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沒有加班費,一定違反《勞動法》嗎?這種工時制度下合法

2021-01-07 財稅郡

看到這個標題,相信很多打工人心裡很是鬱悶。我們意識當中,用人單位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周末,法定節假日安排上班,就屬於加班,需要支付給我們加班費,或則按規定安排我們補休。

但是實際卻並非如此,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周末,法定節假日安排上班是否判定為加班跟所在單位的工時制度相關。不同的工時制度,對「加班」的認定也不同。

我國現行的工時制度主要有三種,標準工時,綜合計算工時和不定時工作制。

1. 標準工時

標準工時是指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單位沒有明確表明是運用的綜合計算工時或不定時工時,就說明是使用的標準工時制度。

標準工時下加班工資發放規定如下:

①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工作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本人日或則小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150%支付加班費,也就是說工作日延長加班需要支付1.5倍工資;

② 用人單位休息日(周末)安排員工加班的,應首先安排補休,補休時間不得少於加班時間;不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本人日或小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200%支付加班費;

③ 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在法定休假日(春節,十一,元旦等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按照不低於本人日或小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300%支付加班費。

舉個例子,張某基本工資為3000元/月,10月份工作日加班30小時,周末加班總共20小時,10月3到7號法定休假日加班5天,張某10月份工資總額為多少?

3000+3000÷21.75÷8×30×150%+3000÷21.75÷8×20×200%+3000÷21.75×5×300%=6535元。

2.綜合計算工時

綜合計算工時是指由於用人單位因行業或季節等自然條件的限制,需要安排勞動者連續工作,採取在一定周期內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需要經過行政審批。

像是交通,鐵路,郵政,電信,航空,電力,金融更行業中斷作業可能會影響到公眾利益的崗位,有或則是餐飲業,旅遊業,住宿等生活服務業因工作的特殊性質部分崗位需要實行綜合計算工資制度。

加班費的計算:

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日或則某一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標準8小時,40小時。但是在綜合周期內的總實際工時如果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就視為加班,需要按照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費。

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其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需要按照不低於日或小時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費。

綜合計算工時下,只有1.5倍工資加班費,和3倍工資加班費。

3、不定時工作制

不定時工作制度也就是由於工作的特殊性,無法實行標準工時而採取無固定時間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也需要進行行政審批。

比較常見的不定時工作制度主要運用在以下幾種情況:

① 對單位經營管理負有決策指導等領導職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像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監事等。

② 實行年薪制或用人單位實際支付年度工資高於本市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的,且可以自行安排工作休息時間的管理人員;

③ 需要機動作業的由勞動者根據工作需要安排時間的外勤,推銷,貨運,裝卸,長途運輸等特殊工作形式的崗位;

④ 勞動者可自行安排工作時間且沒有考勤要求的技術,研發,創作等崗位。

如果所在崗位實行這種不定時工時制度,就不適用有關加班工資的規定,不管你實際工作多少小時,都不算加班。

所以在跟公司籤合同的時候,一定要看清楚你所在崗位的工時支付,這直接關乎到你能否拿到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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