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法律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具有遺產繼承權,關鍵在於雙方之間是否形成了事實上的扶養關係。但如果繼父母與生父母離婚了,之前形成的扶養關係是否繼續存在?在繼父母去世後,繼子女能否主張分割繼父母的遺產?
溫某甲(繼父)與溫某某(繼女)的母親伍某某結婚時,溫某某尚年幼。在與伍某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溫某甲與溫某某共同生活了十餘年。溫某甲與伍某某離婚後,溫某甲以外公名義為溫某某的女兒購買保險,溫某某也曾看望溫某甲,且溫某甲病故後,其喪葬事宜由溫某某辦理。法院因此認定:溫某某與溫某甲一直保持繼父女關係來往,溫某甲對溫某某履行了撫養義務,溫某某也履行了對溫某甲的贍養義務,溫某某享有法定繼承權。
如今,再婚家庭多,再婚後又離婚的情況也常見。繼父母和繼子女間的撫養和繼承問題是棘手的法律問題。繼子女和繼父母間是因繼父母與生父母的再婚行為而產生的姻親關係,扶養關係能否隨姻親關係解除而解除,法律上無相關規定。法律規定的模糊性導致了在繼父母與生父母離婚後,繼子女能否享有繼父母遺產繼承權具有不確定性。所以,繼父母應提前安排或以明示的方式確定是否願意與繼子女形成法律上的扶養關係,以及是否願意讓繼子女繼承自己的財產,避免以後不必要的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