逞強打賭放火,釀成慘劇,屬於放火罪還是失火罪?

2020-12-23 法律案例講座

春意盎然,微風徐徐。小劉小李兩青年在一間堆滿雜貨的倉庫旁邊聊天。二人聊到興起,小劉指著倉庫門口的一堆廢舊物說:要是把這個點著肯定壯觀了。借你幾個膽,諒你也不敢點。小李一聽,二話不說,立馬拿起打火機上前引燃。還說這有什麼不敢的。點完便與小劉離去。結果發生慘劇,風將火星吹到倉庫內引起雜物燃燒,最終倉庫幾乎被燒毀,直接損失數萬元。

對於小李的放火行為,有兩個觀點第一個是,小李故意放火,構成放火罪。第二種是,小李不是故意的,應該是過失的結果。對此大家認為他是故意的嗎?是故意,還是過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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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相關規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放火罪是一種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失火罪失火罪是由於行為人的過失而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

放火罪與失火罪主要需要區分之一在於行為是否「故意」。結合本案來看,小李為了爭強好勝,「鎮住」對方而將火點著,確實不是追求故意損害公私財物的結果。但他在堆滿雜貨的倉庫旁將火點著,「明知」堆滿雜貨的倉庫容易發生火災,但是還是採取了「放任」的態度。並且在事後揚長而去,沒有密切注視火勢的發展情況及時控火,所以我們認為小李屬於間接故意的放火罪,屬於過失行為,符合放火罪

因為一時的好強,釀成慘劇,小李也因放火罪得到了應有的懲罰。切莫因衝動,而去做可能誘發危險的舉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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