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如果雙方僅僅「寫了假借條,而沒有實質交付現金丶轉帳戶」的行為,不好判斷行為是否有效。
「但是」一一如果偽造假借條後,當事人又出現下列「後續行為」情形,上述偽造假借條的行為從刑事犯罪角度就有「效」了!
01
如果「借條」所表明的雙方實際上並沒有發生真正的民事丶商事的債務行為,比如勞務丶貨物買賣…等等,借條是一方當事人利用另一方受害人的過錯丶隱私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以曝光其過錯丶隱私等相要挾丶威脅手段逼迫其另一方當場親筆書寫假借條,虛構一方向另一方於某年某日借款現金若干元。這種以非法佔有為目,以曝光他人隱私丶過錯相威脅和要挾的手段逼迫他人書寫假借條的行為是典型的敲詐勒索,輕者,構成一般敲詐勒索行政違法,依法應以《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行政處罰,比如治安拘留或罰款;重者,如隨後依據虛假的借條或欠條逼迫受害人交出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則己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涉嫌構成「敲詐勒索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你說這假借條有沒有「效」呢?
如果婚姻雙方當事人因感情破裂,而其中的一方為了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達到「多佔」之目的,而與第三人虛構於X年X月X日借款若干元並由夫或妻的一方向第三人出具「假借條」。如果夫或妻一方與第三者所編制「假借條」,僅僅是書寫而己並不在離婚時作為分割財產的共同債務作為依據,不好作評論。
「如果」一一,偽造假「借條」一方以原告身份憑藉該偽造證據向人民法院單一提起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分割訴訟」擾亂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就涉嫌「虛假訴訟罪」,一旦法庭裁定「當事人涉嫌虛假訴訟罪丶中止審理並移送公安機關依法查辦」。這種偽造假借條你說有「效」嗎?
02
舉個例子:
老王給老李打了一張20萬的借條,但沒有收到老李的錢。回頭老李以老王不還錢為由告上法庭,那麼法官就會詢問老李是通過轉帳還是現金出借的方式借錢給老王的?
1. 如果說轉帳,那麼要求老李出示轉帳記錄,拿不出來的話,老李就悲催了。因為老李這種行為帶有詐騙性質。
2. 如果老李說現金出借的。那麼法院就會問詢老李,你20萬的現金是怎麼來的,是你自己從銀行取出來給老王的?還是說你家裡這麼多年一直存放著20萬現金?同時還會要求老李提供自己的職業,平時收入,有無房貸車貸以及日常開銷等一系列信息從而形成一條完整的證據鏈。最後會綜合判斷老李是否真的有這20萬。如果老王不是一個很成功的生意人而是一個普通的上班族,這種情況,法院一般會判定借條無效。
當然了,如果老王給老李打了一張小金額的借條但沒有收到錢,這種情況老王就認栽吧。因為家裡有個幾萬塊現金是很正常的。這種情況法院就只能按照借條來判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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