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無產權地下車位永久使用權
土地增值稅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四條第三款規定,轉讓無產權地下車位永久使用權,應納入土地增值稅清算範圍,計算收入,並扣除相應成本費用。無產權地下車位原則上應分攤土地成本。
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四條第三款: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造的與清算項目配套的居委會和派出所用房、會所、停車場(庫)、物業管理場所、變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學校、幼兒園、託兒所、醫院、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按以下原則處理:
1.建成後產權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2.建成後無償移交給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用於非營利性社會公共事業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3.建成後有償轉讓的,應計算收入,並準予扣除成本、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