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相關規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那麼,放火罪點火就構成犯罪既遂嗎,放火罪是如何認定的?
網友諮詢:放火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怎樣認定放火罪既遂?
北京市盈科(濟南)律師事務所張浩律師解答:
未遂或者犯罪尚未實施。對放火罪而言其既遂與犯罪未遂的界限在於是否點火,從被點物開始獨立燃燒時即構成犯罪的既遂。在用火柴點火時被風吹滅被抓住則是犯罪未遂,所以危險犯有既遂與未遂之分,其標準在於危險狀態是否達到一定程度,即刑法規定的危險狀態。
只要實施了放火行為,點著了目的物,引起目的物燃燒,使目的物有被焚毀的危險,即使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目的物被焚毀,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也構成放火罪的既遂。例如正要點火,就被人抓獲,或者剛點著引火物,就被大雨澆滅等,應被認為是放火罪的未遂。
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種情況:
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時又危及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張浩律師解析:
怎樣對放火罪進行認定?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謂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財物燃燒的行為。放火的行為方式,可以是作為,即用各種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財物點燃;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災發生的義務,放任火災的發生。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由於放火罪社會危害性很大,刑法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放火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為會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
放火犯通常以燒毀目的物為犯罪目的。但是,判斷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不應以犯罪目的是否達到為標準,而應以行為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為標準。刑法對於放火罪的規定有兩個條文,即114條和第115條。這兩條的關係是,114條是規定放火罪的構成要件的基本條款,第115條是與本條相聯繫的結果加重條款。根據刑法理論,結果加重的條款是不發生犯罪未遂問題的,只有該條文規定的嚴重結果發生了,才能適用該條文。所以,認定放火罪的既遂、未遂,應以114條規定的放火罪的構成要件為標準。根據刑法修正案,該條已經被修改為危險犯,即達到可能造成危害的危險或嚴重後果的,就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