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00字|圍繞「50年協議」,中國紅牛譴責天絲混淆視聽

2020-12-27 第一快消

備受關注的中國紅牛商標、股權及相關權益之爭自2016年以來日益激烈,最近該糾紛又迎新裁定,山東某中級人民法院的一紙訴前禁令的裁定差點使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簡稱泰國天絲)2019年陸續上市的兩種紅牛面臨全線下架。雙方由此開始新的口水戰。

11月18日,泰國天絲髮布了一則《天絲集團聲明:強烈譴責嚴彬方利用合資公司發布不實聲明混淆視聽並從事不法經營》的聲明,聲稱譴責中國紅牛,「50年經營權」系子虛烏有。20日,中國紅牛委託律師全面反擊泰國天絲,並稱目前律師已取證完畢並將代表華彬集團董事長嚴彬及中國紅牛向泰國天絲及相關人士提起侵犯名譽權訴訟,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針鋒相對,「天絲紅牛」曾被多地下架

從中國紅牛律師聲明獲悉,在中國紅牛依法要求全國各地協助執行裁定書之後,棗莊中院於2020年11月13日作出《民事裁定書》,認定「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已申請廣東、雲南、新疆等多省市場監管部門協助執行該裁定並責令轄區內商家立即下架案涉產品。

中國紅牛律師稱,鑑於此,行為保全民事裁定據以作出的「情況緊急」狀態已消除,繼續採取禁止申請人生產銷售的行為保全措施已失去緊迫性和必要性」,由此解除了10月29日作出的行為禁令。

這份裁定書顯示,紅牛公司向法院提出行為保全申請,請求裁定被申請人泰國天絲及銷售商立即停止並且不得繼續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包括自行生產、銷售或許可其他第三方生產、銷售)「紅牛安奈吉飲料」、「紅牛維生素風味飲料」及/或其他紅牛飲料產品。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查智慧財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及紅牛公司提交的證據進行了裁定。

泰國天絲聲明認為,「合資公司的合資合同、公司章程以及由相關審批及登記機關籤發的一切有效批覆、證照,包括批准設立合資企業的批覆、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營業執照等,均明確顯示合資公司的經營期限是20 年,且已於2018年9月29日到期而股東未予延期。」

華彬集團相關人士表示,目前沒有任何機構認定紅牛維他命應當清算、註銷,不能繼續經營,泰國天絲相關主體對中國紅牛提起的清算申請已被法院終審裁定不予受理,紅牛維他命在法律上依然享有相應的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有權繼續生產經營。而且除泰國天絲外其他三方,包括兩家當初的國有企業已經書面確認「50年協議」這份協議的真實性。

泰國天絲在18日聲明中稱,中國紅牛相關負責人補充到,中國紅牛公司及其他三方1995年籤署的四方《協議書》顯示,大家一致同意只有申請人有權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紅牛飲料;雙方在未得到其他兩家公司書面同意或許可之前,均不得在中國境內生產或承包給其它公司生產或銷售紅牛飲料同類產品,合同有效期五十年。

法院最終裁定泰國天絲及銷售商立即停止並且不得繼續「天絲紅牛」,裁定立即開始執行,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接近紅牛的消息人士稱,廣東、廣西、山東、雲南、新疆等多地天絲紅牛產品已經開始下架。

雙方將圍繞「50年協議」較量

從合作到創業,從繁榮到紛爭,中國紅牛公司在漫長的25年中國飲料商業史中創造了奇蹟,也因為合作夥伴「反目成仇」,由合作轉為競爭和對抗。

中國紅牛商標之爭只是表象,背後合資合同、股權結構、分紅管理、授權許可、競爭禁止、經營期限乃至商業倫理等方面存在較大爭議,案涉紅牛商標權屬的確定無疑有助於更好的釐清相關主題之間錯綜複雜的法律關係,查明這起跨國世紀大案,但雙方最終的較量仍將聚焦在1995年最初華彬集團董事長嚴彬代表中國紅牛公司與其他三方籤訂的「協議書」。

2018年4月2日,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辦的中國功能飲料創新發展大會上,華彬集團董事長嚴彬向媒體公布,當年華彬集團在將紅牛飲料引入中國時,國家相關部門都留有白紙黑字,有存檔,授權期是50年,並非20年,並指「有些人想摘桃子」。2018年10月16日,嚴彬再次委託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發表聲明稱,嚴彬本人與中國紅牛將依據1995年11月10日籤訂的「五十年協議」,及1995年12月21日合資合同第七章第十九條「合資公司的產品的商標是合資公司資產的一部分」的合同規定,通過法律程序捍衛企業聲譽和企業權益。

