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歲的曾夢曾在2012年入職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下稱華為公司),2018年5月,華為公司以曾夢曠工三日為由將他解聘。曾夢將華為公司訴至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年終獎、加班工資、未休年休假工資,共計約91萬元。
而此案的一個爭議焦點為,曾夢在入職華為公司時除了籤訂勞動合同外,還手寫了一份《成為奮鬥者承諾書》(下稱《承諾書》),該承諾書中提到其自願放棄在公司工作期間的帶薪年休假及相應的工資。
一審法院審理該起勞動爭議案後,認為華為公司解除與曾夢的勞動關係合理,並無證據證明曾夢書寫《承諾書》時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判令華為公司支付曾夢未發放的三年年終獎和律師費共計245018元,駁回其它訴訟請求。
↑曾夢認為,儘管籤署《承諾書》,但對方違背契約在先,他才主張自己應得的權益。而廣東省高院認定為,曾夢出具的《承諾書》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
曾夢和華為公司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2019年9月3日,二審法院判令維持一審判決,曾夢不服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曾夢告訴紅星新聞,10月20日晚,他收到了法院的再審裁定書,廣東高院認為二審認定事實清楚,駁回了他的再審申請。
入職時曾籤寫《成為奮鬥者承諾書》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此案二審判決書顯示,2012年11月19日,曾夢入職華為公司成為一名產品經理,並手寫了一份《承諾書》。
該《承諾書》主要內容是:承諾人深刻理解公司所處行業充滿風險和不確定性,競爭激烈而殘酷。為獲得分享公司長期發展收益的機會,願意長期艱苦奮鬥,努力工作。承諾人承諾自願成為奮鬥者,自願放棄在公司工作期間的帶薪年休假及帶薪年休假工資。即使離職,無權也不會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
↑曾夢手書並籤名的《承諾書》
曾夢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他在職期間長期在海外做相關項目的工作。2014年他被外派到華為公司西非地區部,2016年被分配到北非地區部在摩洛哥工作,「我的各項考核也完成得很好,主管把我2017年的關鍵考核指標打得很低。」
曾夢提供的一審起訴狀中提到,2017年2月6日,他的上級主管劉某要求他離職,儘快找下家,曾夢不同意,要求公司給辭退函被拒,於是在2017年6月12日把曾夢調回深圳待崗,回國待崗半年來,華為公司既不分配工作也沒有辭退曾夢,要求曾夢主動離職。
不服解聘 將華為公司訴至法院
曾夢稱,直到2018年4月,他誤以為部門相關人士已經同意將他辭退,而不是讓其自己離職,就想在離開之前將假期全部休完,就向上級部門申請休假。
案件資料顯示,曾夢2016年至2018年期間未休年休假;2018年5月10日,曾夢通過華為公司內部系統申請休假,5月11日提醒上級主管審批,主管回復「等下說,我在會上」;5月18日,曾夢再次提醒審批未收到答覆;5月19日,曾夢發出一條詢問「請問下周有工作安排給我嗎?如果沒有,我想繼續休假,可以麼?」,原告上級主管回復「在開對標會」。曾夢於2018年5月14日至18日期間休假。
↑一審法院認定的原告涉案休假情況。圖據裁判文書網
2018年5月26日,華為公司向曾夢出具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內容為「曾夢,因您連續曠工三天,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公司規章制度……公司決定於2018年5月28日解除與您的勞動合同」。
曾夢在華為公司工作期間,2014年度至2016年度,拿到的年終獎分別為7.5萬元、17萬元、8萬元,其餘年份年終獎為零。曾夢認為自己遭到華為公司某些主管為達到裁員目的構陷,不服解聘,要求華為公司賠付其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年終獎、加班工資、未休年休假工資費等費用共104餘萬元,還向當地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
仲裁結果為,華為公司支付曾夢2012年11月19日至2018年5月28日期間休息日加班工資14523.03元;華為公司支付曾夢2017年度、2018年度年終獎8萬元、32438.36元;華為公司支付曾夢律師費960元,駁回曾夢其他仲裁請求。
