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這樣一條新聞上了微博熱搜榜——
事情是這樣的, 9 月 2 日,網友 「傷寒雜病論」 爆料:某科技有限公司讓員工自願籤署《奮鬥者自願申請書》,做 「公司奮鬥者」。
據悉,該公司人事部門發布的文件中寫道:「公司奮鬥者」 需自願加班,放棄帶薪休假,放棄加班費,自己能力不足時接受公司淘汰,並承諾不與公司產生法律糾紛。
此事一出,關於「奮鬥者協議」的爭議再度引起討論。
今天我們就來聊聊「奮鬥者協議」是什麼?它是否有法律效力?如果律師行業也有「奮鬥者協議」,那律師將會面臨怎樣的境遇。
2010年8月下旬,一份神秘的郵件進入華為部分中高層幹部的郵箱。
「公司倡導以奮鬥者為本的文化,為使每位員工都有機會申請成為奮鬥者,請您與部門員工溝通奮鬥者申請的背景與意義,以及具體申請方式。在他們自願的情況下,可填寫奮鬥者申請,並提交反饋。」
這就是「奮鬥者」協議的來源。
奮鬥者協議的具體條款是保密的,外界很難知道每條協議的具體內容。直到2018年華為員工曾夢起訴華為公司,在裁判文書網公開的(2019)粵03民終5236號判決書中,讓我們得知了華為的奮鬥協議的部分內容:
「我向我所任職的華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或其股份關聯公司(下稱公司)承諾:
我深刻理解公司所處行業充滿風險和不確定性,競爭激烈而殘酷,按部就班的工作只能獲得基本的勞動報酬,如果不努力工作,不艱苦奮鬥,就不能獲得更好的發展和機會。
為獲得分享公司長期發展收益的機會,我願意長期艱苦奮鬥,努力工作,自願放棄享受部分福利待遇,我也理解,分享了公司創造的價值,就不再是簡單的勞動者。
因此,我承諾:自願成為奮鬥者,自願放棄在公司工作期間的帶薪年休假,帶薪年休假工資,在公司工作期間,不申請帶薪年休假,不申請帶薪年休假工資,即使從公司離職,我無權也不會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
——曾夢籤署的《奮鬥者協議》
從上述的部分協議中,和《曾夢與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裡,我們基本可以窺探出奮鬥者協議的核心目的:第一,勞動者自願放棄帶薪年休假,第二,勞動者自願放棄帶薪年假的工資,第三,奮鬥者自願接受「末尾淘汰制」。
仔細觀察就可以發現,華為的奮鬥者協議算是在行業內首開先河,之後的公司所籤訂的協議,大體上是換了一個公司名字,其內容大同小異。
知道了奮鬥者協議的具體內容,我們不妨站在不同角度上,分析一下奮鬥者協議的本質究竟是什麼。
對於華為內部員工而言,籤與不籤,看似只是一個選擇,但背後卻是兩種完全不同的境遇——籤,意味著主動放棄了帶薪年假,但年底能獲得更多的獎勵(如股權激勵、獎金分紅。)不籤,不僅年底獎勵減少,績效評分減少,對升值晉升也有影響。
對於公司而言,與其說「奮鬥者協議」像賣身契,不如說它更像是一份談好價錢的申請書——如果你想拼搏,那麼公司就給你最好的「武器」,讓你後顧無憂!
全世界的人都知道,華為倡導「狼性文化」,企業管理中帶著軍事化色彩,在這樣的環境中,企業工作就像戰場作戰,每一個核心部門的工作人員都是前線拼殺的戰士,公司當然知道,如果沒有堅強的後盾及資源保障,如同軍人沒有帶著槍和子彈,隻身一人赴戰場,這必死無疑。
像華為這樣的「大廠」,對工資待遇和員工激勵的資金支出上,公司是捨得下本錢的,這樣的「奮鬥者協議」,說白了就是企業文化的一種體現。
但是,如果把這樣的協議換一個語境:如果公司只是一味要求員工籤署協議,保證「自願加班,放棄帶薪休假,放棄加班費,自己能力不足時接受公司淘汰,並承諾不與公司產生法律糾紛」,卻不在金錢、物質、股權上給與對等或超乎預期的補償,這樣的協議不就是在「畫餅充飢」麼?