自此,一向默不作聲,不斷以退讓形象示人的華彬集團和中國紅牛公司對泰國天絲長達約三年步步緊逼之勢開始全面反擊。

3種「紅牛」混賣難保障消費者權益

3種「紅牛」不僅名稱和外包裝相似,價格相差不大,內容物卻相差很大。從外包裝來看,天絲紅牛的2種「紅牛」(紅牛維生素風味飲料實則進口和國產兩種不同成分的產品)均採用與紅牛公司一樣的金色罐裝,主要是外包裝底部一排小字的差別。在價格方面也相差不大,24罐價格均為130元左右,零售6元左右。3種飲料口味相似,不少經營者直呼「傻傻分不清楚」,消費者直呼「上當」。

3種紅牛成分卻相差甚大,放在一起混賣,消費者選擇權和知情權涉嫌被侵犯。在有關專家看來,商業競爭不能置消費者權益於不顧,更不能將普通食品放在功能飲料區,置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於不顧。天絲紅牛風味飲料是普通飲料,相較中國紅牛公司的產品,沒有賴氨酸,維生素含量也差不少;紅牛安奈吉借道廣州曜能量公司「藍帽子」保健食品證書,是保健食品,但添加了西洋參成分,與消費者熟悉的紅牛口味不一致。

紅牛小金罐家喻戶曉,普通消費者購買之前一般都不太了解3個紅牛混賣現象,極容易拿錯,有的消費者買了之後還以為是「假紅牛」。《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對於「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混淆行為」,執法部門可以「查封、扣押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

3種紅牛混賣不僅給消費者造成困擾,也給紅牛經營者帶來負面影響。多地市場監管部門對和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在貨架混賣的「紅牛維生素風味飲料」進行了責令改正或下架等執法。

一位網絡大V認為,泰國天絲進入中國市場,用同樣包裝銷售不同口味的商品,意圖靠混亂視聽,獲得商業利益,綁定國內某些權威部門站臺,獲得假性信譽……若任其在中國市場如此逍遙下去,最後的結果必然是劣幣驅逐良幣。

多位業內人士指出,雙方「互掐」最終將兩敗俱傷,還成全了其他功能飲料品牌的崛起,中國紅牛將喪失在中國功能飲料市場的良好發展先機。而且,在大消費市場求新求異時代,特別是年輕消費者如果疲倦了商家無休止的戰爭,無論誰成為最後的贏家,紅牛品牌昔日牢牢佔據的市場或將不復存在。

附:中國紅牛律師聲明

對於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泰國天絲」)2020年11月18日發布的嚴重違法失實的《天絲聲明》,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中國紅牛」)特授權上海段和段(北京)律師事務所陳若劍管理合伙人、龐文愛資深律師,發表本律師聲明。

《天絲聲明》違背客觀事實及協議約定,惡意歪曲人民法院裁定書內容,否定和攻擊人民法院裁定書的法律效力,捏造嚴彬先生「通過有意欺騙的方式誤導……法院作出錯誤裁定」、「惡意投訴……,誤導各地市場監管部門錯誤執法」、「向社會公眾散布謊言、故意曲解法院裁定」的虛假事實,在其對中國紅牛公司發布的11月16日《聲明》的回覆聲明中,違背基本的商業道德底線,無端對嚴彬先生進行惡意誹謗和人身攻擊,並散布於公共網絡,傳播範圍廣泛,影響極為惡劣,嚴重損害嚴彬先生名譽權及中國紅牛合法權益,並造成巨大經濟損失。

對此,本律師已取證完畢並將代表嚴彬先生及中國紅牛向泰國天絲及相關人士提起侵犯名譽權訴訟,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同時,中國紅牛將繼續在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法院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追究泰國天絲在中國違法生產、銷售非法紅牛飲料產品的法律責任。

