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

2020-12-15 大河網

  鄭州王先生來電諮詢:

  我是鄭州市鄭東新區一家機械生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幾年前我公司與一家銷售服務公司有經濟業務往來,該銷售服務公司共拖欠我公司貨款30多萬元遲遲未還。自2008年10月份起,該銷售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員為逃避債務,開始對我們避而不見,直到2009年春節過後,該銷售服務公司全體解散,人員及財產至今下落不明,致使我公司的債權遲遲無法兌現。請問,如果我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清算,而債務人以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為由對抗強制清算,或者債務人一直下落不明,人民法院會如何處理?

  河南國基律師事務所楊曉棟解答: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在出現法定解散事由,無法繼續經營的情況下,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發〔2009〕52號)規定, 對於被申請人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或者被申請人下落不明的強制清算案件,經向被申請人的股東、董事等直接責任人員釋明或採取罰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後,仍然無法清算或者無法全面清算,對於尚有部分財產,且依據現有帳冊、重要文件等,可以進行部分清償的,應當參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對現有財產進行公平清償後,以無法全面清算為由終結強制清算程序;對於沒有任何財產、帳冊、重要文件,被申請人下落不明的,應當以無法清算為由終結強制清算程序。

  債權人申請強制清算,人民法院以無法清算或者無法全面清算為由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應當在終結裁定中載明,債權人可以另行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的規定,要求被申請人的股東、董事、實際控制人等清算義務人對其債務承擔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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