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清算中土地成本常見處理

2020-12-28 騰訊網

本文發表於2020年12月11日《中國稅務報》

最近一段時間,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房地產企業的開發項目已陸續取得竣工備案,完成房地產開發周期,逐步進入土地增值稅清算時點。近期,有不少房地產企業向筆者諮詢:土地成本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如何處理?

真實案例

甲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自2018年1月進行開發,增值稅方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2020年10月,甲公司預售商品房,取得含稅銷售收入10900萬元,對應增值稅上允許抵扣銷售額的土地成本為3000萬元,其他土地增值稅開發成本為4000萬元,開發費用按10%的比例扣除,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按土地價款和開發成本之和加計20%扣除。假設不考慮其他因素,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甲公司應如何確認該土地增值稅清算項目的收入及成本?

政策規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件」)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三)項第10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上述規定充分考慮了房地產行業在土地成本支出方面增值稅鏈條的完整性。具體來說,如果按照傳統增值稅管理理念,銷售額中的常規抵扣項目,如無特殊情況,應以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有效扣除憑證作為依據。土地價款的「票據」一般為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36號文件的上述規定,從源頭上確保了房地產行業涉及土地成本的增值稅鏈條不發生斷裂。

基於上述營改增的稅種變化,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價外稅的特性,使得其對不含稅收入、成本及稅金的確認口徑與此前營業稅時期發生較大改變,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面臨收入和成本的確認口徑可能存在不一致的問題。

常見做法

在實務中,常見做法一般是雖然在增值稅銷售額中已扣除土地價款,但在土地增值稅處理過程中,暫按「不調減成本也不調增收入」的清算口徑進行處理。企業除按該正常處理,還包括調增土地增值稅清算收入等思路。

按照「不調減成本也不調增收入」的思路,

甲公司土地增值稅銷售額為=10900÷(1+9%)=10000(萬元),

土地增值稅可扣除土地成本額為3000萬元,

扣除項目金額=(3000+4000)×(1+10%+20%)=9100(萬元),

增值額=10000-9100=900(萬元),

增值率=900÷9100=9.89%,

適用30%稅率,速算扣除係數為0,

因此,甲公司該項目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900×30%=270(萬元)。

基於調增土地增值稅清算收入的思路,某省會城市稅務部門規定,納稅人選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土地增值稅預徵收入按「含稅銷售收入÷(1+9%)」確認;土地增值稅清算收入按「(含稅銷售收入+本項目土地成本×9%)÷(1+9%)」確認,即:納稅人按規定允許以本項目土地成本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應調增土地增值稅清算收入。含稅銷售收入指納稅人銷售房地產時取得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利益。

基於此,如果甲公司開發的該項目位於上述省會城市,預售房產時土地增值稅預徵收入為=10900÷(1+9%)=10000(萬元)。

根據36號文件規定,

甲公司應繳納的增值稅為=(10900-3000)÷(1+9%)×9%=652.29(萬元)。

甲公司該項目土地增值稅不含稅收入=(10900+3000×9%)÷(1+9%)=10247.71(萬元)。

同時,甲公司土地增值稅可扣除土地成本額為3000萬元,扣除項目金額=(3000+4000)×(1+10%+20%)=9100(萬元),

增值額=10247.71-9100=1147.71(萬元),

增值率=1147.71÷9100=12.61%,

適用30%稅率,速算扣除係數為0。

因此,甲公司該項目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1147.71×30%=344.31(萬元)。

如果後續出臺的政策規定稅務需要遵從會計處理,那麼,在差額納稅時,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相關規定,相關主體還應調減土地增值稅稅前扣除的土地成本。

處理建議

目前,房地產企業在土地成本抵減增值稅銷售額過程中,如何確認土地增值稅方面的收入和成本,尚無明確規定。筆者建議,房地產開發企業須持審慎態度,既不調增收入也不調減成本,待針對這一問題出臺具體的稅收規範性文件後,再按規定處理。具體處理時,應及時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確認屬地口徑及政策依據,規避因不規範操作稅種間口徑差異引發的涉稅風險。