中國紅牛權利之合法依據

中國紅牛依據1995年11月10日泰國天絲與中國紅牛及股東籤署的《協議書》、《合資合同》享有在中國合法使用紅牛商標並獨家生產、銷售紅牛飲料產品的合法權利。《協議書》第一條規定:「只有丙方(即中國紅牛)有權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紅牛飲料」,「丁方(即泰國天絲)不得在中國境內生產或承包給其他公司生產或銷售紅牛飲料同類產品」,第七條規定:「本協議有效期五十年,自籤字之日起生效」。《合資合同》第十九條約定:「合資公司(即中國紅牛)的產品的商標是合資公司資產的一部分」。據此,泰國天絲在2045年11月10日之前不得在中國生產、銷售紅牛飲料及同類飲料產品。

中國紅牛上述權利之規定明確且具有法律保障。自泰國天絲2016年提起十多件訴訟至今,未有任何中國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作出任何生效裁決,否定中國紅牛的上述合同及法律權利。中國紅牛將繼續依法行使上述合法權利,為中國廣大消費者提供合法且25年「一以貫之」的「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並將依法打擊並查禁泰國天絲在中國違法生產和銷售的非法紅牛飲料產品。

泰國天絲之違法違約行為

2014年(在《協議書》50年合作期限仍剩餘長達31年之際),泰國天絲違反《協議書》和《合資合同》的規定,突然停止供應香精、香料,並發函要求中國紅牛停止使用其合法擁有且使用了長達20年的紅牛商標,隨即發起了十多件違法訴訟,非法致函北京工商部門,阻擾中國紅牛依法延長經營期限,導致中國紅牛自2019年停產至今,數千工人失業,損失工業產值20多億元,北京地方政府損失3億多元稅收,嚴重影響上下遊產業幾百萬就業人員和幾十萬經銷商的生計。2017年,泰國天絲還對中國紅牛「金罐」生產商奧瑞金公司(上市代碼002701)提起訴訟,導致其市值暴跌上百億元,廣大股民遭受巨大經濟損失。

早在2017年(在中國紅牛合資期限於2018年到期之前),泰國天絲就已經違反《協議書》與廣州曜能量飲料有限公司開展合作,利用其生產線和「藍帽子」(保健食品證書)在中國非法生產和銷售紅牛飲料產品,之後在中國違法推出了「紅牛安奈吉飲料」和「紅牛維生素風味飲料」,並故意採用與中國紅牛幾乎相同的金罐包裝/裝潢,導致消費者誤認為是「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損害數以億計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泰國天絲卻藉此非法獲利超億元。

人民法院裁定書之合法效力

基於自身權利及天絲違約事實,中國紅牛於2020年10月12日向棗莊中院提起訴訟並於29日提出行為保全申請,棗莊中院經過嚴格審查後於10月29日作出(2020)魯04民初33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泰國天絲應「立即停止並且不得繼續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包括自行生產、銷售或許可其他第三方生產、銷售)「紅牛安奈吉飲料」、「紅牛維生素風味飲料」及/或其他紅牛飲料產品」。據此,法院認定了中國紅牛基於《協議書》獨家生產、銷售紅牛飲料產品之合法權利,並認定泰國天絲不得在中國生產、銷售紅牛飲料產品。這即是中國紅牛2020年11月16日《聲明》中所稱的:「人民法院就中國紅牛五十年內在中國境內享有獨家生產、銷售紅牛飲料的權利作出認定」,該《聲明》的陳述內容完全屬實且具有法律依據。

該《民事裁定書》規定:「上述行為保全期限均至案件終審判決生效之日止。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根據該即時執行的裁定書,中國紅牛依法通知泰國天絲相關方並向廣東、雲南、新疆等多省市場監管部門要求協助執行該裁定書,責令轄區內商家立即下架「紅牛維生素風味飲料」和「紅牛安奈吉飲料」,完全是在行使法律賦予的合法權利。

棗莊中院解除禁令之真實理據

在中國紅牛依法要求全國各地協助執行裁定書之後,棗莊中院於2020年11月13日作出《民事裁定書》,認定「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已申請廣東、雲南、新疆等多省市場監管部門協助執行該裁定並責令轄區內商家立即下架案涉產品。鑑於此,行為保全民事裁定據以作出的「情況緊急」狀態已消除,繼續採取禁止申請人生產銷售的行為保全措施已失去緊迫性和必要性」,由此解除了10月29日作出的行為禁令。

