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源股份:總經理(總裁)工作制度

2020-12-24 中國銀河證券

                      寧波創源文化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總裁)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為提高寧波創源文化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管理效率和管理水

平,進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結構,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

司法》、《寧波創源文化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制

定本工作制度。

    第 2 條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對公司及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 3 條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是指由公司董事會聘任在公司承擔管理職責的總經理(總裁)、

副總經理(副總裁)、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的相關義務、職權等工作制度另行

約束,不在本制度中列出。

    第 4 條 公司總經理(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以公司總經理(總裁)為代表的管理層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

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向公司董事會報告工作,並對董事會負責。高級管理人員

應以公司利益為出發點,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權利。

                      第二章 總經理(總裁)的任免

    第 5 條 公司設總經理(總裁)1 名,副總經理(副總裁)若干名。公司總經理(總裁)

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實行董事會聘任制,提名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公司總經理(總裁)由董事長提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副總經理(副總裁)、財務總監由公司總經理(總裁)提名,由董事會聘任或

解聘;

    (三)公司董事會秘書由公司董事長提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 6 條 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每屆任期為 3 年,可以連聘連任。

    第 7 條 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總裁)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但兼任總經理(總裁)

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人數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 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擔任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犯有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

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

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而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

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六)被中國證監會處以證券市場禁入處罰,期限未滿的;

    (七)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認定為不適合擔任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且期限尚未

屆滿;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 9 條 在任期屆滿以前,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可以提出辭職。有關辭

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按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約定處理,

在離職前應進行離職審計,並將辭職情況及時報告董事會。

                             第三章 職責及義務

    第 10 條 總經理(總裁)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全面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並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議及董事會授權範圍內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擬訂公司稅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和公司

資產用於抵押融資的方案;

    (四)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五)擬訂公司員工工資方案和獎懲方案,用工計劃;

    (六)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制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八)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副總裁)、財務總監;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十)在董事會批准的預算內,審批公司日常生產經營和管理中的各項費用;

    (十一)《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 11 條 總經理(總裁)應根據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公司

生產經營、重大合同的籤訂、執行情況,以及資金、資產運作和盈虧情況,並保證該報告的真

實性。

    第 12 條 總經理(總裁)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董事會重新聘任,在董事會聘任之前,

總經理(總裁)有權指定一名副總經理(副總裁)代行職務。

    第 13 條 公司日常業務經營方面的資金、資產運作及經濟合同:

    (一)凡屬公司對外正常的業務性的經濟合同,經法定代表人授權,總經理(總裁)或副

總經理(副總裁)可以作為授權代表身份籤訂。

       (二)公司的日常業務經營方面的資金運用,由總經理(總裁)籤發實施;根據公司章程

等其他公司治理制度需要報送董事會、股東大會的,應經董事會、股東大會批准後實施。

       第 14 條 副總經理(副總裁)對總經理(總裁)負責,總裁在其職權範圍內授權副總經理

(副總裁)行使以下職權:

       (一)協助總經理(總裁)工作,並對總經理(總裁)負責;

       (二)按照總經理(總裁)決定的分工,主管相應的部門或工作;

       (三)在總經理(總裁)授權範圍內,負責其主管範圍內的各項工作,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在主管工作範圍內,對關鍵崗位人員的任免、組織機構變更等事項有向總經理(總

裁)建議的權利;對非關鍵崗位人員的任免有決定權;

       (五)有權召集、主持主管範圍內的業務協調會議,確定會期、議題、出席人員,並將會

議結果報總經理(總裁);

       (六)按公司業務審批權限的規定,批准或審核所主管部門的業務開展,並承擔相應的責

任;

       (七)對於公司的重大事項,有向總經理(總裁)建議的權利;

       (八)總經理(總裁)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 15 條 財務總監對總經理(總裁)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管公司財務工作;

       (二)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擬定公司財務會計制度並報總經理(總

裁)批准;

       (三)根據公司實際情況,擬定公司日常經營過程中的資金、資產運用及籤訂重大合同的

權限規定,並報總經理(總裁)批准;

       (四)根據《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按時完成編制公司季度、中期以及年度財務報告,

並保證其真實可靠;

    (五)對財務及主管工作範圍內相應的人員任免、機構變更等事項有向總經理(總裁)建

議的權利;

