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銀行獲準「試水」後,險資參與國債期貨市場的規則也已明確。
7月1日,銀保監會官網消息,近日發布了《保險資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規定》,並同步修訂了《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辦法》和《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規定》。
《保險資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規定》共17條,主要內容為:一是明確參與目的與期限,保險資金參與國債期貨應以對衝風險為目的,不得用於投機目的。二是明確保險資金參與方式,保險資金應以資產組合形式參與並開立交易帳戶,實行帳戶、資產、交易、核算等的獨立管理,嚴格進行風險隔離。三是規定賣出及買入合約限額,控制槓桿比例,強化流動性風險管理。四是強化操作、技術、合規風險管控。五是明確監督管理和報告有關事項。
其中,部分細則與此前發布的《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規定》保持一致。
規定要求,保險資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不得用於投機目的,應當以對衝或規避風險為目的。
人員配置方面,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自行參與國債期貨交易的,資產配置和投資交易專業人員不少於5名;風險控制專業人員不少於3名;清算和核算專業人員不少於2名。投資交易、風險控制和清算崗位人員不得相互兼任。
所選期貨公司,銀保監會則給出了硬性標準。
其一,險資選擇的期貨公司需成立5年以上,上季末淨資本達到人民幣三億元(含)以上,且淨資本與公司風險資本準備的比例不低於150%;其二,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評價為A類。
而據中期協此前發布的分類評級結果顯示,AA級期貨公司為14家,主要以券商系期貨公司和永安期貨等老牌期貨公司為主,A級期貨公司為23家。
上述細則與險資參與股指期貨規定類似,其參與國債期貨的不同點在於日內合約持倉價值的限制。
據相關規定,險資參與股指期貨,任一資產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所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其對衝標的股票、股票型基金及其他淨值型權益類資產管理產品資產帳面價值的102%,所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股票、股票型基金及其他淨值型權益類資產管理產品市值之和,不得超過資產組合淨值的100%。
參與國債期貨,任一資產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所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其對衝標的債券、債券型基金及其他淨值型固定收益類資產管理產品資產的帳面價值,所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該資產組合淨值的50%。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合併軋差計算後的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20%。
需要指出的是,銀行、保險均為債券市場的主要參與者,此前銀行獲準參與國債期貨已經取得了實質性突破。
此次,銀保監會集中發布和修訂相關規則,或許也預示著國內衍生品未來限制的進一步的放開,尤其是此次重新修訂《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規定》,信號意義十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