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哪些刑事案件的審理可以不公開進行,或者必須不公開進行?
04:29來自律視微言
根據我國法律,刑事案件的審理,原則上必須公開進行。這是為了保證司法公正不僅得到實現,而且是以透明、可見的形式得到實現。
然而,公開審理的原則並不是絕對的。今天,我們就來講一下這個原則的例外,也就是法律允許、或者法律要求不公開審理刑事案件的情形。
根據我國法律,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刑事案件,以及被告人在審理時不滿十八周歲的刑事案件,都是法律明文規定不允許公開審理的案件。
另外,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則屬於依法可以不公開審理的案件。
與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同的是,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是否可以公開,是由當事人自主決定的,而不是法律強制規定的。
也就是說,在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中,如果當事人希望保密,並向法院申請,法院可以決定不公開審理;如果當事人不介意商業秘密被公開,那麼法院也完全可以採取公開的方式審理。
這種當事人的自主權,在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是不存在的。一旦涉及這三類問題,法院就不得公開審理相應的刑事案件,不管當事人對此持何態度。
國家秘密、個人隱私不得公開,這個問題應該比較容易理解。但是,對於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為何不得公開審理,可能有些人會心存疑問。未成年人的身心狀態與成年人不同。相比而言,未成年人的身心更加脆弱、敏感、和不穩定。不公開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是出於保護、挽救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考慮。
另外,很多人可能對於什麼問題屬於個人隱私並不十分了解。那麼我們現在就簡單講一下什麼情況下可以以個人隱私為由要求法院不公開審理刑事案件。
「隱私」是個比較複雜的法律概念,但是我們可以嘗試簡單地從字面上剖析、理解它。隱私不外乎「隱」與「私」二字。所以,隱私其實上就是與個人的私人空間、私人事務相關的,個人有權利隱藏而且往往希望隱藏或者說希望不被打擾和窺探的空間、信息、事務。
說的具體一點,隱私可以是個人的身份住所信息,可以是個人的財產狀況,可以是個人的健康狀況,社會關係狀況,包括家庭關係、性關係,也可以是個人的通信、日記內容,個人的喜好、習慣,等等。
如果涉及到這些個人隱私問題,法院應當以不公開的方式審理相關案件,或者至少對於無法迴避個人隱私內容的部分採取不公開的方式審理。
對於符合不公開審理條件的案件,如果法院沒有自行決定不公開審理,那麼被害人、被告人等當事人可以本人直接提出,或者經由律師向法院提出不公開審理的意見。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噹噹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第二百八十五條 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應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員或者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依法組成少年法庭進行。
對於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
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導、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最高法《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六十八條 公開審理案件時,公訴人、訴訟參與人提出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證據的,法庭應當制止。有關證據確與本案有關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將案件轉為不公開審理,或者對相關證據的法庭調查不公開進行。
第一百八十四條 召開庭前會議,審判人員可以就下列問題向控辯雙方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七)是否申請不公開審理;
《刑法》
第三百零八條之一 第一款 【洩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 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洩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