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構成代替考試罪,怎麼規定的?

2020-12-13 法妞問答

我們都知道考試是不能作弊的,但是更有甚者會找人代替考試,我國《刑法》已明文規定了代替考試罪,所以替考一旦被抓住無論是應試者還是替考者都將會受刑法處置,那麼如何認定構成代替考試罪,怎麼規定的?

網友諮詢:

如何認定構成代替考試罪,怎麼規定的?

河南陸達律師事務所張焱南律師解決:

認定代替考試罪的標準如下:

1、主體為一般主體;

2、侵犯的客體為複雜客體,侵犯了國家考試的正常秩序和他人公平參與考試的權益;

3、主觀方面為故意;

4、客觀方面表現為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所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行為。

河南陸達律師事務所張焱南律師普法: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之一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點擊下方小程序,直接諮詢法律問題】

河南陸達律師事務所張焱南律師解析:

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方式多種多樣,如發布廣告尋找替考者、委託他人尋找替考者、向替考者發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意思表示即替考要約、向替考者支付定金,等等。通常情況下,替考的發生都是先有應考者的替考要約,然後才有替考者的替考行為。但是,是否只要應考者發出了替考要約,就應以代替考試罪論處呢?對此可以參照共犯從屬性原理進行認定。根據該理論,之所以處罰教唆犯,是因為教唆犯通過使正犯實施實行行為,參與引起了法益侵害的結果。

既然如此,就應當將正犯著手實行犯罪作為處罰共犯的條件。換言之,共犯的處罰根據與正犯的處罰根據相同,其成立犯罪至少要求正犯著手實行了犯罪。在代替考試罪中,應考者的替考要約具有教唆共犯性質,替考者的考試行為是直接侵害法益的實行行為,具有正犯性質。因此,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成立犯罪,必須以替考者的著手實施實行行為為必要。應考者發出替考要約後,替考者拒絕要約或者接受要約後未實際代為參加考試的,其效果等同於應考者棄考,既不會破壞考試秩序,也不會損害正常考生的權益。

