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出臺共享單車新規:企業違規投放車輛最高罰5萬

2020-12-14 大洋網

大洋網訊 為加強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以下統稱「共享單車」)管理,推進綠色出行,維護良好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廣州市政府日前出臺《廣州市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33條,按照「鼓勵創新、規範有序、服務為本、屬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原則,對共享單車的發展定位、行政監管體制、車輛總量控制、停放秩序管理、企業運營要求、用戶行為規範、社會共建共治等內容作了全面規定。

對共享單車實施總量控制、配額管理

各經營企業如果無視用戶實際需求、道路設施承載能力,無序競爭投放共享單車,對企業資源、社會資源都是極大浪費。

對此,《辦法》第九條明確規定對共享單車實施總量控制,同時規定全市總量規模每3年評估一次,並根據評估結果進行動態調整。此外,《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還規定了運營配額投放、經營企業服務質量考核和動態調節機制。

實施「嚴管區域入框停放+非嚴管區域規範停放」

亂停亂放影響交通秩序和市容市貌是共享單車被人詬病的另外一突出問題。

為此,《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了嚴管區域和路段的設置要求,同時規定在嚴管區域和路段,共享單車應當停放在自行車停放區內,不得在其他區域和路段停放;在非嚴管區域和路段,共享單車應當優先停放在自行車停放區內,在其他區域停放的,不得佔用綠地、隔離帶、無障礙設施或者影響市容環境、妨礙通行。

以後,用戶停放、經營企業秩序管理,政府部門監管都有了明確的標準要求,有助於減少亂停亂放現象,讓共享單車真正便民出行。

企業違規投放車輛最高罰5萬

《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共享單車違規停放,影響市容環境或者妨礙通行的,城管、公安交警部門可依法實施代履行、相關費用由經營者承擔。

《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了經營企業違反配額管理要求、投放不符合要求,車輛、數據未按要求上傳監管平臺的,最高可處以5萬元的罰款;經營企業未落實停放管理要求,影響市容環境的,由城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在處罰機制下,經營企業「重投放、輕管理」的問題將有望得到改進。

推動多方參與、協同共治

共享單車要可持續發展,管理更要共治,以共治推動共享。

《辦法》在鼓勵多方共治方面作了專門規定,一是鼓勵行業自律,通過制定、推廣團體標準、行業自律公約等方式,提升行業服務水平;二是鼓勵建立第三方評價機制,由獨立第三方社會機構評價經營服務、管理維護、公眾滿意度等情況,並向社會公布評價結果;三是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社會監督、秩序維護、志願活動等方式參與管理。

對企業:及時平衡區域潮汐車輛供給 建立網格化巡查制度

《辦法》從企業和用戶兩端著手,細化明確了企業管理主體責任和用戶的文明使用要求。

其中,第十六條細化規定了企業的七項運營管理規範要求,對前期行業發展中暴露出來的企業運營管理不到位情況(如現場巡查調度不及時等)作了針對性規定。

《辦法》要求經營者的運營管理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照所取得的運營配額數量投放車輛,更新車輛前回收相應數量的舊車;

(二)保持車輛整潔衛生,及時回收存在故障或者安全隱患的車輛;

(三)加強車輛調度管理,及時平衡區域潮汐車輛供給;

(四)利用精準定位、電子圍欄等措施落實停放管理要求,對用戶停放行為實施引導和管理;

(五)建立網格化巡查制度,確定網格責任人,及時發現並處理車輛妨礙通行、影響市容環境等問題;

(六)加強對商業區域、公共服務區域、交通樞紐、旅遊景區等使用熱點區域和城市主幹道兩側的巡查,以及重要節假日、重大活動現場應急保障;

(七)建立投訴處理制度,向社會公開投訴途徑、處理方式和辦結時限。

對用戶:遵守交通信號不得逆行 通過人行道要下車推行

《辦法》第二十一條對用戶提出九項使用要求,對不文明騎行使用情況(如逆行、闖紅燈等)做了細化規定。

《辦法》規定:用戶應當年滿12周歲,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安全騎行、文明停放,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逆行;

(二)違反規定載人;

(三)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

(四)通過人行橫道未下車推行;

(五)進入高速公路等禁止非機動車通行的區域;

(六)在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按照規定車道行駛;

(七)違反規定停放車輛;

(八)非法佔用、改裝車輛;

(九)故意損毀車輛、停放設施。

(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魏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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