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職業者如何認識自己

2020-12-14 手機鳳凰網

新中國成立以來,法律職業主義空前發展:法律人在主流社會中的地位不斷提高,國家對司法的重視和資源投入也在不斷加大。法律職業人的素質亦不斷提升,但這並不意味著中國的法律職業共同體及法傳統已然形成

□施鵬鵬

拉·封丹在人生的最後一篇寓言《法官、醫者和隱士》中寫到法律職業者的困惑,「第一位聖人親眼見到財產訴訟過程中人們焦慮的心情和案子的久拖不決,對此深有感觸,自願擔任法官審理案子,並不計任何報酬。人世間,他樂善好施,從不聚斂錢財。自從制定了法律以後,人們由於自己的罪惡,把人生一半的時間花費在打官司上,他可能是四分之三的時間,甚至是一輩子。這位法官還以為自己能夠徹底根除人類這種瘋狂而令人厭惡的欲望呢……(但法官深陷困境),因為沒有一個訴訟人感到滿意,當事者雙方都不服從判決。他們覺得法官的判決從來都不公正。類似的說法使法官心灰意冷」。法官遂求教於隱士。隱士說:「自己要認真總結經驗,誰能比你們自己更清楚自己需要什麼?上帝告誡每一位,首先你需學會認識自己。……看來只有找到一個寧靜的地方認真思索才能找到答案。到別處去找尋幸福將是糊塗之至」。法官最終選擇了隱士的生活,「眾人皆有以,而我獨頑且鄙。我獨異於人,而貴食母」(《道德經·絕學無憂篇》)。但法律職業主義之問卻遺留了下來:這也是鐫刻在古希臘德爾斐阿波羅神廟門柱上的箴言——認識你自己。

西方法律職業主義的形成源於「兩大意識形態的分離」:即法律與政治的分離以及法律與宗教傳統的分離。法律與政治的分離發生於英國17世紀。首席大法官愛德華·柯克爵士與英王詹姆斯一世的精典對話至今仍為法律人津津樂道:詹姆斯一世說:「依朕意,法是以例行為基礎的,故爾朕及他人與法官同樣具有理性」。柯克法官回答到,「不錯,陛下具有偉大的天賦和淵博的知識。但是陛下並沒有研讀英格蘭領地的各種法規。涉及臣民的生命、繼承、所有物或金錢等的訴訟的決定,不是根據自然理性,而是根據有關法的技術例行和判斷」。英王最終因未受職業法律訓練而不得參與王室法庭的審判。這也直接導致「政治的事務回歸政客,法律的事務回歸法律人」,法律人和政客開始各司其職、互不幹涉;法律與宗教的分離則可追溯至十一世紀大學制度的確立。神學、哲學與法學在彼時已分離,成為各自獨立的學科。中世紀的學術研究高度文本化,但法律人與神學家所依據的知識文本並不相同:神學家解讀的是《聖經》,而法律人研究的則是《民法大全》。聖典學者所培養出的技術職能更接近於法律人,而非神學家。因為他們的研究材料是羅馬教皇的法令,這些法令的結構更接近《民法大全》而非《聖經》。法律傳統在當時已很大程度上被世俗化。法律人也因此逐漸與神學家分離開來。

西方法律職業的獨立創設了現代西方法傳統的一些核心要素。施勒辛格教授將其總結如下:「一,法律由一系列獨立於(儘管必然受到影響)宗教、道德及其它社會規範的規則組成;二,法律是維護社會秩序及解決糾紛首要且最為重要的機制;三,法律存在的目的不僅為了規範個人行為,也為了規範國家行為:意即,統治者與被統治者都應遵守法律;四,糾紛解決涉及預設的、一般的、抽象的及非個人規則的適用,因此僅有部分嚴格受限的事實為規則的適用對象,屬於糾紛解決的範圍之列。所有其它的事件或情境、所有當事人之間錯綜複雜的關係以及使爭議複雜化的單方議題都不屬於糾紛解決對象,應予以忽略;五,糾紛解決被視為一種零和賽局:一方勝訴,一方敗訴。目的是為了確定是非曲直,支持正確一方,而非恢復或重塑當事人的和諧關係或者促進其將來的合作」。此外,也最為重要的,「在法律帝國裡,法院是帝國的首都,而法官則是帝國的王侯。法院和法官對於法治的實現至關重要,他們是正義的守護者」(德沃金《法律帝國》)。

新中國成立以來,法律職業主義空前發展:法律人在主流社會中的地位不斷提高,公眾及媒體對司法的關注與利用日益增加,訴訟數量持續增長,國家對司法的重視和資源投入也在不斷加大。法律教育的規模以及法律職業的規模和數量均以空前的速度發展。法庭儀式日益正統,法律職業人的素質亦不斷提升,但這並不意味著中國的法律職業共同體及法傳統已然形成。其最核心的原因在於中國的政治程序與法律程序無法分離、各自不能獨立運作。專業法律在社會管制模式中不佔支配地位。政府可能會盡力遵守法律,但亦可因周圍的環境及維護政權之需要拒絕遵守法律。在法律規則的日常運作中,政治權力主導型的非正式決策形式模式充斥著整個法律系統。如施勒辛格教授所尖銳指出的,「人們通常會認為明智的做法應是謀求權貴人士的庇護而非堅持法律權利之於國家的限制」。此治理模式下必然導致:國家機構對社會的控制有限;法院弱勢;政治對司法活動幹預過多;警察刑訊逼供的現象嚴重;政府嘗試對主要法律制度進行持續的改革;法律文化受域外模式影響嚴重,且通常因政治權力而被邊緣化;法律作品貧乏;司法意見有限傳播;缺乏受專業法律訓練的職業群體;以及公共決策過程的高度官僚化(烏戈·馬太《三種法律模式:世界法律制度的類型與變革》)。

當然,法律職業主義是西方法律傳統的基本要素及象徵。對於非西方國家而言,法制現代化及法律職業主義的形成並非一個簡單的理念或觀念問題,而涉及到司法體制改革的核心問題,難度極高。這既需法律人的全力推動,更需政治家的睿智和洞見。寓言裡的隱士輕輕吟頌:「攪渾的濁水就像是片厚厚的雲……只有讓水靜下來,你們才能看清楚自己」。蘇格拉底的訓誡依然清晰可聞,「那裡是你進入神廟的必經之路……就是認識你自己」(色諾芬《回憶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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