四)項的相關要求,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七條的規定。
而徐麗君作為公司債券「16金茂01」項目負責人,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山東證監局決定對中山證券和徐麗君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這不是中山證券首次在債券業務上領罰單了。2019年10月,深圳證監局曾對公司發出警示函。深圳證監局認為,公司部分債券承銷項目存在盡職調查不充分、內核環節把關不嚴、防範利益衝突管理機制不到位、工作底稿留痕不完善等情形;部分資產證券化項目存在監督檢查基礎資產現金流不到位的情形。
債市「看門人」責任重大
近年來,債券風險事件屢屢出現,多家券商被發現在債券業務上存在多處違規,執業質量不高。
深圳一家券商債券人士表示,監管層一直以來在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管。「最常見的問題是盡職調查不充分;債券募資實際用途與募集說明書不一致。我們這些年一直加強對發行人償還能力的調查跟進工作,實地了解發行人經營情況,做好風險控制。」
多家中介機構因債券業務受罰。11月20日,上交所對招商證券發出監管警示函,稱公司作為華晨集團2017年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第二期)的受託管理人,未及時履行受託管理人信息披露職責,發行人於2020年陸續發生受到上交所通報批評的自律監管措施、未能按時清償到期債務、發生重大訴訟及有關資產被司法凍結、對重要子公司華晨中國汽車控股有限公司進行股權轉讓等重大事項,招商證券未按規定及時出具並披露臨時受託管理事務報告。
同時,招商證券未有效履行受託管理人信用風險管理職責,在債券存續期間未按照上交所相關規定及時、有效地對發行人的流動性風險和償債能力重大不利變化進行持續跟蹤監測、排查和預警,在本期債券出現重大償債風險時未及時調整債券風險分類。
11月18日,交易商協會對海通證券及其子公司啟動自律調查,原因是涉嫌為發行人違規發行債券提供幫助,以及涉嫌操縱市場等違規行為,涉及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和交易所市場公司債券。
9月10日,證監會對海通證券及韓麗、金天出具警示函,主要因為發現海通證券股份在保薦中國天楹可轉債過程中,存在兩個違規行為。一是海通證券對申請人及其子公司涉及重大訴訟標的金額佔申請人淨資產的比例計算錯誤,郵件發送與光碟報送的反饋回復關於該部分內容的表述前後不一致;二是海通證券對申請人淨資產收益率計算錯誤。
6月5日,安徽證監局對西部證券進行監管談話。證監局在進行專項檢查時發現,西部證券盡職調查過程中,對發行人對外擔保相關內部控制運行情況核查有效性不足,對發行人對外擔保信息披露準確性督促不到位。
4月30日,福建證監局對國泰君安發出警示函。認為國泰君安作為富貴鳥2014年公司債券的承銷機構和受託管理人,在盡職調查和受託管理過程中未嚴格遵守執業規範,未能勤勉盡責地履行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