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財產的代位物包括哪些

2020-11-06 催天下


抵押權代位權是由抵押權的代位權衍生而來的。所謂抵押權的代位權,即抵押權的代位權和抵押權的擔保權。代位求償權的主要形式有:損害賠償、保險賠償、賠償等形式。那麼擔保財產的代位物有哪些呢?對於這個問題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在抵押物的處分過程當中,抵押物有可能因為各種原因而滅失,這就涉及到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問題。抵押物的代位物是由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衍生而來。

所謂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也稱為抵押權的代位性或代物擔保性,它是指當抵押權的標的物因滅失、毀損而獲得賠償金時,該賠償金就成為了抵押權標的物的代替物,從而使抵押權人可以就該項賠償金行使權利。

1、擔保財產因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或者其他原因毀損、滅失時,擔保人所獲得的損害賠償金

但是,如果擔保財產是由於債權人的原因導致擔保財產毀損、滅失的,根據本法第215條、第234條的規定,質權人、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

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或者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質權人、一留置權人向出質人或者債務人支付的損害賠償金不能作為擔保財產的代位物。

2、保險金

擔保人對擔保財產保險的,因保險事故發生而致使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時,擔保人可以請求保險人支付保險金。該保險金可以作為代位物。

3、補償金

這裡的補償金主要指擔保財產被國家徵收時,擔保人從國家得到的補償金。本法第42條第3款明確規定,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例如城市居民將自己的房屋向銀行作了抵押貸款,如果房屋被國家徵收的,其所得的補償金應當作為抵押物的代位物。

擔保法解釋第38條規定,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這裡涉及的就是代位物的問題。債權人有權要求擔保人在擔保物失去擔保價值之後以他物或者其他措施來承擔擔保責任。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闡述,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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