筆者提醒,根據36號文件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三)項第11條規定,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價款,以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因此,相關主體在計算銷售額時,應當取得相關土地價款的合法有效票據。

相關焦點

  • 土地增值稅繳納與清算環節中的涉稅風險解析
    多個開發項目共同發生的拆遷補償(安置)房成本,沒有按照開發項目正確分攤,從而導致先開發的項目少繳納土地增值稅,後開發的項目多繳納土地增值稅,沒有按照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時間繳納稅款。未將拆遷補償房進行「視同銷售」處理,從而少繳納土地增值稅;同時以拆遷補償房的建築成本確認拆遷補償房置換被拆遷人土地建築物的交換成本致使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少扣除成本,從而多繳納土地增值稅。
  • 廣州稅局:土地增值稅清算中車位分攤成本計算問題
    土地增值稅清算,車位分攤成本計算問題 問:在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若使用建築面積計算車位應分攤的開發成本、費用,能按照受益對象直接歸集的,按照直接成本法計入相應房地產類型扣除;不能按照受益對象直接歸集的成本、費用,原則上按照不同類型房地產可售建築面積比例計算分攤;對佔地相對獨立的不同類型房地產,可按佔地面積法計算分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
  • 房地產差額納稅,土增清算時土地成本如何確認?
    有不少房地產企業諮詢:土地成本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如何處理?2020年10月,甲公司預售商品房,取得含稅銷售收入10900萬元,對應增值稅上允許抵扣銷售額的土地成本為3000萬元,其他土地增值稅開發成本為4000萬元,開發費用按10%的比例扣除,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按土地價款和開發成本之和加計20%扣除。假設不考慮其他因素,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甲公司應如何確認該土地增值稅清算項目的收入及成本?
  • 土地增值稅清算籌劃|項目的規劃設計涉及的土地增值稅籌劃問題
    在上一期的文章中,筆者和大家探討了項目運營計劃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本期的文章,筆者打算從土地增值稅清算的角度,來分析項目規劃對土地增值稅會產生什麼影響。具體的規劃如下:當項目一期已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按照下述的政策,企業應當按要求對一期項目土地增值稅自行清算。
  • 實現清算口徑下收入與成本的均衡配比,實用技巧土地增值稅規劃!
    土地增值稅稅務核算將一個項目的收入、成本劃分為獨立的清算單位、產品類型進行核算,且開發費用等扣除金額與實際發生金額存在差異,清算結果與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稅負與項目利潤呈一般的正向關係不同,實務中很可能出現土地增值稅稅負與項目利潤不配比的問題,以至於項目本身沒有產生盈利,但清算後卻需要繳納高額的土地增值稅。
  • 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的預繳與清算方法
    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時間根據以下情況確定:1、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自滿足清算條件之日起90日內辦理清算手續。(1)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將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納稅人應自接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天內辦理清算手續。
  • 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成本列支的稽查重點
    企業成本列支涉及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和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稅前扣除和出口企業的出口退稅等涉稅問題的處理。在「以票控稅」的稅收徵管體制下,為了管控企業成本列支的真實性和規範性,成本列支支出一直是稅務機關的稽查重點。
  • 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核定徵收
    黨召兵閱讀提示:「營改增」前的一些房地產開發老項目,或因工程出包方與承包方存在工程結算糾紛;或工程承包方資質「掛靠」原因,造成不能及時出具建安發票;或房地產開發項目盈利水平高,雖然已達到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但是經主管稅務機關通知土地增值稅清算,仍然不清算,主管稅務機關採取核定徵收方式徵收土地增值稅
  • 不同計算方法及口徑的土地增值稅清算稅負分析
    甲計算法,指在同一個房地產開發項目中,先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門面房、車庫和其他房開產品等,單獨採用房開產品銷售收入比例或房開產品定額成本比例或其他合理方法,分別計算各房開產品的增值額與扣除項目金額,據以計算各房開產品應納的土地增值稅。
