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借錢時利息約定表述不當是否等於約定不明,可以不付?

2020-10-15 螃蟹侃法

為什麼我的眼裡常含淚水,因為我對這片土地愛得深沉。

大家好,我是螃蟹。




基本案情

王利傑訴稱,王利傑於2008年2月6日借款803000元給黎廣揚,黎廣揚只還了約一年的利息,剩餘借款本息經原告每年不間斷追討,可是黎廣揚以其經濟困難為由拖欠不還,最近2013年10月11日,黎廣揚以手機信息追討被告還款,被告回信息「真的不好意思了,現在的確很困難,有錢的話我會還款給你的,現在生意不好,有錢我會及時聯繫還給你,對不起,對不起你了。」 現王利傑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1、判令黎廣揚還王利傑欠款本金人民幣803000元及利息人民幣577096元。其中利息說明附本息累計表,從欠款日起至2013年10月17日止共計利息667096元,減去已還90000元,實欠利息577096元。本息共1380096元。2、判令黎廣揚按1380096元本金,月息1%利率從2013年10月18日起計算到黎廣揚實際還清欠款時的利息給王利傑。3、訴訟費由黎廣揚承擔。

黎廣揚答辯稱,

一、黎廣揚已於2008年7月18日歸還9萬元借款給原告,黎廣揚主張的借款本金實際為71.3萬元,不是80.3萬元。

二、王利傑計算利息的方法及其計出的利息總額,將利息當作借款本金計息,違反法律規定。本案的借款沒有約定利率。 欠條只約定「每月1%利息計」,沒有約定利率,沒有利率,何以計息,何以算出每月1%利息,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視為不支付利息。因此,本案借款關於支付利息的約定不明確,依法應視為不支付利息。

三、王利傑的訴訟請求已超訴訟時效。欠條約定還款期限為2008年7月4日前還清。還款期屆滿後,黎廣揚於2008年7月18日償還9萬元給王利傑,訴訟時效中斷,本案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為2008年7月18日至2010年7月17日。王利傑於2013年10月21日才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顯然已過訴訟時效。綜上,請法院依法駁回王利傑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2月6日,黎廣揚向王利傑出具欠條1張交給王利傑收執,內容為:「今到2008年2月6日止共欠王利傑先生款項共捌拾陸萬元正(¥:860000.00元),從2008年2月7日起按捌拾萬零叄仟元正計算利息,每月1%利息計,限2008年7月4日前還清。註:以前的一切收條借據全部作廢。此據。黎廣揚。2008.2.6」。 王利傑與黎廣揚確認寫欠條時黎廣揚欠王利傑的本金為803000元。

庭審中,黎廣揚出具收據一張,內容為:「今收到黎廣揚還回借款現金人民幣玖萬元(90000元)整。此據。收款人:王利傑。二00八年七月十八日」。 王利傑對此收據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90000元是償還利息。

還款期限屆滿後,王利傑一直向黎廣揚催討,但黎廣揚以現在資金困難為由未能償還。王利傑提供有證人證言證實王利傑在2009年、2010年、2011年均有催討黎廣揚還款,以及提供了手機簡訊顯示2013年王利傑通過信息向黎廣揚催討欠款,黎廣揚亦承認借款並同意償還。

王利傑於2013年10月21日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

1.責令黎廣揚還王利傑欠款本金803000元人民幣及利息577096元人民幣。其中利息說明附本息累計表,從欠款日起至2013年10月17日止共計利息667096元,減去已還90000元,實欠利息577096元。本息共1380096元。

2.責令黎廣揚按1380096元本金,月息1%利率從2013年10月18日起計算到黎廣揚實際還清欠款時的利息給王利傑。

3.訴訟費由黎廣揚承擔。在原審的庭審調解階段,王利傑提出調解方案為:同意將9萬元作為本金,以713000元為本金,每年計算一次利息。

另查明:王利傑向原審法院提供了兩張《本息累計表》(以下簡稱本息累計表一、本息累計表二)。本息累計表一以803000元為計息本金,從利息中扣除90000元,從2008年2月7日計至2013年10月17日的本息累計為1380096元,本息累計表一的計算方法與王利傑的起訴請求一致。

本息累計表二以713000元為計息本金,從2008年2月7日計至2013年12月1日的本息累計為1380109元,本息累計表二的計算方法與王利傑原審庭審中提出的調解方案一致。

裁判結果

廣東省茂名市茂南區人民法院於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茂南法民一初字第69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限被告黎廣揚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王利傑償還借款本金755768元及支付利息(從2008年7月19日起按月利率1%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駁回原告王利傑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後,黎廣揚提出上訴。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茂中法民三終字第34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黎廣揚與王利傑籤訂的《欠條》中約定了「每月1%利息計」,黎廣揚稱該約定屬約定不明,原審將「每月1%利息計」與「每月1%利率計」等同不當,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利息是信用活動中債務人向債權人支付的本金之外的附加額。利率是指一定時期的利息與本金的比例。

