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連結:關於印發《江門市民政局 江門市財政局關於特困人員照料護理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圖解:江門市民政局 江門市財政局關於特困人員照料護理工作實施辦法
《江門市民政局 江門市財政局關於特困人員照料護理工作實施辦法》解讀文本
一、出臺背景和必要性
2014年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明確特困人員供養對象和內容,其中包括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員)給予照料。2016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明確照料服務和照料護理標準的定義。《民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的通知》,明確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標準、照料護理標準的制定要求。《民政部關於印發<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的通知》,進一步明確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標準。2018年《廣東省民政廳關於加強特困供養人員護理工作的通知》,明確我省特困人員護理最低標準,細化特困人員護理的評估辦理程序、服務提供方式等要求。《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公布江門市特困供養人員護理標準的通知》,公布了我市特困人員護理標準。2019年《廣東省民政廳關於做好特困供養人員照料護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各地制定護理服務配套政策。
二、主要依據和目標任務
出臺《江門市民政局 江門市財政局關於特困人員照料護理工作實施辦法》主要依據包括:《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民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的通知》(民發〔2016〕115號)、《民政部關於印發<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的通知》(民發〔2016〕178號)、《關於進一步建立健全特困人員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粵府〔2016〕147號)、《廣東省民政廳關於加強特困供養人員護理工作的通知》(粵民規字〔2018〕4號)、《廣東省民政廳關於做好特困供養人員照料護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粵民函〔2019〕451號)。
目標任務是規範江門市特困人員照料護理工作,保障特困人員基本生活。
三、主要內容
《江門市民政局 江門市財政局關於特困人員照料護理工作實施辦法》包含「能力評估」、「照料護理標準」、「服務提供方式」、「住院期間護理」、「資金發放和使用」、「監督檢查」等內容。
(一)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包括6項指標:自主吃飯、穿衣、上下床、如廁、室內行走、洗澡能力。評估結論為全自理、半失能和失能三類。標準是:6項都能自主完成的,認定為全自理。有1-3項不能自主完成的,認定為半失能。有4-6項不能自主完成的,認定為失能。
(二)動態管理:對特困人員的生活自理能力評估(包括初次和覆核評估),至少每年進行一次。生活自理能力發生變化的(如住院),可申請覆核評估(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整自理能力類別。
(三)評估主體和流程: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包括基礎評估、(初步評估)審核、(最終評估)審批三個階段。基礎評估由鄉(鎮)社會救助工作人員對轄區特困人員(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申請人)逐一入戶進行基礎評估。審核(初步評估)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轄區內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提出初步評估意見,鎮街評估小組填寫《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表》審核意見。審批(最終評估)由縣級民政部門對鎮(街)評估材料進行審核,根據評估材料按每年不低於30%的比例對評估的特困人員進行入戶核實情況,作出最終評估結論,由縣級評估小組填寫《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表》審批意見。
(四)照料護理標準:對應生活自理能力,分全自理、半自理(半失能)和全護理(失能)三檔,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標準執行。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的殘疾人,不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特困人員如已享受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養老護理補貼或特殊困難殘疾人護理、康復、服務等護理補貼的,按照就高的原則享受,不得重複享受。
(五)服務提供方式:特困人員照料護理包括全自理特困人員的日常看護,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員的生活照料,以及全部特困人員住院期間的護理。優先保障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員到具備條件的公辦(包括公建民營,下同)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集中供養人員的日常看護、生活照料護理,由所在供養服務機構提供。分散供養人員的日常看護、生活照料護理和所有特困人員的住院陪護,在特困人員自願或監護人同意的基礎上,縣級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優先選擇當地公辦醫療機構、具備條件的公辦供養服務機構提供上門照料護理和住院陪護服務;有條件的,可探索向具備專業資質、服務質量良好的社會組織和機構購買服務;也可委託特困人員親友、村(居)委會、鄰裡等提供照料護理服務。縣級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託機構(除在公辦包括公建民營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外,下同)或個人提供照料護理服務的,要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包括公辦供養服務機構)對服務予以評估和監督。特困人員或監護人認為受託機構或個人提供照料護理服務不達標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民政部門更換該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服務提供方。受託機構或個人無能力提供住院期間護理的,可申請臨時納入集中供養,由縣級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選擇當地公辦醫療機構、具備條件的公辦供養服務機構提供照料護理和住院陪護服務。
(六)護理費使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金中的照料護理費,由縣級民政部門統籌用於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服務。集中供養的,主要用於充實政府設立的供養服務機構工作人員隊伍,滿足機構入住特困人員需求。分散供養的,按照委託照料服務協議,用於支付服務費用,可通過社會化發放,轉帳到照料護理服務登記的服務提供方帳戶,原則上不發放到特困人員本人帳戶。
四、適用對象
(一)能力評估和服務管理方:縣級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二)服務提供方:公辦醫療機構和公辦供養服務機構、社會組織和機構、親友、村(居)委會、鄰裡等。
(三)服務對象:集中供養特困人員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
五、主要成效
規範特困人員照料護理工作,保障特困人員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