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考試罪 | 你雖然是個學霸,卻賭上了人生

2020-12-13 澎湃新聞

代替考試罪 | 你雖然是個學霸,卻賭上了人生

2020-07-03 16:58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原創 黃埔法院 黃埔法院

考試

是每個人都邁不過的一道坎

升學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入職考試....

然而卻有人「不畏艱難」

連續三次代替他人

參加建造師資格證考試

且兩次順利通過

(第三次因當場被抓未完成考試)

真是學霸本霸

但是!等著他的卻是法律的制裁!

基本案情

2017年以來,被告人石某為了牟利,先後兩次利用梅某、李某的身份證號碼、大學畢業證等信息資料,分別代替梅某、李某報名參加建造師資格證考試,在通過考試後將非法獲得的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及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分別掛靠在廣東某水電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共計獲得建造師掛靠費8萬元。

2019年7月,被告人石某向他人提供其本人照片和姜某峰的身份信息,併購買了1張偽造的姜某峰的居民身份證,後將該居民身份證用於代替姜某峰參加2019年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考試當天,石某進入考場,監考人員在巡考時發現其持有的身份證不能通過儀器檢測,遂報警。

被告人梅某林明知被告人石某利用他人身份資料代替他人參加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分別將梅某、李某、姜某峰的身份證、畢業證等信息資料提供給被告人石某。

判決結果

張慶國

三級高級法官

被告人石某多次代替他人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其行為已構成代替考試罪;被告人梅某林明知被告人石某利用他人身份資料代替他人參加考試,仍多次向被告人石某提供他人的身份證、畢業證信息,系代替考試共犯,其行為已構成代替考試罪。

被告人石某提供其本人照片和他人的身份證信息資料偽造居民身份證,其行為已構成偽造身份證件罪。鑑於石某的行為不屬於牽連犯,故依法應予被告人石某數罪併罰。

本案最終對被告人石某以代替考試罪和偽造身份證罪予以數罪併罰,並處罰金;對被告人梅某林以代替考試罪判處相應刑罰,並處罰金;沒收偽造的身份證、建造師職業資格證、並對被告人石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8000元予以追繳。

法官說法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實施,增設了代替考試罪。代替考試行為是對國家培養和選拔人才機制的挑戰,違反了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嚴重影響社會人才評價選報機制的正常運行。本案中石某的行為還破壞了建築行業誠信管理和依法經營,對於建築施工質量亦具有潛在的危害。

(點擊圖片可回顧《「掛證」行為真就一本萬利嗎?》)

代替考試行為侵犯了國家對考試組織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參與考試的權利。該罪犯罪主體包括應試者和替考者,即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構成代替考試罪。其中,「代替他人」,是指冒名頂替應當參加考試的人去參加考試;「讓他人代替自己」,是指指使他人冒名頂替自己去參加自己應當參加的考試。此處所參加的考試必須是法律規定的相關國家考試,具體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值得注意的是,代替考試罪是行為犯,即只要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即成立既遂。本案中,石某在第三次代替考試中矇混過關進入考場,國家考試的正常秩序以及他人公平參與考試的權益就已處於現實的嚴重危險之中,即使沒有答完試題或者取得最終的成績,依然是犯罪既遂。

在此,提醒廣大考生,誠信乃立人之本。每位考生都應嚴格遵守考試規則,維護正常的考試秩序,保障考試制度的公平性及權威性。

相關法條

1

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

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

第二百八十四之一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素材 | 刑事審判庭 張慶國

編輯 | 菜菜 蔓青 琳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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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代替考試罪 | 你雖然是個學霸,卻賭上了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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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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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重破壞國家考試的管理制度,損害其他考生公平競爭權,構成代替考試罪。該種代替考試的行為構成代替考試罪的共同犯罪,應該以代替考試罪追究替考人和被替考人的刑事責任。  案情  被告人程某於2015年12月22日申請機動車駕駛證資格考試。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周某某在被告人程某的指使下,代替程某到固始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參加機動車駕駛人科目一理論考試,後周某某在考試時被發現。2016年1月19日,程某到固始縣公安局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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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重破壞國家考試的管理制度,損害其他考生公平競爭權的行為,構成代替考試罪。  裁判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曉芳在國家考試中讓他人代替自己考試,被告人張理源在國家考試中代替他人考試,其行為均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的第一款和第四款,構成代替考試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張理源、楊曉芳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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