因此,雖然《欠條》中約定的「每月1%利息計」的表述存在一定瑕疵,但根據一般人的生活常識及交易習慣來判斷,「每月1%利息計」應理解為「每月1%利率計」,即「每月1%利息計」的表述並未能令人產生誤解,不屬於約定不明。黎廣揚提出約定不明的主張,不予支持。

案例註解

關於本案借款利率是否約定不明的問題。黎廣揚與王利傑籤訂的《欠條》中約定了「每月1%利息計」的確存在表述不當的情況,利息與利率也確是兩種不同的概念。

但根據一般人的生活常識及交易習慣來看,此處的約定並未能造成人們的誤解,亦未能導致約定無法履行。如果單純就「每月1%利息計」的不當表述,就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來判決,則嚴重違反了民法中意思自治的原則。

因此,本案從實際出發,認定「每月1%利息計」不屬約定不明,同時該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那就應按合同約定來履行。

來源: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

【喜歡的朋友,麻煩點讚、評論、轉發】

【關注@螃蟹侃法 ,我會用儘量樸實的語言,為你科普法律】

#以案釋法#


相關焦點

  • 最高法院:雙方關於工期低於定額工期一半的約定是否有效?(工期約定不明的怎麼辦?)|法客帝國
    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雙方約定工期低於定額工期一半的,該約定是否有效?四、二審法院與最高院認為,由於涉案工程經當地發改委批覆可以不用招標,故合同有效;雖然合同約定的工期顯著短於定額工期,但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仍應以合同約定工期為準。裁判要點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工期顯著短於定額工期的,其約定是否有效?
  • 借錢時利息如何約定?一次性講清楚!|20120101003
    (根據法律規定,老百姓之間借錢,如果沒有約定利息,或者雖然約定了,但沒約定清楚,那你將來可不許再要了。所以啊,親兄弟,明算帳,先小人,後君子。礙於面子,借錢給一般朋友的時候,不妨約定上利息,將來要是借錢那人老實本分,為人忠厚,你大可以不要嘛!可如果對方將來遲遲不還,撒潑耍賴,就和他明明白白地算清楚,連本帶利都討回來。)
  • 這樣約定利息,等於沒有約定!
      附圖《借條》中將利息表述為「利息兩分」這種利息約定,屬於對借款利息約定不明在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無法確定是月利息還是年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5條,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工資標準未約定或約定不明怎麼辦?
    但是,在現實中總有一些企業不知出於什麼目的,要麼不與員工約定工資標準,要麼對工資標準含糊其辭、約定不明。在此情況下,員工該怎麼辦呢?以下3個案例,分別用李女士、肖女士、賴女士的親身經歷,採取以案說法的形式,對沒有約定工資標準,或實發工資與約定工資不一致時該怎麼辦等問題進行了詳細的法律分析。這樣的分析不僅能夠促進企業加強管理,同時,也給員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了思路。
  • 不當得利不可取 七個案例來說法——鄰水、大竹、墊江三法院聯合...
    如果預期的婚姻沒有實現,則贈與不發生法律效力,贈與的財產應恢復到訂立婚約前的狀態,即當事人一方可以依不當得利要求對方返還財物。所以,不要試圖將不當得利佔為己有,更不要抱有不合時宜的僥倖心理。四、借錢給A卻將錢轉到B的帳戶廖某某訴袁某某不當得利案1基本案情2017年11月1日,原告廖某某與案外人徐某達成借款合意,徐某向原告借款30000元,並出具一份借條。
  • 不當得利不可取 七個案例來說法——大竹、墊江、鄰水三法院聯合...
    如果預期的婚姻沒有實現,則贈與不發生法律效力,贈與的財產應恢復到訂立婚約前的狀態,即當事人一方可以依不當得利要求對方返還財物。所以,不要試圖將不當得利佔為己有,更不要抱有不合時宜的僥倖心理。四、借錢給A卻將錢轉到B的帳戶廖某某訴袁某某不當得利案01基本案情2017年11月1日,原告廖某某與案外人徐某達成借款合意,徐某向原告借款30000元,並出具一份借條。
  • 以案釋法|離婚約定不付撫養費,之後還能追要嗎?
    以案釋法|離婚約定不付撫養費,之後還能追要嗎?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離婚約定不支付撫養費
  • 【以案說法】借款未果先付5萬元,不當得利應當歸還
    【以案說法】借款未果先付5萬元,不當得利應當歸還 2020-10-12 17:34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以案說法】借條超過20年,未約定還款期限,還能要回來嗎? 法院判了!