需特別強調的是,該11月13日《民事裁定書》完全系根據案件最新情況,尤其是「情況緊急」狀態已經消除,才解除了對泰國天絲的行為禁令。但是,棗莊中院並未採納泰國天絲在複議中所提出的所謂七項意見,更未認可其質疑《協議書》真實性的主張。據此,棗莊中院11月13日裁定書並未否定10月29日裁定書,更未改變其對中國紅牛在《協議書》項下50年獨家生產銷售權的認定。中國紅牛11月16日《聲明》完全合法且有事實依據。

《天絲聲明》嚴重違法侵權之事實

《天絲聲明》稱「嚴彬先生曾通過捏造事實、有意欺騙的方式誤導山東某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10月29日作出錯誤的行為保全裁定」。客觀事實是,嚴彬先生根本不是棗莊中院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或者證人,甚至未出席庭審,更未參與任何訴訟活動,根本不存在也不可能向棗莊中院提供任何虛假事實、有意欺騙棗莊中院。《天絲聲明》完全是「信口雌黃」、「無中生有」,捏造虛假事實,對嚴彬先生進行惡意誹謗。

更為嚴重的是,泰國天絲捏造虛假事實,惡意攻擊10月29日《民事裁定書》系棗莊中院因受到嚴彬先生「有意欺騙」而作出的「錯誤」裁定。客觀事實是,該裁定書是經過棗莊中院嚴格審查後依法作出的裁定,11月13日新裁定書也並未否定該裁定的事實認定及法律結論,僅僅因「緊急情況」消除而予以解除。泰國天絲作為外國公司,對中國法律及中國法院毫無敬畏之心,惡意歪曲人民法院裁定書內容,攻擊人民法院的合法審理程序,否定人民法院裁定書的法律效力,公然蔑視並挑戰中國法院的權威和公信力,理應受到中國法律的嚴厲制裁。

《天絲聲明》反覆聲稱「嚴彬先生利用其控制的合資公司發布不實聲明混淆視聽並從事不法經營」,這更是違背事實及基本法律常識。中國紅牛系在中國北京合法註冊之法人,依法享有獨立的法人地位。11月16日《聲明》系中國紅牛的獨立意思表示,完全不代表嚴彬先生,更非嚴彬先生個人聲明。從未有任何人民法院判決認定,嚴彬先生與中國紅牛人格混同,應該「刺破公司面紗」,認定中國紅牛的意志即為嚴彬先生的個人意志。泰國天絲違背基本的商業道德底線,無端對嚴彬先生進行惡意誹謗和人身攻擊,其唯一目的就是為了迫使嚴彬先生屈服於其「恐嚇」和「淫威」。中國紅牛對此予以嚴正譴責,支持嚴彬先生採取法律行動。

《天絲聲明》聲稱「嚴彬先生……,並利用該裁定書有預謀向廣西、……等多地監管部門進行惡意投訴……,試圖誤導各地市場監管部門錯誤執法」,這更是荒唐且違背基本法律常識。如前所述,該10月29日裁定書一經作出「立即開始執行」,中國紅牛完全有權利並且有義務要求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協助執行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各地政府部門均有義務協助執行,何來「惡意投訴」和「錯誤執法」?客觀事實是,嚴彬先生本人也從未參與任何要求協助執行法院裁定的行動,更談不上「預謀」、「惡意投訴」「誤導」政府機關。《天絲聲明》在此更是「信口雌黃」、「無中生有」,捏造虛假事實,對嚴彬先生進行惡意誹謗。

《天絲聲明》聲稱:「天絲集團收到保全裁定後第一時間依法提出複議……,法院召開聽證聽取我方辯論後……,做出解除保全裁定的最終裁定」,完全是「自欺欺人」。如前所述,11月13日裁定書完全系因為「情況緊急」狀態已消除而解除了對泰國天絲的行為禁令,棗莊中院並未採納泰國天絲複議時的所謂七項意見。泰國天絲顯然是在故意歪曲11月13日裁定書的內容,意圖混淆視聽,誤導社會公眾和廣大媒體。

中國紅牛重申:泰國天絲在2045年11月10日之前無權且不得在中國生產、銷售和/或授權或許可其他方在中國生產或銷售紅牛飲料及同類飲料產品。

中國紅牛堅信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級人民法院將依法作出公正裁決,依法維護中國紅牛、上下遊產業幾百萬就業人員和幾十萬經銷商、中國數以億計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中國紅牛再次感謝廣大消費者25年來對中國紅牛一如既往的關心和支持!

特此聲明!

上海段和段(北京)律師事務所

陳若劍 管理合伙人

龐文愛 資深律師

二O二O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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