  • 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的稅務籌劃及案例分享
    土地增值稅自行清算申報,一直是實務中的重點和難點。房地產開發項目通常具有時間跨度長、過程步驟多、涉及部門廣等特點。納稅人往往在複雜的開發過程中進行所謂的「稅務籌劃」,以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充分認識土地增值稅自行清算的複雜性,深入剖析土地增值稅自行清算工作中的典型問題,有利於企業提升清算成效,規避稅務風險。
  • 土地成本在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計算時如何扣除?
    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的,在計算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確定計稅依據時,對於所支付的土地成本是否要考慮增值稅額?解答:1、土地增值稅:不應扣減土地成本的增值稅額,也不能剔除抵減了增值稅計稅銷售額對應的銷項稅額,而應以實際支付的土地價款全額計算。
  • 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問題
    案情簡介山南公司2017年5月開始開發紅楓苑項目,開盤預售住宅共5萬平方米,籤訂合同價款7億元,2017年至2019年分別取得銷售回款2.2億元、3.6億元、1.2億元,公司預繳土地增值稅404萬元、660萬元、220萬元。
  • ...截至土地增值稅清算日尚未付款的部分是否可以作為土地增值稅的...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應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第21條規定,審核扣除項目是否符號下列要求:(1)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其實際發生的支出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憑據的不得扣除。(2)扣除項目金額中所歸集的各項成本和費用,必須是實際發生的。(3)扣除項目金額應當準確地在各扣除項目中分別歸集,不得混淆。
  • 2020廣東省土地增值稅實務問題彙編
    對同一類事項,應當採取相同的會計政策或處理方法。會計核算與稅務處理規定不一致的,以稅務處理規定為準。 7、廣州地區,土地增值稅清算時,住宅的地下室建安成本如何分攤,是全部分攤給地下車位還是需要在車位與地上住宅之前分攤?如果分攤地上和地下都分攤,採用何種分攤方式?
  • 城市更新項目土地增值稅籌劃
    如果把早期開發的項目單獨分期,在達到土地增值稅清算時點,便可進行提前清算。由於土地增值稅預繳的原因,存在預繳的土地增值稅大於實際應該繳納的情況,因此將早期所開發的土地增值率低的項目通過恰當的分期,進行單獨提前清算,可以及時退回多預繳部分的稅款。
  •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單位等有關...
    為進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稅相關政策,結合四川實際,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單位等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一、《公告》出臺背景為進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稅相關政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原四川省地方稅務局結合四川實際,於2015年11月30日發布了《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單位等有關問題的公告
  • 轉讓無產權地下車位永久使用權土地增值稅如何處理?
    轉讓無產權地下車位永久使用權土地增值稅如何處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四條第三款規定,轉讓無產權地下車位永久使用權,應納入土地增值稅清算範圍,計算收入,並扣除相應成本費用。無產權地下車位原則上應分攤土地成本。
  • 借款利息在增值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中不同之處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難免發生借款事宜,借款產生的借款利息在增值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中處理規定不同之處?個人借款利息,如何處理?房開企業利息如何進行會計處理?今天我們一起學習下吧。
  • 土地成本分攤的七種方式
    在選擇成本分攤方法中,計算成本分攤比例的重要依據是項目的面積比例,面積選取的不同(例如土地面積佔比、建面面積)導致分攤比例的變動,最終導致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結果有所差異。
  • 「土地成本」對土增計算的影響
    房地產新項目,土地價款在計算增值稅時扣除了,公司後期土增清算時,土地成本也得扣除相應的增值稅金額吧?老王聽了小李的問題,接過話題答覆到,小李,你提這個問題是非常有意義、有意思的一個問題。由於現有的土地增值稅政策出臺營改增前,營改增後未出臺新政策,再加上財會[2016]22號的出臺,導致很多人對此問題的處理容易走入誤區,所以這是營改增后土增清算時出現的新問題。但是,其實把事項的涉稅原理捋請了,問題自然而然迎刃而解了。且聽我的分析,老王提了提嗓子說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