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法院法官向不誠信訴訟當事人宣讀處罰決定。陳炫圻攝
「人無信不立」。誠實守信是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在利益的誘惑下,有人將誠信拋諸腦後,為一己之私「謊話連篇、滿嘴跑火車」,有些人甚至還動起了不誠信訴訟的「歪腦筋」。
近年來,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通過要求當事人在立案階段籤署《誠信訴訟承諾書》,審理階段加大甄別、打擊力度等方式,讓不誠信訴訟當事人付出「偷雞不成蝕把米」的慘重代價,有力震懾了不誠信訴訟行為,從源頭有效減少不誠信訴訟的發生,切實保障訴訟活動公正高效進行,捍衛司法正義。
捏造借款事實,企圖得到重複清償
2012年7月18日,朱某作為借款人、毛某作為擔保人,共同向陳某出具了一份借款3萬元的借條。後朱某為了不讓陳某起訴他,另外單獨向其出具一份落款時間同樣為2012年7月18日的借條。
2014年7月,陳某根據第一份借條,起訴毛某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陳某勝訴後卻未能執行到該筆欠款,兩年後,陳某便根據上述朱某單獨出具的第二份借條另行起訴朱某,主張該借條與第一份借條所涉款項是兩筆不同借款,不曾想,陳某的如意算盤並未實現,法院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之後陳某再一次心生一計,根據第一份借條起訴朱某還款。因朱某在庭審中陳述,陳某已在多年前起訴過擔保人,此次起訴系捏造借款事實企圖得到重複清償,經法官再三詢問後,陳某承認其重複起訴的行為,上述兩份借條所涉款項是同一筆借款。
法院經審查認為,陳某以捏造的借款事實起訴朱某,企圖一筆借款得到兩筆清償,這種不誠信的行為幹擾了正常的司法活動,妨礙了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決定對其處以5000元罰款。
法官說法:
這一處罰給當事人以警醒,使其不再因為「不誠信訴訟」成本較低而鋌而走險。與此同時,也給受「不誠信訴訟」之害的公民、企業等市場主體以信心去揭露不誠信訴訟行為,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訴訟中隱瞞真相,浪費司法資源
2017年7月,原告徐某起訴被告金某軍、金某裕,要求二人歸還借款。案件判決後,被告方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裁定撤銷一審判決,並將該案發回一審法院重審。
2018年10月,該案在重審過程中,被告向法官陳述其已歸還了原告部分借款,並申請證人陳某出庭作證。最初原告始終堅持其訴訟請求,否認收到過被告歸還的款項。
經過法官反覆質問並釋明虛假陳述的後果,原告徐某終於承認了事實:其為了非法獲利,在多次庭審中向法庭作了虛假陳述,隱瞞了其收到證人陳某轉交的被告方房產處置款24萬餘元的事實。
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徐某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隱瞞事實真相,企圖非法獲利,拖延了訴訟進程,造成司法資源無端浪費,損害了司法權威,決定對其處以8000元罰款。
法官說法:
當事人虛假陳述會影響到法官對事實的判斷,進而影響公正裁判,故構成妨害訴訟。民事訴訟中,各方當事人就案件事實作如實陳述系基本的行為準則和重要的訴訟義務。訴訟過程中,在案件事實的有或無、是與非面前,本就不應有模糊的概念,更不應因一己不法利益而作出不實陳述。對此種行為,人民法院必將依法採取司法制裁措施,讓違法當事人企圖落空的同時,還將讓其付出代價。
原、被告串通偽造證據,企圖獲得清償
原告蔡某、被告王某系同學,2013年王某因在江西創辦甲公司需要資金周轉,向原告借款10萬元,後又於2015年創辦新的乙公司,兩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為王某。
其間王某再次向蔡某借款110萬元,並分別於2017年10月1日向蔡某出具了一張70萬元的借條,於2018年1月1日出具了一張50萬元的借條。現120萬元借款到期,而王某資不抵債,無力歸還借款。
蔡某多次向王某催款均無果,遂將王某以及甲公司、乙公司一起起訴。在調解過程中,蔡某一直強調王某應該依據兩張借條歸還借款。而蔡某起訴了王某、甲公司、乙公司三者,擔心僅憑王某出具的兩張借條無法認定甲公司和乙公司也需要承擔還款義務。遂於2019年4月9日提交了一份新證據——借款合同,合同中寫明:「蔡某作為甲方債權人,王某作為乙方債務人,因乙方企業乙公司業務擴展需要資金到甲方處借款。其中本金60萬元,利息10萬元合計本息70萬元。此款用於乙公司使用。」
在法官的追問下,心虛的蔡某最終承認該份借款確實是她和王某在2019年3月補寫的,乙公司因債務問題現已被江西某法院公開拍賣,蔡某希望能參與乙公司拍賣所得款項分配,故與王某合謀串通,偽造了這份借款合同。
法院經審查認為,蔡某與王某共同偽造借款合同並企圖參與拍賣所得款項分配的行為幹擾了正常司法活動,妨礙了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但鑑於蔡某與王某串通偽造的這份借款合同尚未造成嚴重後果,決定對蔡某、王某分別處以3000元罰款。
法官說法:
審判是圍繞證據的審查和認定展開的,在法院審判案件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是法官明辨是非的依據,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基礎。當事人主張自己的訴訟權益應通過合法的手段,法律不是兒戲,當事人若在訴訟過程中互相串通、偽造證據必將付出相應的代價。
原告串通證人作偽證,雙雙被罰
2018年2月28日,原告與被告籤訂一份豬場租賃協議,雙方約定了租賃場所、期限及租金等相關事宜。2019年3月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租金23500元,該租金租賃期限為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底,但2019年7月,被告單方強行將豬場的門鎖進行更換,2019年10月,被告強行將豬場出租給第三方養殖鴨子。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還已收取的租金1萬元並支付違約金,但均無果,遂起訴。
庭審過程中原告為了證明其主張,向法院出示了一份有被告籤字摁印的租賃協議,而被告則堅決否認,表示從未籤署過該份協議。為此,原告申請證人徐某、祝某、黃某出庭作證以證明協議落款籤名處「甲方鄭XX」的摁印為鄭某本人所為。徐某和祝某始終堅持親眼看見手印系被告本人所摁,而黃某則表示記不清當時的情況,不確定是否為被告本人所摁。為此被告提出了鑑定申請。經鑑定,案涉指印非屬被告本人。
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明知被告未與其籤署豬場租賃協議,而與案外人偽造協議及被告籤名和手印,證人祝某、徐某作為證人,理應向法庭如實提供證言,卻在庭審過程中提供虛假證言,決定對原告處以1萬元罰款並拘留15日,對兩名證人處以2000元罰款並拘留3日。
法官說法:
證人證言是法院認定案件事實、準確適用法律、公正裁判的重要證據。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證人應據實陳述,不得提供虛假證言。若證人違反此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公眾應引以為戒,在訴訟活動中,不僅僅是原、被告雙方,所有訴訟參與人都應以誠實信用為原則,以法治作為基本思維方式,敬畏法律。(王晨琳周凌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