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思想觀念的轉變,離婚、再婚、重組家庭已經不是罕見的事。重組家庭的繼承糾紛也成為近幾年的爭議話題。
繼子女的代位繼承權存在嗎?
一、繼子女可以代位繼承嗎
1、根據《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其中,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既包括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上擬制的血親。
具體而言,包括: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等晚輩自然直系血親:
(1)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親生子女。
(2)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
(3)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
(4)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養子女。
本條實質上是用列舉方式對代位繼承人的範圍作出的規定。根據列舉性法條的特點,本條並沒有關於繼子女代位繼承權的規定,所以繼子女是沒有代位繼承權的。
2、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雖然不享有代位繼承權,但是滿足一定條件的話,享有繼承權:
(1)繼子女受繼父母經濟上的供養。
(2)繼子女受繼父母生活上的扶養、教育。
(3)繼子女在經濟上供養繼父母。
(4) 繼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繼父母。
案件詳情:
老張與翠花是原配夫妻,二人共育有四名子女,分別是張甲、張乙、張丙、張丁。翠花於1995年7月15日去世。
1998年老張與淑芬再婚,未生孩子,淑芬於2009年12月18日去世。老張於2016年1月28日去世。張丁於2005年7月22日死亡,在世期間有一子大柱。
1999年張丁與小花再婚,婚後小甜(小花之女)將戶口遷至張丁戶口上,與張丁、小花一起生活,由張丁與小花共同扶養教育。
也就是說在老張還在世期間,他的兒子張丁就去世了,張丁留下了一兒一女,就是親生兒子大柱和繼女小甜。
老張在世期間有一套房,現在這套房子由張甲居住使用。
老張去世後,因為這套房子,老張的兒女們產生了糾紛。
小甜表示,父親張丁與母親小花婚後,自己始終與繼父老張及母親一起生活,並且居住在有爭議的這個房屋裡。
父親張丁去世後,名下留了一套房產,當時自己及母親小花放棄了該房屋的繼承份額,全部留給了父親張丁的兒子大柱一人繼承。
而放棄繼承的條件就是由自己和母親小花繼續居住爺爺老張遺留下來的那套房屋。
當時張甲和他的弟弟妹妹都承諾了這個條件,所以自己和母親就配合了大柱去辦理了父親張丁名下房屋的過戶手續。
誰知道過戶後,張甲和他的弟弟妹妹還有大柱背信棄義,找各種理由將母女倆趕出家門。
張甲聲稱,該房屋是2010年8月由自己出資購買的房改房,老張在世期間一直由自己贍養,自己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所以房屋屬於自己。
其它人都沒有意見。就小甜一直不予配合。所以自己和弟弟妹妹還有大柱就起訴了小甜。
在庭審中,原告張乙、張丙、大柱均表示自願將應繼承的份額贈與給張甲。
故據此,一審、二審法院認定老張去世後,其財產歸屬其繼承人所有,原告張甲與原告張乙、張丙作為老張的子女屬於老張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應享有繼承的權利。
因張丁先於老張死亡,原告大柱及與張丁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小甜作為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代位繼承屬於張丁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張甲不服此判決,提起再審,經過審理,遼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一二審判決,判令爭議房屋歸張甲所有。
小齊提醒大家,因為沒有法律明文提及小甜這種身份可以代位繼承,再加之其確實不是「晚輩直系血親」,所以法院判定其沒有代位繼承的資格,這也無可厚非。但此案歸根到底也只是一個個案,重組家庭的繼承糾紛千差萬別,請求專業的律師幫助才可以解決個別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