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房屋的性質用途可依據房屋或土地權屬憑證確定(一)
裁判要點
一般而言,對於已經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築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若房屋權屬憑證未記載房屋性質,但是土地使用權證記載的用途為住宅用地,根據房地一致原則,房屋的法定用途應當是住宅。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賠 償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行賠申17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陳鳳榮,男,1964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荔華大道**。
法定代表人:吳文恩,該區人民政府區長。
再審申請人陳鳳榮訴被申請人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城廂區政府」)房屋拆遷行政賠償一案,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莆行初字第15號行政賠償判決:一、陳鳳榮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城廂區政府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給陳鳳榮房屋被拆各項貨幣補償金人民幣1277289.86元;
二、陳鳳榮選擇產權置換方式的,城廂區政府應支付給陳鳳榮房屋被拆各項貨幣補償金1276567元。根據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莆政綜[2011]52號《莆田市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城廂區霞林片區收儲地項目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批覆》的安置方案,即「拆一還一,差價互補」的原則,可選擇安置房總建築面積為361.43㎡,安置房價格按安置價3460元/㎡(另加層次差)計價,如因選房戶型原因超過361.43㎡,則超過面積在10%以內按優惠價3460元/㎡(另加層次差)計價,其餘超面積部分按4460元/㎡(另加層次差)計價。
具體依照《城廂區霞林片區收儲地項目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以下簡稱《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標準進行貨幣補差。陳鳳榮不服提起上訴後,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閩行賠終5號行政賠償判決:一、撤銷一審行政賠償判決;
二、城廂區政府應支付給陳鳳榮房屋賠償款1278616.3元,陳鳳榮可選擇安置房總建築面積為361.43㎡,安置房按3460元/㎡(另加層次差)計價,如因選房戶型原因超過361.43㎡,則超過面積在10%以內按優惠價3460元/㎡(另加層次差)計價,其餘超面積部分按4460元/㎡(另加層次差)計價,根據陳鳳榮選擇套房的面積、樓層,依照《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標準在交付安置房時進行貨幣補差;三、城廂區政府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陳鳳榮支付室內財產損失賠償款4萬元;四、駁回陳鳳榮其他訴訟請求。陳鳳榮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陳鳳榮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維持二審行政賠償判決第一項,撤銷二審行政賠償判決第二、三和四項,並依法重審,判決城廂區政府雙倍賠償損失計1891220元(直接財產損失629610元、停業損失216000元、精神賠償費10萬元)。陳鳳榮申請再審的主要事實和理由是:1.其擁有合法證照的店面被認定為住宅,證據不足,其91.58平米應按店面安置並賠償停業損失。2.《房產測量規範》是對房屋測量的常規性統一,並未涉及賠償的比例事項。按照35%的比例計算安置面積,沒有事實證據,也未經任何質證。3.其已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了證據,若該證據不被城廂區政府認可,城廂區政府應當承擔舉證責任。4.其要求支付精神撫慰金合理合情。
本院認為,被申請人城廂區政府強制拆除再審申請人陳鳳榮所有的房屋的行為已被生效判決確認違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再審申請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由於本案系在徵收過程中因強制拆除房屋所引發的賠償爭議,申請人所獲得的賠償應不低於其按照《補償安置方案》所獲得的補償利益。經二審法院釋明後,申請人在二審程序中確認選擇以產權安置方式予以賠償。但在按照《補償安置方案》計算賠償金額時,再審申請人對於房屋性質、建築面積、計算標準和屋內財產損失以及精神撫慰金等存在異議,本案爭議焦點即其主張能否成立。
關於房屋性質問題。一般而言,對於已經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築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本案中,涉案房屋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上明確記載其土地用途為住宅,再審申請人主張按照「店面」給予其安置,理由不能成立。同時,參照《福建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被徵收人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必須滿足「(一)被徵收房屋具有房屋權屬證明或者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合法建築;(二)被徵收房屋為非住宅用房;(三)有合法、有效的相關生產經營行政許可證照,且行政許可證照上載明的住所(營業場所)為被徵收房屋;(四)已辦理稅務登記並具有納稅憑證」條件。二審法院基於當地政策不予支持其該項主張,並無明顯不當。
關於房屋建築面積及計算標準問題。再審申請人主張其層高不足2.2米的閣樓和木夾層應按照100%的面積予以安置。經查,《補償安置方案》規定,地,地上建築物為房屋的照《房產測量規範》(GB/T17986.2-2000)規定的建築面積計算規則標準執行。該規範明確以層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築作為標準計算房屋建築面積。
同時,根據原建設部《關於房屋建築面積計算與房屋權屬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住房[2002]74號)第三條規定,「房屋權屬登記涉及的有關房屋建築面積計算問題,《房產測量規範》未作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暫按下列規定執行:(一)房屋層高。計算建築面積的房屋,層高(高度)均應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三)斜面結構屋頂。房屋屋頂為斜面結構(坡屋頂)的,層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計算建築面積。」據此,對於不計入建築面積部分,由於上位法未作明確規定,二審法院按照《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標準計算賠償金額,並無明顯不當。
關於屋內財產損失的賠償問題。由於被申請人將屋內財產搬離並存放於他處,再審申請人則僅提供了財產損失清單,現有證據無法直接確認損失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的主張和在案證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生活常識等,酌情確定賠償數額。據此,二審法院酌定被申請人賠償再審申請人屋內財產損失4萬元,亦無明顯不當。
關於精神撫慰金問題。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人身權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被申請人城廂區政府拆除再審申請人房屋的行為雖被確認違法,但並不存在侵害其人身權的行為。因此,再審申請人提出的賠禮道歉、精神撫慰金等賠償請求,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陳鳳榮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陳鳳榮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王 巖
審判員 汪鴻濱
審判員 蔚 強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羅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