    (六)按公司會計制度規定,對業務資金運用、費用支出進行審核,並承擔相應責任;

    (七)定期及不定期地向董事會(或董事會授權的專門委員會等)、總經理(總裁)提交

公司財務狀況分析報告,並提出相應解決方案;

    (八)維護公司與金融機構的溝通聯繫,確保正常經營所需要的金融支持;

    (九)總經理(總裁)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 16 條 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財務總監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

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佔公司的財產。

    第 17 條 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財務總監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

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

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違反上述條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四章 總經理(總裁)辦公會議

    第 18 條 總經理(總裁)辦公會議由總經理(總裁)主持,總經理(總裁)因故不能主持

會議的,可委託副總經理(副總裁)主持。總經理(總裁)辦公會議出席人員為總經理(總裁)、

副總經理(副總裁)和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會議主持人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第 19 條 總經理(總裁)辦公會議分為例會和臨時會議,例會應每月召開一次;總經理(總

裁)可根據公司經營的需要,不定時召開臨時會議:

    第 20 條 總經理(總裁)辦公會議的通知時間、方式由總經理(總裁)決定。

    第 21 條 總經理(總裁)應在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 30 天內,擬定下一年度的經營計劃、

投資計劃、固定資產購置計劃、資金籌措計劃、各種費用開支計劃及資本運作計劃。

    第 22 條 總經理(總裁)在擬定有關員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勞動保險、

解聘(或開除)員工等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時,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 23 條 總經理(總裁)辦公會議對決定事項應充分討論,力求取得一致,當有意見分岐

時,以總經理(總裁)的意見為準。

    第 2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召開總經理(總裁)辦公會臨時會議:

    (一)董事長提出時;

    (二)總經理(總裁)認為必要時;

    (三)有重要經營事項必須立即決定時;

    (四)有突發性事件發生時。

    第 25 條 總經理(總裁)辦公會由總經理(總裁)室指派專人做好會議記錄。對總經理(總

裁)辦公會研究的重大問題,如有必要,應作出會議紀要,由總經理(總裁)籤發後執行。

                      第五章 資產處置及投資決策權限

       第 26 條 董事會授權總經理(總裁)決定以下購買或者出售資產(不含購買原材料或者出

售商品等與日常經營相關的資產)、對外投資、提供財務資助、租入或者租出資產、贈與或者

受贈資產、債權或債務重組、資產抵押、委託理財、籤訂委託或許可協議等交易事項(不含提

供對外擔保):

       (一)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帳面值和評估值的,以高者為準) 佔公司最近一

期經審計總資產的 1 %以內;

       (二)交易的成交金額(包括承擔的債務和費用)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 1%以

內;

       (三)交易產生的利潤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淨利潤的 1%以內;

       (四)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主營業務收入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

年度經審計主營業務收入的 1%以內;

       (五)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淨利潤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

審計淨利潤的 1%以內。

       上述指標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計算。

       第 27 條 公司採購、出售產品、商品等與日常經營相關的交易(資產置換中涉及購買、出

售此類資產的除外)由總經理(總裁)決定。

                            第六章 向董事會報告制度

       第 28 條 總經理(總裁)應當根據董事會、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董

事會、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工作,包括但不限於:

       (一)每個會計年度應至少向董事會提交一次書面的《總經理(總裁)工作報告》,內容

包括但不限於公司經營業務情況、財務狀況、市場開發情況及下一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二)公司年度計劃實施情況和生產經營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三)公司重大合同籤訂和執行情況;

    (四)資金運用和盈虧情況;

    (五)重大投資項目進展情況;

    (六)公司董事會決議執行情況;

    (七)董事會要求的其它專題報告。

    第 29 條 總經理(總裁)工作報告應採用書面方式,並在董事會的要求期限內提交;

    第 30 條 公司內部審計機構的審計報告應同時報總經理(總裁)、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如

果總經理(總裁)與審計委員會有意見分歧,應上報董事會。

                                   第七章 附則

    第 31 條 本工作制度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 32 條 本工作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規定執行;本工作制度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後的《公司章程》

相牴觸時,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並由董事會修訂。

    第 33 條 本工作制度修訂時,總經理(總裁)辦公會可以提出修改意見。

    第 34 條 本工作制度所稱「以內」均不含本數。

    第 35 條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寧波創源文化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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