曾夢和華為公司雙方均不服仲裁裁決,先後向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曾夢提起訴訟在先,為一審原告。
法院認定華為辭退曾夢合法
曾夢請求法院判令華為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年終獎、加班工資、未休年休假工資費等費用共約91萬元。華為公司請求法院撤銷仲裁裁決書中關於支付曾夢2017、2018年度年終獎以及律師費的仲裁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雙方提交的曾夢請休假電子流、曾夢與主管劉某的聊天記錄及該公司人力張某與曾夢的往來電子郵件,可知曾夢於2018年5月10日向主管領導劉某發出請假申請,儘管在等待批假過程中,曾夢聯繫並告知過劉某其已申請休假,但直至5月18日曾夢在未得到正式批准的情況下擅自休假,連續曠工3天,違反了被告華為公司相關考勤規定,華為公司有權按照規定解除勞動關係,不違背法律規定。因此不予支持曾夢關於華為公司支付賠償金的訴訟請求。
法院同時認為,華為公司未對曾夢2014年至2017年每年工作考核評價標準、考核結果以及該年度考核結果與年終獎數額之間的因果關係聯繫舉證,華為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法院認定華為公司支付曾夢2016年剩餘年終獎9萬元、2017年年終獎122500元、2018年年終獎30411元;華為公司還應支付曾夢律師費2107元。
↑一審法院駁回曾夢未休年休假工資、平時加班費用等訴訟請求。圖據裁判文書網
而對於加班工資、未休年休假工資費等,一審法院指出,結合華為公司考勤管理實施細則,曾夢無證據證明,他在職期間工作每天延時加班2小時獲得華為公司的審批。曾夢在其個人書寫的《承諾書》中作出的上述承諾,屬於其個人自願放棄年休假和年休假工資的情形,華為公司可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一審法院決定,駁回曾夢要求華為公司曾夢未休年休假工資、平時加班費用等訴訟請求。
《成為奮鬥者承諾書》成爭議點
曾夢、華為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曾夢認為,《承諾書》已寫明,放棄帶薪年休假是為了分享公司長期發展收益,而自己是在遭到主管劉某構陷下被開除,這讓其利益受到嚴重侵害,不可能再分享公司長期發展收益,違背契約在先,他才主張自己應得的權益,請求二審依法支持其全部請求。
↑曾夢在二審中提出,是對方違背契約在先,他才主張自己應得的權益。圖據裁判文書網
華為公司認為,曾夢在職期間自行提交了奮鬥者申請和《承諾書》,其內容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有效,且曾夢在職期間享受了公司額外授予的期權獎勵,華為公司並無任何侵害其權力的行為存在。曾夢是在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情況下被解除勞動合同,其上訴請求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全部駁回其上訴請求。
華為公司還指出,一審判決不顧曾夢歷年獎金浮動的事實,也置企業的用工自主權於不顧,在曾夢無法證明與華為公司之間有關於年終獎的約定或規定從而舉證不能的情形下,反而認為是華為公司舉證不能,無視三年年終獎為零的事實,直接從6個年度中,按有獎金的年度的數據判決補發、支付、提前發放年終獎。華為公司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中關於賠償曾夢年終獎、律師費等判決事項。
↑二審認為雙方上訴均不成立。圖據裁判文書網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曾夢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020年10月12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後認為,並無證據證明曾夢書寫的《承諾書》是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下出具,可以認定為該《承諾書》是曾夢真實意思表示,華為公司只需支付曾夢正常期間的工資收入,二審判決並無不當,駁回曾夢再審申請。
曾夢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其擅長的業務是在海外工作,在被華為解除勞動合同後,因為經歷一些事情,加上疫情的影響,兩年多來未再就業。同時,他對廣東高院認定《承諾書》合法很無奈,也擔心一些企業效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