「奮鬥者協議」的三部分內容:放棄年休假,放棄年休假工資,自願接受能力不足,自動淘汰的制度。
我們先說末尾淘汰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表明: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通過「末位淘汰」或「競爭上崗」等形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賠償金。
由此可見,這種規定一直是不合理且不合法的,這一點毫無爭議。
再先來說帶薪休假的相關問題。
首先我們先來搞清楚:帶薪休假是勞動可以自由選擇的權利,還是用人單位必須要保障的法定義務?
市場經濟中,企業以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為目的,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為了剩餘更大的利潤,很有可能壓縮職工的福利。從客觀現實和事理常理上考量後,站在保護勞動者休息權、報酬權的角度,我國勞動法和相關條例從立法層面上,強制性地規定了企業必須保障的勞動者基本權益。
《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但是,在司法判決中,多數省份的法院都認定:對職工可以採取無償取消年休假的,但是企業必須舉證證明:「企業已經安排職工休假」、「職工以個人原因拒絕」、「職工書面承諾放棄」三個條件。
「享受帶薪年休假雖然是勞動者的權利,但並非強制性、不允許當事人協商變更的規定。根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協商,勞動者可以不休年休假,而由用人單位支付300%的年休假工資報酬;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經勞動者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故選擇何種方式處分年休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自願協商決定。」
曾夢在書面的《成為奮鬥者承諾書》中承諾「自願放棄在公司工作期間的帶薪年休假」,並無證據證明該承諾書是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之情形下出具,故可以認定承諾書是曾夢的真實意思表示,華為公司只需支付其正常期間的工資收入。」
——(2019)粵03民終5236號判決書
也就是說,法院裁判認可了企業可以用「職工承諾書」的形式,規避國家帶薪年休假制度。
法律人常說,法不禁止即自由。「奮鬥者協議」這事兒,其實有點像過馬路闖紅燈:只要有一個人在紅燈的時候闖過去,他沒有被處罰,也沒有受到實質性的傷害,接下來,可能基於從眾心理和僥倖心理,就會有很多人違反交通規則闖紅燈。
如果帶薪年休假制度推廣開的話,職工應聘進入企業工作後,在被告企業文化氛圍、日常管理環境下簽署的「無償放棄帶薪年休假承諾書」,實則是放棄了自身的法定權益、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那勞動法律制度中保護勞動者帶薪休假的合法權益就會形同虛設。
至於加班費的支付問題,其實是公司的內部管理問題:加班費支付的前提是存在加班,並且需符合公司內部加班管理規定。如果勞動者無法提供加班的事實和申請加班的事實,法院很難認定。
值得提醒的是,有些小企業沒有加班管理規定,加班與否取決於上級領導的口頭指示,所以員工一定要保留好自己的考勤記錄、領導指示加班的記錄等。
律師行業的「奮鬥者協議」是隱性的。
律所的結構比較扁平化,大體上分為兩級:「合伙人」和「律師」。,加之律所不是「金字塔結構」的公司管理模式,大多數律所沒有實行企業管理制度,對於律師而言,其實「996」是家常便飯,「007」也並不稀奇,在付出很多艱辛和努力之後,依然覺得自己的收益甚微,受不了律所給的「奮鬥者協議」,就想著如何獨立。
等獨立之後才發現,事情沒那麼簡單。如今的法律行業,已經不是單獨獨鬥就能佔領市場份額的時代,沒有專業化的分工,沒有團隊作業,沒有「公司制度」和平臺運作模式,其實很難走下去。之所以大多數勞動者願意和華為這樣的企業籤署「奮鬥者協議」,比起關心這份協議有沒有法律效力,他們更關心公司的「惡制度」和自己內心的需求是否匹配——
說白了,「奮鬥者協議」就是在缺乏誠信的職場社會裡,聘用方和被聘用方在不平等的情況下,雙方各服的一顆定心丸。
公司希望用這種方式讓員工安心給公司賣命,別動不動想跳槽,員工籤署協議,保證了他能白紙黑字的拿到高薪、股份,同時強迫自己不斷進步,這對在奮鬥期員工來說,是一種渴求的財富。
可能有些人覺得不公平,但有些人可能連籤協議的機會都沒有。
比起被領導畫大餅,比起說著關愛員工不支持加班的管理層,卻制定了不得不加班的工作計劃,比起通過繁雜的手續和審核來申請加班費的情況……
雖然奮鬥者是惡制度,但是至少在收穫方面是個exe,而很多看似良好的制度就是txt。
律師也一樣,在沒有掌握足夠的資源和能力的情況下,不如暫時接受「奮鬥者協議」。
作者:李慶瑜
編輯:老斑鳩
來源:「庭立方」頭條號首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