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網友爆料
自家小區一夜之間飛來87個停車位
堵死了進出口的位置
不知道開發商和物業是怎麼想的…
網友@悠閒散步的魚
前幾天一早起來,蕭山佳境天城天合苑的業主發現,他們房子旁邊的停車場被劃成了圖片中的樣子,把原來進出口的通道全部給劃了方塊。
連夜劃的停車線,把進出口都封死了。照片上沒拍到,左側是最邊緣了,有綠化,即是固定端。尤其是中間那幾個車位,車怎麼飛進去?
業主群裡沸騰了,業主說這樣神劃法,汽車只能飛進去了。確實,圖中的停車位如神來之筆。
上圖是業主代表與所在物業的對話,李**是物業負責人,而物業是順發恆業公司的。
佳境天城2009年左右交付,這塊地方是佳境天城的公共區域,原開發商蕭山順發恆業就在這兒有個售樓處,這十幾年來,一直在其中辦公。
前段時間,小區業委會與順發恆業在打官司,順發恆業認為這塊區域的87個車位產權是他們的,目前法院還沒判決。聽說法院要來現場了解87個具體車位,順發恆業連夜劃線了編號,就出現了照片中這些神操作的劃法。
為了了解更相信的信息,樓主做了一些補充說明:
這個停車場之前一直是業主和開發商共用的,因為佳境天城有5個苑,將近2400戶人口,順發恆業開發商之前有棟售樓處在這停車場附近。
這個官司就是我們的業委會代表我們小區業主和順發恆業開發商在爭奪這塊區域的所有權。因為我們也沒看到規劃圖紙,現在也不清楚這塊停車場是否屬於我們業主的公攤面積還是開發商的地。
這停車位我們也停了十幾年了。之前是他們工作人員免費停車,然後我們業主停車每次5元。這個停車場之前也有劃車位的,可是開發商為了向法院顯示這停車場是他們所有的,就這樣連夜劃出87個車位,而且這車位劃的非常不合理。城管來了也說不能這樣停車的,要求整改。
我們業主都是相信法律的,也不是想用什麼媒體輿論來影響判決結果,無論怎麼判決,我們都不會過多的參與。我們現在就是覺得法院判決結果還沒下來,為了給法院取證就這樣亂畫車位把這道路出口堵了,不僅影響業主的正常停車,還影響我們的日常出行。平時也容易剮蹭,實在影響我們的日常生活。
我們現在業主的訴求就是:希望開發商在判決沒下來之前,可以讓我們正常停車。如果判決這塊地是屬於他們的,後續他們如果要開發也可以給我們業主留一條進出道路或者新開一個進出口。如果屬於我們業主的公攤面積,希望順發恆業可以把這停車位恢復原貌。
對此,業委會表示:這塊地本來是我們一直在用的,但是因為原來的售房合同不正規,小區裡什麼籃球場、停車場等公共區域原本屬於業主的公攤面積就都成開發商所有了,所有我們業主和開發商就存在爭議。
因為他們原本的合同裡是寫的87個車位,現在這塊停車場這麼多年了中間各種改造,沒有那麼多停車位了,所以他們才連夜畫出87個停車位出來。
而杭州蕭山順發恆業有限公司之後回應表示:對於此事不太清楚,暫時不能做出回應。
物業負責人李先生表示:開發商這邊的意見是說因為之前的房屋授權合同裡寫好「除了小區裡的停車位以外,其他規劃外的車位所有權是歸開發商所有的」,現在是由業委會那邊認為合同不合理,才向開發商發起訴訟。其實官司已經在8月份開過庭了,但是法院認為開發商提供的規劃藍圖不符合現在的車位情況,要現場看一下,所以開發商才會去劃了這87個車位。
對於業主的訴求開發商也是了解的,所以在官司結果還沒出來前,開發商已經和業委會有了協議:開發商每月交一萬五給業委會,委託給業委會供業主使用,如果判決下來說這塊地的產權屬於開發商,業委會便將退回這每月一萬五的費用。帖子評論區的網友看完後,也直呼這樣的停車位規劃實在不合理,而且已經開始堵車,不知道以後停車是不是還需要動用直升機…
更何況這樣的臨時操作一看就不合理,取證都難以相信。
也有網友說,這件事之後恐怕大家都要留個心眼了:別忘開發商霸佔公共區域劃車位。現在開發商的說法實在難以令人信服。
新聞多看點
樓主帖子裡提到的情況其實在新聞裡並不鮮見,前段時間,河北省石家莊市一小區內的業主也遇上了類似的問題:小區原來有一大塊空地,可以免費停車。可是幾天前,開發商把這塊空地圈起來了,開始蓋圍牆,還說要建停車位收費,居民們很是有意見。大家質疑的地方在於:這塊空地到底歸誰所有?建停車位收費合理嗎?
事後,小區業主聯合起來找到了所在鎮政府,副鎮長表示:開發商無端蓋圍牆,如果這塊地是業主共有的地方,那收費肯定不合理。如果這個地方是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地方,那就另當別論。但具體還得再議,現在的屬性還不太清楚。
對此,記者也查詢到了相關法律規定,發現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時認為,地上的車位並不能辦理產權登記,因此其不能成為享有專有權的專有部分,即使開發商在建造小區時支付了建築區劃內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成為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但是小區建設完成之後,隨小區內房屋的出售,小區建築區劃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轉移,小區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權歸小區業主共有。開發商建設的小區驗收合格是義務,且綠化是否超過規劃面積對認定停車位是否佔有共有場地沒有必然聯繫。因此,最高院認定小區地面車位屬於業主共有。也因此,開發商是無權出售以上類型的車位的,如果購買了類似車位,可能導致無法取得產權。
來源:19樓論壇、藏龍島資訊圈、河北經濟今日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