相關焦點

  • 代替考試罪的認定
    ,嚴重破壞國家考試的管理制度,損害其他考生公平競爭權,構成代替考試罪。該種代替考試的行為構成代替考試罪的共同犯罪,應該以代替考試罪追究替考人和被替考人的刑事責任。  案情  被告人程某於2015年12月22日申請機動車駕駛證資格考試。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周某某在被告人程某的指使下,代替程某到固始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參加機動車駕駛人科目一理論考試,後周某某在考試時被發現。2016年1月19日,程某到固始縣公安局投案。
  • 兩高:「替考」構成代替考試罪將處拘役或管制
    中新網9月3日電 最高法9月3日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啟波介紹,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構成代替考試罪,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 代替考試罪的定性量刑分析
    ,嚴重破壞國家考試的管理制度,損害其他考生公平競爭權的行為,構成代替考試罪。  裁判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曉芳在國家考試中讓他人代替自己考試,被告人張理源在國家考試中代替他人考試,其行為均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的第一款和第四款,構成代替考試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張理源、楊曉芳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
  • 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參加行為如何認定,怎麼才能構成犯罪?
    在處理司法實踐中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時,司法機關經常會遇到黑社會組織僱傭組織成員之外的其他成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情形,那麼能否將這些受僱傭的其他成員(通常為「打手」)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所實施的犯罪行為認定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中的「參加」行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參加行為如何認定,怎麼才能構成犯罪?網友諮詢: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參加行為如何認定,怎麼才能構成犯罪?
  • 放火罪點火就構成犯罪既遂嗎,放火罪是如何認定的?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相關規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那麼,放火罪點火就構成犯罪既遂嗎,放火罪是如何認定的?
  • 用《刑法》的規定趣看《水滸》,各好漢行為如何認定?構成何罪?
    作為法律人,不經將小說中的故事情節與自己的刑法學知識相結合,如果用《刑法》的規定看《水滸傳》中一些經典的故事情節,各個小說人物的行為將如何認定,各個好漢分別構成何罪?一、魯提轄三拳打死鎮關西故事情節:好漢九紋龍史進來到渭州,結識了魯達,兩人一起去喝酒。路上,遇見好漢李忠,於是三個人一起去喝酒。
  • 「代替他人考試是否構成犯罪?」
    「代替他人考試是否構成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組織考試作弊罪】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兩高聯合發布考試作弊司法解釋,替考者將以代替考試罪定罪處罰
    此外,《解釋》還明確了代替考試犯罪的處理規則,替考將定罪處罰。據了解,《解釋》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在此基礎上,前款規定的考試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考試,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解釋》明確了組織考試作弊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
  • 湖北:在讀研究生替考曝光 涉代替考試罪被刑事拘留
    湖北省黃石市公安局官方微博24日發布通報稱,「趙某」真實姓名叫餘某,為武漢某高校在讀研究生,是替人參加考試的。目前,餘某因涉嫌代替考試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經民警反覆宣講相關法律條款,「趙某」最終承認自己真實姓名叫餘某,為武漢某高校在讀研究生,是替人參加考試的。目前,餘某因涉嫌代替考試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進一步調查中。引發不少網友熱議:膽子太大了!
  • 代替考試罪 | 你雖然是個學霸,卻賭上了人生
    判決結果張慶國三級高級法官被告人石某多次代替他人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其行為已構成代替考試罪;被告人梅某林明知被告人石某利用他人身份資料代替他人參加考試,仍多次向被告人石某提供他人的身份證、畢業證信息,系代替考試共犯,其行為已構成代替考試罪。
  • 「POS機」構成非法經營罪的認定
    非法經營罪有四種行為摸式,其中,「Pos機」構成非法經營罪是刑法規定的行為模式之三的金融領域犯罪。但是,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中的「非法」怎樣認定,可能涉及罪與非罪的問題。「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僅是非法經營罪的外觀表現,這裡的「非法」需要考慮「Pos機」經營是否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經有關部門批准,從事相關活動,不構成犯罪,但可能行政違法;未經批准從事「Pos機」經營,符合外觀特徵,構成犯罪。
  • 如何認定洗錢罪?
    7月份,最高檢印發《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服務保障「六穩」「六保」的意見》也再次強調要加大懲治洗錢犯罪的力度,要求辦理上遊犯罪案件時要同步審查是否涉嫌洗錢犯罪,上遊犯罪共犯以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非法經營地下錢莊等行為同時構成洗錢罪的,擇一重罪依法從嚴追訴。加大洗錢犯罪打擊力度,要求司法機關準確把握洗錢罪構成要件、依法認定行為構成洗錢罪。
  • 礙於情面為他人替考 90後女孩犯代替考試罪受處罰
    中國江蘇網3月27日訊 記者3月26日獲悉,3月22日,宿豫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涉嫌犯代替考試罪的刑事案件,兩個90後女孩將面臨怎樣的處罰?自以為神不知鬼不覺,結果這兩個女孩都「攤上事」了。次日,段某某在該考場繼續代替王某參加上述考試中英語科目考試時,監考老師當場發現,被公安機關抓獲。此時,這兩個女孩都很懊悔。法院審理認為,段某某代替他人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王某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其行為均侵犯了國家的考試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參與考試的權利,均構成代替考試罪。公訴機關指控她們犯代替考試罪的罪名成立。
  • 網絡造謠罪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法律如何規定的?
    那麼網絡造謠罪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法律如何規定的? 網友諮詢: 網絡造謠罪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法律如何規定的? 浙江嘉圖律師事務所沈財強律師解答: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
  • 打架鬥毆處罰規定!故意傷害罪怎麼認定?
    打架鬥毆視情節嚴重可能從治安案件上升到刑事案件,那麼打架鬥毆故意傷人會如何處罰?打架構成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六)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三、故意傷害罪怎麼認定?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 替好友參加自學考試 兩人涉嫌"代替考試罪"均被抓
    替好友參加自學考試 兩人涉嫌"代替考試罪"均被抓 2016-04-18 10:23:05殊不知,兩人涉嫌觸犯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新《刑法》中增設的罪名「代替考試罪」。昨日,豐澤公安分局豐澤派出所對黃某和林某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據悉,這是考試作弊入刑以來我省的首例案件。  昨日,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舉行,泉州九中是其中一個考點。上午9點到11點,是科目《中國近代史綱要》的考試時間。9點多,豐澤公安分局豐澤派出所接到教育部門自考辦工作人員報警稱,在考場內發現有人替考。
  • 刑事案件中放火罪如何認定?怎麼判刑?
    刑事案件中放火罪如何認定?怎麼判刑?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有網友問小編,一般的放火行為會不會構成放火罪?小編想說一般放火跟放火罪是有區別的,因為放火罪與一般放火雖在客觀上都可能會造成輕微的危害結果,但是區別是否危害公共安全,一般放火行為不危害公共安全的話,不構成放火罪。
  • 陽江陽春首宗代替考試罪的刑事案件,考生和槍手均獲刑!
    被告人張某通過吳某的身份證進入陽春市某考場代替吳某參加考試。張某完成考試後離開考室,吳某到籤名處籤名確認成績。 後張某主動到陽春市公安局投案,陽春市人民檢察院以二被告犯代替考試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 這兩人因涉嫌代替考試罪受到刑事處罰!
    (原標題:一替誤一對) 2020年10月31日9時許,南陽市公安局新區分局民警在全國二級建造師考試某考點執勤時,接到考場監考人員報警稱:考場內疑似有人替考。民警立即展開調查。
  • 搶劫未遂罪量刑標準如何規定
    那麼搶劫未遂罪量刑標準如何規定的呢?接下來劉軍鵬律師就來為大家解答。  一、搶劫未遂罪量刑標準如何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入戶搶劫的;  2、在公共運輸工具上搶劫的;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