    是否能以已過訴訟時效為由而不予償還?庭審中,蔡某辯稱: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利息支付時間約定不明的,視為一年一付,故借條出具之日至起訴之日期間的利息已經超過訴訟時效;訟爭借款已超過最長訴訟時效期限,不應得到法律保護。●法院判決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借條》未約定借款期限出借人有權隨時要求借款人償還。
  • 合同約定排除或者限縮不可抗力是否可行?|審判研究
    但我們也注意到,上述法律規定中對 「不可抗力」 的具體情形均未進一步列舉或描述,「三不」 標準存在過於抽象、邊界不明的局限性,無法完全滿足社會經濟活動的需要,具體交易合同中的 「不可抗力條款」 應運而生。
  • 借錢給他人要寫借條,約定的利息也要寫明確 | 民法典解讀合同編
    武漢晚報10月17日訊(記者耿珊珊)借錢的利息還多少?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利息,發生糾紛怎麼處理?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之間借款的,沒約定利息或者約定利息不明的,視為沒有利息。庭審中,雙方對於是否約定了利息而各執一詞。周某指著兩張借條中的「水子500」字樣向法庭陳述,「水子」是本地民間借貸行話,「水子500」即利息500元,根據本金10000元計算為月利率5%。劉某則對周某的主張不予認可,只願意償還借款本金20000元。
  • 聊民法典52:合同約定不明,怎麼確定?合同怎麼防止約定不明?
    合同怎麼防止約定不明?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1在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前提下,首先是按照合同其他條款內容進行合理的推論。
  • 合同約定的「滯納金」是否可以視為違約金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 關於技術合同案件中約定不明的法律分析
    2、 約定不明的合同,當事人完全可以進行填補、確定,所以,應堅持繼續履行合同的原則。合同中的約定不明往往在履行中發現,當事人之前已經投入了人力、物力和財力,不能繼續履行會造成財產的很大浪費,如瀋陽汽車公司系統銷售軟體開發案 ,前期開發工作已經完成,但擴充開發部分的墊資問題雙方沒有約定,如果由此終止協議,經濟損失將無法彌補。
  • 合同條款約定不明時合同權利義務是如何劃分的
    那麼合同條款約定不明時合同權利義務是如何劃分的?閱讀完以下娜小欽律師為您整理的內容,一定會對您有所幫助的。 一、合同條款約定不明時合同權利義務的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條對合同條款出現約定不明的情況做了概括性規定。
  • 以案說法:籤訂合同中約定的延期貨款是否具有違約金的性質?
    xx向陳x提供鋼材,送貨後兩個月內陳x付清貨款,如不能按期付清貨款則每噸每天加收6元,並同時約定任何一方違約由違約方承擔對方的經濟損失及一切責任,如買受方不能履行還款責任,由擔保方履行還款責任。焦xx多次與陳x協商給付貨款及延期貨款,但陳x一直未付。焦xx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陳x償還貨款及延期貨款合計1576509.5元。
  • 大竹縣人民法院:不當得利不可取 三個案例來說法
    大竹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為一方獲得利益,對方遭受損失,一方獲益無法律依據或合同約定,獲利與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原告因財務人員在轉帳時誤操作將本應轉給案外人張某的款項轉給了被告張某的興業銀行帳戶,被告取得該筆款項沒有法律依據或合同約定,給原告造成利益損失,原告有權要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
  • 民間借貸利率約定不明的情況怎麼處理
    那麼,民間借貸利率約定不明的情況怎麼處理?接下來就是由許昕律師帶來民間借貸利率約定不明的情況怎麼處理的有關知識,以供大家參考借鑑。  一、民間借貸利率約定不明的情況怎麼處理  如有的約定了利息,而有的就未約定利息,有的約定還不明確等等情況經常出現。
  • 【以案釋法】借條超過20年,未約定還款期限,還能要回來嗎?
    是否能以已過訴訟時效為由而不予償還?庭審中,蔡某辯稱: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利息支付時間約定不明的,視為一年一付,故借條出具之日至起訴之日期間的利息已經超過訴訟時效;訟爭借款已超過最長訴訟時效期限,不應得到法律保護。
  • 合同約定不明,管轄法院是否一定原告就被告
    2017年11月,石家莊市裕華區的龍某某向平山縣的智某借款50萬元,智某在裕華區某茶樓將50萬元現金給付龍某某,龍某某向智某出具了借條,寫明了還款期限及利息,但未對還款方式和還款地點作出約定。   2018年6月,智某向平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龍某某償還借款並給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