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勞動合同法》第68章 不履行法定職責、違法行使職權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95條 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解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指具有一定職務的主管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給勞動者或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行為。此種行為通常表現為不作為形式,實踐中也有作為形式。
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擔責。這屬於行政賠償,適用《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案例】1985年9月份縣皮鞋廠招工,唐桂苑進廠但工人,1988年皮鞋廠發生事故後,工廠處於歇業狀態,職工自謀職業,唐桂苑自己繳納社保費。原皮鞋廠屬原輕工業總公司。2007年5月,縣政府機構改革撤銷輕工業總公司,原輕工總公司職工檔案資料交由縣經信局。機構在移交過程中,將唐桂苑個人職工檔案遺失,導致唐桂苑無法辦理養老保險退休手續。
2018年9月,唐桂苑要求縣經信局及人社局補辦職工檔案,若不能補辦,賠償上訴人50歲至55歲養老工資7萬元,自55歲至75歲養老工資差額損失25萬萬元,合計32萬元。
縣經信局稱,其履行了檔案移交的管理義務,後因機構體制改革原輕工總公司被撤銷,職工個人檔案移交檔案局。縣經信局與唐桂苑不存在勞動關係,縣經信局不是用人單位,縣不存在勞動關係,被上訴人並非用人單位,通城經信局與原用人單位輕工總也公司不是合併,只是因體制改革承繼管理職能,不適用《勞動合同法》處理本案糾紛
人社局稱,此系勞動爭議糾紛,人社局與唐桂苑之間不存在勞動關,唐桂苑人事檔案不是人社局管理,否遺失與人社局無關。
後經信局為唐桂苑補辦職工檔案,又向人社局出具證明,內容為:唐桂苑同志,女,1967年3月出生,1985年正式招工到皮鞋廠工作,後因發生事故改制,屬原輕業總公司管理。在2007年輕工業總公司合併到縣經信局的時候,將其檔案遺失,導致她的養老保險及退休業務無法辦理,請求人社部門為其重新補辦檔案,經信局所提供的一切證明資料是真實的,如有虛假,本局願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請予以補辦為謝。
【問題】縣經信局、人社局是否有義務為唐桂苑補辦好職工檔案或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